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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说一、国际责任的概念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要求国际责任主体从法律上承担应承受的国际责任二、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指某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于国际责任的主体。1、依国际法可单独归责于国家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新政府或新国家例外私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2、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负责→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和控制国还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二)客观要件(1)有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2)发生损害结果(3)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三、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依据:(一)要件缺乏:该行为未同时具备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法定排除:国际法明确规定某些情况下某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可以排除不法性。1、同意: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2、对抗措施:(1)针对性(2)合法性(3)适度性3、不可抗力4、避免危难(1)危难状态确已存在(2)确属除此以外别无他法(3)避难行为应该合理适度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形式限制主权—全面限制和局部限制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保证不重犯。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发展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损害责任一般不能免责;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其行为就不受限制;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具有多元性。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经营者个人或法人;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但行为造成了损害。三、损害责任的原则损害责任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适用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四、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及免责事由责任形式:终止损害行为;道歉;恢复原壮;赔偿损失。免责事由:国内暴乱、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时效等。第四节国际刑事责任一、国际罪行的概念指国际刑法各渊源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国际刑法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国际罪行的特征:是国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理论上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个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危害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法律后果比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的多;实质上是严重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二、国家能否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问题
本文标题: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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