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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分析本小组成员:吴铭镜严映雯吴永慧吴声东吴梅梅吴林方杨波吴兵肖闻一、域名抢注的概念、判断标准及其现状(一)概念域名抢注指的是:对于有商业价值的域名,抢先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的行为。有很多投机公司专门经营这种业务。如果某企业想使用已被别人抢注的域名,可能需要付出高价购买。2、巧合雷同即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域名注册人并无恶意的“抢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类冲突虽有抢先注册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域名注册人并无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域名抢注”,也不属于“域名盗用”。域名抢注,从意义上简单地划分,有两种:1、恶意抢注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以获利等为目的,申请人利用不合理、不合法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或具有知识产权的域名权利的行为。(二)域名抢注的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三)现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唯一可识别的标志。它标志着企业互联网的身份,具有商标、商号的性质,并能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众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但与此同时,由这一商业价值引发的为牟利而抢注域名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日益严重。二、域名抢注现象的案例分析(1)案情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媒体网络开发经营业务的网络公司,1999年分别注册国际域名“”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并通过注册取得“中项网”商标专用权。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则称自1987年以来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2000年注册国际域名“”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公司”、“中项网.com”,并使用“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上述国际域名的中文名称。原告由此起诉被告恶意侵权注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2)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①“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中项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中项网公司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也是不容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③、原告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故其认为被告注册“项目网”中文域名及使用该名称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被告: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核心部分(二级域名)的文字与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中项网公司先于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国(公司、网络)”、“中项网·中国(公司、网络)”等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文字(二级域名)相同,美欧亚公司上述域名的注册和商业性使用,极易使公众对互联网上不同区域、多个级别上出现相同的“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名称的域名造成混淆,从而使中项网公司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因中项网公司已经在中国互联网注册了带有“中国项目网”、“中项网”字样的中文域名,美欧亚公司有意规避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事实,转而注册了以“.com”、“.net”为后缀的中文域名,因此,美欧亚公司注册、使用以“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字样为核心的中文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予以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由于存在中项网公司享有在先权益且使用在先的事实,美欧亚公司的行为有悖公平竞争之商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二)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③《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分析结果①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中文域名;②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的名称;三、分析域名抢注存在的原因首先,域名本身的识别特征在电子商务领域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是引起域名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其次,域名注册制度和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差异,是域名和商标的冲突进一步加剧的外部原因。三、解决对策以及管理办法第一、友好协商解决。第二、行政解决。第三、仲裁解决。第四、诉讼解决。本组观点:基于网络主页上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关于域名抢注应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管理:第一、申请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我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2.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没有规定复审程序;3.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未作规定;4.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对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冲突不予制止。第二、大力宣传、鼓励企业注册合法域名。鉴于目前域名与商标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一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第三、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使域名作为知识产权中独立的财产,进入知识产权范畴。第四、完善域名管理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目前,域名抢注引起的域名争议至今有增无减。仅仅使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域名抢注行为已经不能解决由此带来的矛盾。现行法律,特别是专门解决域名纠纷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并不能够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还有必要寻求高位阶的立法,甚至制定专门的解决域名纠纷的立法,才能使互联网络域名更好的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而服务。要解决域名抢注问题应制定保护域名被抢注的对策,应完善和扩大司法解释,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域名注册登记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条件具备时进行专门统一的域名立法,制定《反域名抢注法》,明确域名法律地位。第五、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网站利用变换域名等手段逃避监管。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重点清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业务推广渠道中业务合作伙伴、合作方式、业务推广模式和网络连接方式等诸多问题。谢谢!
本文标题:域名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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