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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本章重点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西周时期礼刑关系;西周时期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本章难点西周时期礼的性质、作用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立法思想的发展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天讨”、“天罚”——“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周天子(王畿)——诸侯王(诸侯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大宗统治小宗,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第二,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宗法体制下,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家国相通”。三、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及法律形式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⑴“周公制礼”周公像⑵《吕刑》⑶《九刑》2、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遗训、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可分为礼制(礼仪)和礼义两大部分。由于产生于祭祀,礼的最大特点就是“敬”。人们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制的渊源。礼义是礼制的精神体现。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礼治的特点是:以“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和“忠”;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礼治内容实施方式作用目的礼义亲亲、尊尊等礼的宗旨教化注重意识形态的控制正其心礼制习俗、制度等礼的规范刑罚注重制度完善正其行九族(父党)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从再从堂兄本人姐堂再从三从兄弟兄弟兄弟弟妹姐妹姐妹姐妹子女孙子女曾孙玄孙三党:父党母党: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姐妹妻党:岳父母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记·曲礼》:“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杀越人于货罪;寇攘奸宄罪;群饮罪;“贼”、“藏”、“盗”、“奸”罪;违背盟誓罪;诽谤罪;失农时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1、主要刑法原则⑴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⑵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⑶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⑷宽严适中⑸同罪异罚“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⑹罪人不孥⑺罔厉杀人2、“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制度1、所有权2、债和契约《周礼》中说:“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周礼》中说:“听称责以傅别”。案例:格伯与倗生的买卖行为西周中期的格伯簋上记载一个买卖行为。铭文曰:“唯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价卅田,则析……铸宝簋,用典格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西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这是一桩以马车易田地的案件,大意是“正月初吉癸巳日这一天,周王在成周,格伯将马车交给倗生,倗生给价三十亩田,两人写下了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格伯回去后查看了地界,后来又将交易写在簋上,以为永久纪念”。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西周的契约制度,大市以质。凡买卖奴隶、牛马、车辆等大宗交易须使用比较长的契券,称“质”。二、婚姻制度1、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2、婚姻关系的缔结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上以事宗庙,下以利后嗣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1、周王2、中央司法官员3、地方司法官员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六卿:天官冢宰(西周初掌祭司后位列六官之首,总理全国政务)、地官司徒(农业、民事)、春官宗伯(宗庙祭祀)、夏官司马(军政)、秋官司寇(司法)、冬官司空(手工业和工程建设)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民事案件——“讼”,刑事案件——“狱”2、告诉与审理民事诉讼的书面文状——“傅别”刑事案件的书面文状——“剂”民事诉讼的诉讼费——“束矢”刑事案件的诉讼费——“钧金”3、五听所谓“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4、证据制度5、“读鞠”、“乞鞠”制度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还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6、司法官的责任《尚书·吕刑》:“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崇德贵民的政治文化孝悌和亲的伦理文化文质彬彬的礼乐文化天民合一的存在信仰远神近人的民本取向
本文标题: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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