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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宣传材料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人口年龄不可避免的进入老龄化阶段,“国民养老”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逐渐成为一件直接关系着民生的大事。如何解决好“国民养老”问题,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改革途径,是目前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面临的又一次重要挑战。解决“国民养老”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的一次新探索,同样,它更是实现党和国家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为了解决“国民养老”问题,党和国家提出了很多新思路、新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政策,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金融管理机构,都对企业年金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第一章企业年金政策发展历程从国务院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开始,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阶段、推广阶段、全面发展阶段。一、企业年金起步阶段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该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二是确定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即采用缴费确定型计划;三是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4%以内部分,可以在企业纳税前在列支成本;四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选择辽宁省为试点地区。二、企业年金推广阶段2005年,国家在辽宁省试点实行企业年金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提出: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同时,国家要求企业年金要借鉴外国先进模式,实施市场化管理模式,实现企业年金保本增值,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在抵御通货膨胀能力不足的缺陷。三、企业年金全面发展阶段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指引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继颁布了企业年金配套政策。这其中,2005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明确了企业年金办理模式,规定了企业年金有四项管理管理资格,多家机构共同合作运作的模式。劳动部20号令,23号令的颁布,使企业年金的办理有法可循,有策可依。针对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委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其中《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52号)明确了国有企业办理企业年金的规则、实施原则,以及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企业年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国资委的文件,对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年金起到了示范性作用。2008年底,河南省政府发出《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改政策标志着河南省内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章企业年金相关概念一、企业年金定义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及职工依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证职工在退休之后,维持较高的生活质量。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养老保障、薪酬分配和员工激励作用。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思想是:在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发展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总的概括起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一)自愿参与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企业年金计划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决定。这进一步体现了职工参与企业的效益分配与管理,同时,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达到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目的。(二)个人账户原则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统一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缴费积累具有私人产权性质和继承性。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属于个人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前依法“锁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三)信托原则企业和职工与计划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关系,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承担最终责任,自己可以承担基金投资和账户管理等职责,如果受托人缺乏基本条件和管理能力,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职能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但是基金托管人职能必须对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接受计划受托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基金托管、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服务。(四)市场化管理原则市场化管理是指由政府制定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从外部实施监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包括基金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职能委托外部管理服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只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工作,不干预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过程。市场化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不同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因劳动贡献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贡献较大或者特殊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缴费标准。同时,不同职工或企业的企业年金待遇也因投资收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年金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挂钩,能够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提高劳动积极性。三、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从广义上讲,企业年金治理可以看作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护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利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将给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当事人有效的激励,确保其代表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治理模式、相关管理角色及角色职责如下:(一)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是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他人(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一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二是企业员工。(二)受托人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信托的实施必须借助受托人的活动,任何一种信托都必须有受托人,这是信托的本质要求,所有国家的信托法都要求有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人是指根据信托合同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受托人的主要责任是: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三)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务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四)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担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专业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专业托管机构。同时规定: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所谓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根据一个企业年金方案而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的主要责任是: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五)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必须由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目前可以申请或已取得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的主要责任是: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六)受益人企业年金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受益权的含义是:只有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才是受益人;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本金。重点强调的是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必须是他们合法的收入。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形成的收益。五、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是指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制定的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终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方案。六、企业年金合同企业年金合同包括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一)企业年金信托合同企业年金信托合同是基于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而签订的书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二)企业年金委托合同企业年金委托合同是基于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分别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约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据以实施行为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失职的依据。七、企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一)企业缴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09年第27号文中规定:自2008
本文标题:企业年金制度-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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