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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九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第一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概述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涵义(一)女职工特殊保护:女职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所有女性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女职工当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女职工还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涵义:广义的理解,女职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同等的劳动就业权保障、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权、劳动过程中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其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狭义的理解,女职工特殊保护权是指劳动过程中因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其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是狭义的女职工特殊保护。(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依法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则应受到女工的特殊保护。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立法的原因(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的原因:1、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特点决定的。女性的身体结构与男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女性的身高、胸围及体重决定了其负重能力、对外界的适应能力都比男性差,女性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高温和低温作业等都不适宜。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四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也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2、女性兼有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双重任务,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有些作业环境对妇女是有害的,有些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发生不良影响。(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立法的原因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完全定型,如果不对其在劳动过程中进行特殊保护,会直接影响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所以,为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自身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中华民族下一代的健康,必须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护。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立法的特点法律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是各国的共同认识。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这项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对象是特殊的。2、规范内容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机能特点和身体,保护内容是特殊的。3、是劳动法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法律地位是特殊的,他的制定实施,不仅基于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视,而且有赖于医学生理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等的科学认识。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7.21);《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1990.1.18)。(二)内容:1、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指常年,不包括临时性,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有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为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如需了解各工种劳动强度大小,可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气、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2、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1)高处作业。(2)低温、冷水作业。(3)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1)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高处作业,及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有毒作业场所。(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4)伴有全身振动的作业(钢钻、捣固机、铸造以及拖拉机驾驶)。(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要、攀高、下蹲的作业(焊接)。(6)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依稀雌酚生产的作业。(7)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标准。(8)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案例:某集体所有制的化工厂因资金缺乏,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一直没有配套,有个车间的通风设备年久失修,二甲苯弥漫,浓度超过卫生标准,厂领导明知这种状况会影响职工健康,却用高薪招收工人。何某失业数月,看到招聘广告前去应聘。与厂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一到车间就头晕、呕吐,医生告诉她,苯是有害气体,会影响胎儿发育,甚至流产、早产或导致胎儿畸形,何某十分害怕,找领导要求调换工种,长方说:你来厂时合同订明了工种,并且干这个工种有高额津贴,你不干怎么行?何某为了自身和胎儿安全,坚持要求调换工种。厂方说,合同期未满,你一定要调换工种,本厂别的活都有人了,只好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厂方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评析:(1)厂方违反孕期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安排何某从事工作现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是违法的。厂方应该给何某另行安排适宜的工作,并且必须尽快采取改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措施,使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的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关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控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监督、责令厂方限期改正,对现行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2)厂方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违法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何某工作中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在孕期调动工作是合法的,厂方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挟何某是违法。4、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1)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搬运25公斤大米等)。(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依稀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4)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三)女职工特殊保护权利的保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当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诉时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没有明确。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章;《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年12月1日施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1994、12、9)(二)法律规定1.未成年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1)《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一)森林业代木、归塄及流放作业;(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2.未成年人患有某些疾病或具有生理缺陷时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二)呼吸系统(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呼吸音明显减弱;各类结核病;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各类肝炎;肝、脾肿大;胃、十二指肠溃疡;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甲状腺机能亢进;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智力明显低下;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它(结核性胸膜炎;各类重度关节炎;血吸虫病;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3.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经超过半年。4.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思考题: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本文标题:第九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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