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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合法)(二)平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民事行为(三)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四)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二、内容的相对性三、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节合同的分类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三、主合同与从合同四、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十、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的合同第四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一)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在英美法系是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合同法的上位概念是债法,债法的上位概念是民法,因此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三)是调整商品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历史沿革(一)合同法的世界发展史:1、古代合同法(奴隶、封建社会形成)(1)简陋、欠缺重要制度;(2)合同主体仅限于少数人;(3)重形式而轻内容。2、近代合同法(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1)以合同自由;(2)抽象的平等的人格;(3)个人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3、现代合同法(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1)具体人格登场;(2)合同自由受到限制;(3)社会责任抬头(无过错责任出现);(4)统一化趋势;(5)诚信等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二)我国的合同法:四个发展阶段:1、1950年到1956年曲折的发展过程(1950年9月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但在1957年到1960年,曾一度取消合同制度)--------2、1961年至1966年调整经济发展方针,出台了一些重要合同法规,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合同法再次被废弃-----3、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进入新阶段;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4月《民法通则》;1987年6月《技术合同法》-------4、1999年3月《合同法》出台;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四、合同法的体系(一)合同法体系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整体。其中,原则是核心,它使制度及具体规范凝集起来,制度使原则得以具体落实,具体规范则组成特定的制度,规制合同的各个侧面。(二)现行合同法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龙头,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以及司法解释构成。合同法体系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界定、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附则(生效时间)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建设合同运输合同返回技术合同等《合同法》的体系(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共428条)1999年12月19日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代位权、撤销权等问题作了规定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的终止及违约责任又作了补充规定。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自由原则:例外:强制订约: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合理的运输要求;38条;国家的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的订约义务。返回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合法原则七、鼓励交易原则案例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工商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问题]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案例: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帮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的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问题]原告可否向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与之相关的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与合同法调整的交易关系不同.因此合同法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依收养法的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本案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案中的5万元应视作对被收养人的赠与,被告只是作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因此,当被告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将被收养人的财产返还给原告---被收养人新的监护人.案例三、粮食购销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案例: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1998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至12月的租金,李某置之不理。1999年3月,王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赵某询问过李某的情况,王某亦亲自问过李某租房的目的。李某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是否不受限制。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排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实质是合同自由的限制问题。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租房是为办赌场寻求暴利,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该目的违反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导致的后果:李某应返还房屋,而王某无权要求延付的租金,对王某已取得的租金,应收归国有,同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一、概念:合同的成立即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成立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节要约及承诺一、要约:(一)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构成要件:1、要约人合格(明确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内容具体确定,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原则上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4、应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拘束的意思表示(三)区别于要约邀请:P346页(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的原则:到达主义2、对要约人的效力: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随意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和扩张。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有效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权利。4、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前可以。即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要约已生效,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但下列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19条:有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已作了履行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20条: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人撤销;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案例分析: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案[案情简介]1995年6月,正在兴建某市一号住宅小区的被告五通基建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白水河沙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基建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为不影响施工,基建公司遂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天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基建公司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住基建公司所在的车间。在该批河沙到达车间前,基建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第二天即已发货。当天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基建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付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胜利厂的河沙。胜利厂则认为,基建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了承诺,基建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厂坚持要求基建公司收货并付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厂遂将基建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律问题]本案涉及要约及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基建公司的为要约邀请,东乡及胜利河沙厂的电报为要约,但基建公司未对胜利河沙厂进行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二、承诺(一)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二)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视为新要约。但若超过期限发出,按28条:若要约人承认其为承诺,则合同亦成立;若在期限内发出,正常亦应在期限内到达,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超期限,按29条:除要约人即时拒绝外,该承诺有效)3、内容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4、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口头或书面或行为,但通知是法定方式)(三)承诺的法律效力:1、承诺生效原则;到达主义(只要到达要约人能控制的地方即可。如到达信箱.进入特定系统).合同即成立2、承诺的撤回:27条:可以,但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案例:合同的订立过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
本文标题: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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