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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通说: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某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包括:1、主体直接享有其利益或直接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要求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自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意志说(主观说):又称意思说、意思支配说,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它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即权利为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缺陷:一是许多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而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二是意志说要求具有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取得并享有权利。2、利益说(客观说):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缺陷:一是利益本身只是表现了权利存在的目的,并没有指出权利的取得及实现方式;二是法律对利益的保护不一定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实现。3、法力说。德国梅克尔提出。认为权利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此力量,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支配其他人。评价:概括了权利所具有的拘束力和权利所实现的方式和途径,但在名称上用词欠妥,未能表达出权利的内容和目的。但由于该学说认为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所以,当前,法力说占通说地位。王、梁等: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了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三、民事权利的特征(一)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民事权利就其产生而言权利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非天赋亦非人给予。具体的权利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合同权利,合伙人的权利。(二)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1、民事权利的设定、受让大多体现了主体一定的利益目的;2、民事权利的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利益。3、民事权利的客体也体现了主体的一定利益;4、民事权利的行使,也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利益。(三)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的行为自由权利的存在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在民事权利决定的自由空间内,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为。这些自由包括:1、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2、选择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3、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4、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三)权利是一种类型化了的利益即并非任何利益都是权利,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如物权、债权等;一般而言,利益只有“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时才构成侵权。(四)权利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上之力1、权利人依法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2、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2)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3)综合性权利: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等。2、划分意义:(1)权利的内容不同;(2)是否可以转让不同。(3)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二、绝对权与相对权1、划分标准: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2、划分意义: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指对客体直接加以支配,享受一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A、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B、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效力2、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分类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有基础权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3、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点:A、形成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不需他方同意),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B、形成权只需单方的行为(不需他方协助)就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C、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难受相对人行为的影响D、形成权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形成权本身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大多依据于某些实体权利而产生,如解除权、选择权等依附于有效的合同关系或特定的选择之债而存在,权利人不可能在保留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的同时而单独转让其形成权。E、形成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4、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分类根据抗辨权作用不同,抗辨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辨权和延期性抗辨权。A、永久性抗辨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清偿、提存、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构成消灭性抗辨。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性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不安抗辨权、先诉抗辨权等的行使。四、既得权与期待权1、划分标准:依其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为标准(1)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2)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期待权的主要类型(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2)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3)继承人的权利(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4)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利益;2、区分意义(1)区别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2)在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上不同;(3)在权利的可侵害性以及救济方法上有所不同;五、主权利与从权利1、区分标准:依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利。2、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案例一次某甲去银行买奖券回来,在路上碰到了某乙,他就将两张面值10元的奖券塞到了某乙手里,对某乙说:“我早该还你的20元钱了,但我带了100元钱都买了奖券了。你要是不在意的话,我就还你两张奖券吧。这是有价证券,一年后即可兑现,利息还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你要是运气好的话,说不定还能中奖呢!”某乙也正想去买几张奖券碰碰运气,也就没有推辞。半月以后,奖券正式抽奖。某甲用来抵债的两张奖券中恰好有一张中了头奖,奖金5000元整。消息传出,某甲的老婆跑到某乙家,拿出20元钱说,那天某甲给某乙的那两张奖券只能算作是抵押物,现在她来赎奖券来了;奖券是某甲买的获奖的权利当然应归某甲。某乙说,奖券是某甲自愿拿来抵债的,现在中奖了,就想换回去;如果没有中奖,恐怕也就不来要了吧。他坚决不愿将这张奖券还给某甲夫妇。某甲的老婆要求银行不给某乙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的规矩,谁有奖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某甲夫妇联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抽奖中奖是博弈行为,奖券是无因证券,谁持有它谁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者;由于某甲将两张奖券交给某乙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奖的权利做出约定,故本着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平分奖金。六、原权、救济权划分依据:依权利间的派生关系☆原权:合法途径产生☆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权利行使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行为。二、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1、事实方式,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权利,它不发生与特定相对人的关系。2、法律方式,指权利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它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三、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权利滥用应具备如下条件:(1)要有权利存在;(2)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3)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3、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四、权利之保护(一)国家保护(即公力救济)即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1、确认之诉:确认某项权利之存在。如确认财产之归属2、给付之诉: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交付物品、履行合同3、形成之诉:请求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分割共有财产,变更或解除合同。(二)自我保护(即私力救济)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1、正当防卫,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措施。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加害行为。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事广泛存在的。
本文标题:第五章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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