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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界定二、规范依据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概念界定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规范依据:二、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民诉法第10条)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一、审判组织二、合议制度三、合议庭的组成四、合议庭的内外关系知识扩展:合议制的类型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审判组织界定:审判组织,是针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审判人员的组织形式。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1、独任制2、合议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二、合议制度界定: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什么是独任制??合议制适用范围: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一律采用合议制。独任制适用范围:独任制适用范围法条:1、《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a、事实清楚;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c、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独任制适用范围:2、《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依照本章(第15章特别程序)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160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独任制适用范围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审级:一审案件例外: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制三、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组成形式:1、全部由审判员组成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长:《民事诉讼法》第42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不同审级下的组织形式:具体情况:1、一审程序中:A、单数;B、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上诉审程序:A、单数;B、只能是审判员。3、再审程序:A、原一审;B、原二审或提审的。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按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程序种类合议庭组成形式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非诉程序只能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仅限于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的程序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2.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的外部关系任何一个合议庭成员的行为都代表合议庭,进而代表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思考:陪审员能否做审判长?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成员:正副院长、主要业务庭庭长性质:不是审判组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关系是: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06年司考卷三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挥重申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所法庭C2008卷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民事诉讼法》第161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bcd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错误点是陪审员也是审判人员如果形成多数就应当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D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知识扩展:合议制的类型陪审合议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混合合议制度(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由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的无专业知识和无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审判案件的制度,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合议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混合合议制度(大陆法系参审制度)指公民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的一种制度,其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公民与职业法官拥有同等权限。参审制与陪审团制度比较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在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权力,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第三,法官对案件的控制与影响较大英美法系法官必须的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我国参审制特点:1.参加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3.由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吸收陪审员参加诉讼;一、界定二、回避制度的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回避的条件(三)回避的程序问题第三节回避制度一、界定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思考:为什么要回避?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8条)(一)适用范围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审判人员:审判员、思考?人民陪审员;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思考:证人??3、执行人员?: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第9条:“……执行员在执行过程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二)回避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第45条: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思考: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吗?:(解释)(二)回避的条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二)《回避规定》:回避的条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回避的条件(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回避的条件需要提供证据的回避申请第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回避的条件(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二)回避的条件(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回避情形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制。解释:《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三)回避的程序问题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申请程序决定程序复议程序申请回避方式时间行使回避决定权的主体及其权限1、提出回避请求的时间:A、“自行回避”:应在知晓回避原因后提出;B、“申请回避”:1.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2.审理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指定回避”: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2、回避请求的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回避请求应当在提出后的3日内作出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担任审判长的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问题:执行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3、回避决定的复议程序:回避申请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的同时申请复议一次;期间:复议提出后的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问题:是否应当赋予回避主体以复议申请权?4、回避决定的程序效力:A、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B、决定回避,退出案件审理工作;C、决定不予回避,申请人提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D、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一、界定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审理程序的公开(二)裁判结论的公开(三)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结论公开三、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后果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界定“公开”的含义:三个层次1、对参与诉讼程序的主体的公开;2、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例外: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3、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宣判一律公开(绝对)(一)审理程序的公开具体要求:例外情形:具体要求:
本文标题:第五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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