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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如何参与种子监管主讲人:邱峰奇管辖权限•种子市场的监管,《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因此种子监管的主体是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工商机关是参与机关也是重要机关,《种子法》条款内规定了工商机关的多项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种子是具有监管职能的机关种子监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内、外标签)•种子广告一、种子质量种子质量是指种子这种特殊商品所要满足人们使用种子所要求的特征特性的总和。•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国家规定了强制质量标准,并规定必须将标准印刷或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表面。现行杂交水稻种子质量标准为GB4404.1—1996,其中二级种子质量标准为:水分≤13%,净度≥98%,发芽率≥80%和纯度≥96%.一般来讲,凡是在以上四个方面达到国家农作物质量标准的种子均视为合格种子。•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规定扦样只能由受过扦样训练、具有实践经验的扦样员(检验员)担任。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禁则和罚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种子标签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附加在自己经营的种子的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种子所作的标识。它也是种子使用者了解种子类别、名称、来源、质量及使用方法的信息载体。它还是种子市场管理者把握市场准入关和追究种子责任的基本证据材料。•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包括内外标签内标签外标签•外标签即指外包装禁则和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第三十四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种子广告种子广告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直接使用宣传画、单、条幅、广告片等传统广告媒介进行虚假宣传。•2.利用商品包装标签进行虚假宣传。那么在种子包装上的标注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品种审定•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销售者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主体呢?•商店展示、摆卖并销售种子的过程是对种子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活动。由于种子属特殊商品,任何消费者购买该商品,都必须特别注意,细心观察其产量表现、主要性状等内容。只要经营者将附有上述“说明和宣传”双重性质的“产品标注、说明书和印刷单张”的种子,摆放在销售货架上,就一定有特殊的消费群体--广大农民主动上门细心观察或询问上述说明书,并依此确定选购对象。销售该种子的过程必然形成对“种子的性状”进行虚假宣传的后果,因此销售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主体•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该种包装标签属于广告范畴,并且其性状描写必须与相应的审定公告内容相一致,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销售者属于虚假宣传的实施主体查处方法•执法实践中主要是查验种子包装。种子包装的内容主要有该种子品种名称、产地、审定号,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主要性状描写)等,要如实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中。•而市场上销售的种子其违法行为集中体现在“特征特性、产量表现”上的内容描述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扩大宣传、甚至欺骗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只要是不符合审定公告的内容标注,就属于虚假标注。•而审定公告一般在外包装上未标注,仅规定标注品种审定编号和主要性状描写,•品种审定编号:编号包括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审定号一般有两种:国审稻(如国审稻2005002)或地方审稻(如赣审稻2005007),在江西市场上销售的种子必须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江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颁发审定号,并公布审定内容审定公告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定性及处理•利用广告或在种子包装上擅自对种子的产量及特征特性作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描述的行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之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培训结束,谢谢!!
本文标题:国际互联网办工商部门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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