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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第三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第四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第五条(支付证件押金)《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当交付IC卡押金。离开本市等办理退证手续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后领回押金。第六条(当场拍照)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免费拍照。第七条(当场领证)来沪人员拍照后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向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第八条(《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来沪人员符合要求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第九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条件)下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此类居住证由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十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2、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3、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4、本市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二)申领境内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4、本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的材料。(三)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四)申领来沪投靠、就读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2、父母投靠子女或者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3、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4、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第十一条(支付证件工本费)来沪人员在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时应当交付证件工本费每张25元,领取缴费收据。第十二条(当场拍照)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缴费收据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拍照。第十三条(领取证件)来沪人员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受理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流程》上海市公安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以下简称“居住证受理点”)的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办证人员信息,指导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并按下列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一)来沪人员所持各类证件齐全的,指导其正确、规范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并为来沪人员采集人像信息;(二)来沪人员居民身份证件遗失,或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件且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指导其先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确认,无误的再予办理居住证件;(三)来沪人员申请居住证件挂失的,指导其填写《居住证挂失受理单》,按规定程序予以补证;(四)来沪人员因《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指导其重新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并及时变更原采集信息;(五)来沪人员因《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续签的,指导其重新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签手续。第三条(信息录入)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负责将采集的来沪人员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系统,并按下列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一)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社区综合协管队员采集的人口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系统,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对来沪人员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核实材料后录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三)对社区综合协管队员通过手持POS机所采集的信息,应每天进行核对,并按规定下载到信息系统内维护相关信息。第四条(材料流转保管)居住证受理点应做好对来沪人员办证材料的核定、流转、保管工作:(一)对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先将材料按人装订,按类将材料分别移送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审核;(二)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应当场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来沪人员居住地门弄牌号装订成册,每天清理,集中保管,便于查询;(三)人事、劳动、公安等审核部门应将审核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集中保管,便于查询。第五条(保密原则)居住证受理点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信息的管理,增强保密意识,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一)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和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采集的纸质信息和数字信息等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公民隐私;(二)有关部门或个人需查询人口信息,一律凭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查询,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和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均不得对外公布、提供。第六条(信息备份)人事、劳动、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审核权限,按照居住证信息管理要求,每天要做好增量信息备份,每月要做好全库信息备份,以确保信息安全。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自:一站通2010-03-2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发布日期:2010年5月24日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流程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等至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正联和副联;8、在领证名单中看到本人姓名后,本人凭身份证或单位人事干部凭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至受理点领取《上海市居住证》。9、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流程申请人可以在居住证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续办申请,单位人事专员向受理点申报: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附复印件)及代码证磁卡等,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3、续签请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申请续签时,个人工作单位没有发生变化的:个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续办申请”,修改个人信息。(2)申请续签时,个人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新单位首先上网登陆,然后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若个人用户名已被占用,则改为以个人名义登陆(个人初始密码111111),点击“续办申请”,修改个人信息。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前往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若原居住证为2004年10月1日前签发的,需至指定地点领取新版居住证)8、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注:上海市居住证续办流程见附件具体流程下载:居住证办理流程(新办)、居住证办理流程(续办)受理点:上海国际汽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联系地址:嘉定区福宁弄88号联系人:金先生陆小姐69530382安亭分公司联系地址:安亭镇曹安公路5656号联系人:黄小姐周先生59568585信息来源:伯乐人才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事项目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更新日期:2008-12-15]办事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2、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申请范围来沪人员申报材料(一)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2、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的基本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2、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3、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4、本市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了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
本文标题: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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