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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鉴定及赔偿法律汇总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可能是财产损失和/或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后果可能是死亡、残疾或正常康复。根据医学生物学模式,人身损害后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或多或少会在一定时间内留有一些症状或体征,这些症状或体征的严重程度如果尚未达到伤残评定最低(X级)标准,就不能获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仍要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内容和标准适用《解释》。一、死亡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最严重的后果是发生死亡,一次交通事故可能发生一人甚至几十人的死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十万以上,仅次于心血管疾病的死亡人数,排在恶性肿瘤、传染病等死亡人数之前。死亡可发生在交通事故现场、救护车上或医院,一般按发生交通事故后七天内的死亡人数对一个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交通事故肇事罪规定,公安机关对造成一人及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死者亲属进行足额、积极的经济赔偿后,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予以从(减)轻刑事处罚。(一)尸体检验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指派法医进行尸体检验,一般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尸体外表检验无法查明相关问题的,可以进行尸体解剖,但需征得亲属同意。因亲属不同意解剖导致死因等无法查明的,由亲属承担无法查明死因或责任的后果。涉嫌刑事犯罪,不解剖尸体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解剖并通知亲属到场,亲属不到场的,不影响解剖结论的做出。法医尸体检验的作用有:1、查明尸体损伤的部位和程度损伤的部位和程度是推断事故形成的经过和确定事故各方责任程度的重要证据之一。损伤的部位、程度和形成方式可以帮助交警进行现场重建,尤其是比较特殊的损伤对责任的认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某机动车驾驶员诉死者骑自行车横穿公路(根据交通规则,横过公路时应该下车推行)时被其撞伤致死,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者,死者也不能申辩,所以需要尸体检验来验证驾驶员供词的真实性。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右侧大腿根部内侧有刮擦伤痕(自行车座位伤),推自行车时被撞一般难以形成这种损伤,尸体检验结果肯定了驾驶员的供述。2、查明死者身份大部分死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亲属在场,进行事故协商或处理需要明确死者的身份。一般是通过死者身上的物件(身份证、暂住证、手机号码、工作证等)、调查、死者亲属找到交警队辨认等方式确定死者身份,如果上述方法无法奏效,则需要登报寻找尸源。为了防止亲属认错死者(有时已经面目全非了)和便于登报时能引起死者亲属注意,必需查明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胖瘦、疤、痣、残疾等特征。对短时间无法找到亲属的,在火化前除了留下死者的遗物外,还必需按捺死者的指纹或留取血痕以备将来进行指纹或DNA鉴定确定死者身份。3、帮助确定肇事车辆交警在对事故嫌疑车辆进行勘查时,如果在车体上发现有血迹或毛发则必须与死者的血型或DNA进行比对,所以需要尸检时提取死者的血液或毛发进行检验。被碾压尸体或衣物上的碾压痕迹可以与嫌疑车辆的轮胎花纹进行比对,确定或排除嫌疑车辆。4、帮助确定驾驶员发生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时,一车人全部死亡或部分死亡时,认定车辆驾驶员对确定赔偿责任人十分重要,有时还涉及到是否需要追究幸存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确定驾驶者除了通过调查、现场勘查、车辆检查、驾驶证的调查外,死(伤)者的前臂骨折、胸前方向盘伤、脚底的刹车踏板损伤、下肢仪表板伤、面部的玻璃伤等对于判断谁是驾驶员也很有帮助。案例3-22005年8月2日凌晨4时25分,一辆农用车撞上停在前方的大货车尾部造成农用车上四人全部受伤,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农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交警赶到现场时,二名伤者已经被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抢救且因伤势危重不能接受询问。事故发生时天还没有亮,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因忙于抢救伤员,没有注意到四人当时在农用车上的位置,所以一时难以判断农用车是由谁驾驶的。通过调查,初步查明死者是一对年青夫妇,男死者有驾驶证;伤者也是一对夫妇且女死者和女伤者是亲姊妹(均不会驾驶),男伤者也有驾驶证而且是车主。经过检查男死者和男伤者的损伤发现:男死者面部偏左侧有严重的挫裂创,并伴有散在性的玻璃伤,胸前有金属物撞击伤,双下肢骨折,尸体上有散落的农用车油漆片;男伤者右眉弓处裂伤,右股骨骨折。农用车驾驶室前排可坐二人,后排可坐2~3人。农用车驾驶室前部偏右侧完全变形,左侧车门开启(撞车时形成)。根据农用车损坏情况结合二位男性损伤特征及分布确定男伤者是驾驶员。5、查明死因疑似交通事故死亡者可能有以下五种情况: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死亡,多为当场死亡躺在路上,肇事车辆逃逸;②交通事故损伤诱发疾病死亡;③抢救不及时或因医疗事故死亡;④疾病发作后摔倒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或完全是由于疾病发作死亡,倒在公路上或路边;⑤被人打伤或打死后抛弃在公路上伪装成交通事故。无论何种原因都需要进行尸体检验后才能确定,对怀疑疾病、医疗事故或打伤致死的一般需要系统的尸体解剖才能确定。然而,只要与交通事故有关,死者亲属一般都拒绝解剖尸体。因为一旦解剖结果是疾病死亡就不能得到肇事方全额赔偿,即使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起诉医院赔偿也比让车主赔偿的难度大且赔偿数额少。案例3-32003年10月24日16时30分,一辆轿车将一横穿公路的43岁的男性行人撞倒,该行人自己站起来发现头部流血被司机送到某三级甲等医院救治。医院经过简单检查后收入神经外科住院观察治疗,该行人自己从门诊走到病房。医生下班后,他还自己上卫生间并在走廊与前来探视的亲友说笑。当日21时左右,伤者突然面色苍白、出冷汗、晕倒,急呼值班医生,送手术室进行剖腹探查,术中发现脾破裂、腹腔大出血,终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车主了解情况后,力劝死者亲属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遭到拒绝。亲属同意在公安机关无法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在西方发达国家甚至日本对因交通事故死亡或涉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均属强制解剖的范畴。随着我国机动车辆的增加,驾驶员人群年龄的增大,驾驶员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的比例必然增多,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将越来越明显。6、查明死亡的驾驶员是否酒后驾驶或因服用精神药物导致交通事故人体死亡后新陈代谢和呼吸停止,所以,死者血液内的乙醇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在几天时间内仍然能从其血液中查出乙醇含量从而判断其死亡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但是,如果死亡的驾驶员在受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后,尸体血液内的乙醇含量则不能真实地反映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服用精神药物后可以在死者的尿液中检测出药物的代谢成分。(二)责任认定相对而言,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难于伤人事故,尤其是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死者又不能辩诉。在这种情况下,交警一般根据现场勘查、法医尸体检验结论、车辆痕迹检验结果、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驶、车辆性能检验、肇事者的叙述、结合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判断。(三)肇事后逃逸或死者身份无法查明者的处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肇事车辆逃逸的,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多方努力仍不能确定肇事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死者亲属火化,待逃逸者被抓获后再进行追偿。死者身份不明,而在登报一个月后死者身份仍无法查明的,保留遗物和血样,尸体由民政部门代为火化。在进行责任认定后依法处罚有明确身份的其他责任人,确定赔偿数额,赔偿义务人付款签字后结案。赔偿金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二年内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金和遗物上缴国库。(四)赔偿内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根据不同实际情况还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省份(或受诉法院地省份)、死者的户籍和死者的年龄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是: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死者户籍决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例如:湖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732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2567元。2005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年龄在六十岁以下的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7322×20年=14644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567×20年=51340元。年龄在六十岁以上的要相应减少,62岁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7322×(20-2)年=131796元,62岁的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567×(20-2)年=46206元。因交通事故造成胎死腹中,或胎儿因母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胎死腹中的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如能举证证明死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无论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还是在法院审理,死亡赔偿金必须一次性给付。案例3-4一位45岁的有浙江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商人2005年8月份到湖北出差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能提供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350元,并能证明死者房子、妻儿老小、生意均在浙江,到湖北只是临时出差,则其死亡赔偿金=10350×20年=207000元。2、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人必须支付因处理死者丧葬后事的费用。2004年以前各省、市都有各自的赔偿标准,2004年5月1日后统一按《解释》标准计算。丧葬费包括尸体运输费、冷藏费、遗体告别仪式的场地租用费、遗体化妆整容费、火化费、骨灰盒费、灵车费、墓地和墓碑费、服装费、棺木费、人工费等一切与遗体处理有关的费用。丧葬费的赔偿不论死者的年龄、职业、身份、性别,也不论其生前户籍是城镇居民或是农村居民,均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以六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总额。丧葬费实行的是包干制,超出自补,节余归己,因协商不成而“停尸要挟”所增加的费用不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例如:湖北省2004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891元,所以2005年因交通事故死亡者的丧葬费=891×6=5346元。丧葬费不包括直系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丧葬费必须一次性给付或提前给付。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残废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下降,其被抚养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需要相关责任人予以补偿的费用。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抚养对象、抚养年限、生活费总额控制、抚养费给付方式、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担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1)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被抚养人凭户口簿证明其户籍类型(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属农业户口的被抚养人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非农业户口的被抚养人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地、受诉法院地或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各地统计局每年公布,以死亡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年度的为准)不同的,按标准较高的执行。湖北省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6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02元。死亡发生在2005年的农业户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按每年1802元计算;非农业户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按每年5963元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北省,被抚养人是广东省农业户口,而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3000元,高于湖北省标准,则该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应该按每年3000元计算。(2)被抚养人的确定死者承担抚养义务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中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凭户口簿证明其身份、居住地和年龄;因违反
本文标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鉴定及赔偿法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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