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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紹姓名:蔡禮臣學歷: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進修學院金融系第一屆畢業(民國94年)經歷:民國76/5-77/9華僑商業銀行(現已被花旗銀行併購)民國77/9至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現職:高屏區債權管理區域中心領組電話:07-2851099分機536債務催收流程:•一、電催:電話催繳•二、訪催:至債務人住居所訪查•三、寄發催告函:以掛號信寄發催繳通知單•四、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起訴、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假扣押裁定•五、取得執行名義後,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六、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所得•七、拍定款分配後不足額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八、轉銷呆帳•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假扣押裁定費用:新台幣1,000元•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費用:•10萬元以下免徵•10-未滿100萬新台幣1,000元•100-未滿500萬新台幣2,000元•500-未滿1,000萬新台幣3,000元•1,000萬元以上新台幣5,000元•聲請強制執行費用:未滿新台幣5,000元免徵、新台幣5,000元以上每百元0.8元計算,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起訴費用計算標準•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99元/萬•一千萬元100,000元•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88元/萬•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77元/萬•十億元7,822,000元•逾十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使用說明〕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案例1:•借款人:張三•連帶保證人:李四•借款金額:500萬元•期間:95.1.1-115.1.1•迄息日:96.7.1•利息:5%•尚欠本金450萬•民事發支付命令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450萬元整•聲請人即債權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台北市中正區○○路○號•法定代理人:劉○○同上•上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楊○○807高雄市三民區建○路00號•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三E000000000高雄市三民區○○路33號•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四T000000000高雄市三民區○○路33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50萬元整,及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一、債務人張三邀同債務人李四於民國95年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0萬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1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息2.725%加碼浮動計算,遲延履行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著,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份為證,除獲償部份本金新台幣50萬元整及至民國96年6月3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本金部份迄未清償,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第一款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契約書影本可証(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一:借據影本乙份(正本庭呈)。•證二:委任狀乙份。•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具狀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上代理人:楊○○•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50萬元整•原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路○○號•法定代理人○○○台北市中正區○○路○○號•訴訟代理人○○○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號○樓•電話:07-280009#000【郵遞區號800】•被告張三E120000000高雄市楠梓區○○路○弄○號•被告李四T120000000高雄市楠梓區○○路○弄○號•為請求清償借款依法起訴事:•訴之聲明•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50萬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張三邀同被告李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0萬元,到期日115年1月1日,利息按年息2.95%計付。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一紙為證(證一)交與原告收執。詎料被告僅攤繳本息至96年6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依法被告應負給付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實感德便。•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物:一、借據影本1紙(正本庭呈)。•二、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三、委任狀。•中華民國年月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民事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狀•案號:•股別:•訴訟金額:460,792元整•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100)台北市館前路77號•法定代理人許○○住:(100)台北市館前路77號•訴訟代理人蔡○○住:(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號110號5樓•送達代收人:蔡○○住:(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號110號5樓電話:(07)2851099-555•相對人歐○敏住:澎湖縣馬公市五德里○○號•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拍賣以清償其對聲請人之債務。•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債務人歐○雄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整與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證一)。•二、嗣債務人歐○雄於民國92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整,利息按年息2.625%計算,按月繳納本息,至99年9月8日全部清償。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其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借據乙紙為憑(證二)。•三、上開借款除已攤還本金新台幣139,208元整及繳至民國96年2月14日之利息外,餘欠本金460,792元整,暨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經催討均未獲清償,依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第一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保證人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貴行之請求應立即清償或任憑貴行處分擔保物充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四、本案不動產已於民國95年6月29日移轉予相對人歐○敏。•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明,實感德便。•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物: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乙份。•二、借據影本乙紙。•三、標的物謄本。•四、委任狀乙紙。•中華民國年月日•具狀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上代理人:○○○強制執行狀範本1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2,447,881元整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台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110號5樓電話:07-2851099#555【郵遞區號800】債務人○○○E10000000高雄市○○區○○路○○號債務人○○○T10000000高雄縣○○市○○路○○號第三人高雄市立○○○○學校高雄市○○區○○○路○號為聲請強制執行事請求金額一、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2,447,881元整,及自民國9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程序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執行名義鈞院○○年度訴字第○○○○號和解筆錄。執行之標的物一、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擔保物權係同一債權,請優先受償。二、債務人○○○於第三人高雄市立○○○○學校之薪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三、請函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往來證券商後對該等證券商執行其所保管債務人投資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強制執行狀範本2為此狀請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謹狀台灣00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鑒證物:一、鈞院00年度訴字第00000號和解筆錄。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乙份。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附表乙份。四、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乙紙。五、委任狀乙份。中華民國年月日具狀人:0000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假扣押假處分•當銀行將債務處理轉向法院進行時,首要的工作當然是要確保它的債權,也就是你的資產。為避免在催收過程中,債務人脫產,所以銀行先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方式,將債務人財產扣押起來,以便將來取得勝訴判決時,不會沒財產執行。所謂的【假】,就是【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皆是指先為的保全或執行程序,目的是為保全債務人財產,以免債務人脫產或使財產消失之行為。在收到確定判決或確定的支付命令,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了,而強制執行程序是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以清償債務。而假扣押、假處分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的程序。至於查封、拍賣則是對債務人財產取償的程序。假扣押•假扣押又稱為「保全程序」,保全什麼呢?就是保全債權在未來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以免債務人知道聲請假扣押的理由,而有所準備!所以你並不會收到通知。而查封之程序,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可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不過,當事人之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吧?•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36,769,102元整•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台北市00區00路00號•法定代理人:○○○同上•訴訟代理人:○○○807高雄市三民區00路000號•相對人:00聯合醫院即黃00高雄市00區00路000號0樓•00000000•相對人:黃○○R00000000高雄市00區00街000號0樓•相對人:蕭○○E00000000高雄市00區000路000號0樓•相對人:蕭○○E00000000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號0樓•為聲請裁定假扣押事:•請求事項•一、請准聲請人以「86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提供擔保後,將相對人等之財產在新臺幣36,769,102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假扣押之原因•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00聯合醫院即黃○○於民國00年00•月0日,邀同相對人黃○○、蕭○○、蕭○○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萬元整,同時簽立金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整之•借據乙紙,作為借款之憑證,借款期間至民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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