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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第一节概述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二、报关程序概述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海关监管货物可分为5大类(监管期限)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加工;物流)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二、报关程序概述报关程序的三个阶段保税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流程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征税提取或装运货物海关相对人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含义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进出口货物。辨析:一般贸易货物二、特征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三、报关程序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征税提取或装运货物(一)进出口申报(接受申报)1、含义:指报关人在规定的期限、地点,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申请海关审核的一项法律行为。2、申报资格①企业:《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②个人: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报关员资格考试,并被有报关资格企业聘用,已在海关注册获得报关员证书的人员。3、申报时间(1)进口货物申报时限:——《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到申报日为止,每日向海关交纳相当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应缴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天数×滞报金征收率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超期未报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申报时间(2)出口货物申报时限:《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4、申报地点进境地/出境地进境地是指货物从关境外进入关境内的口岸;出境地是指货物离开关境,运往境外的口岸。指运地/启运地(转关运输)(见下页)指定地点: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货物所在地: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境货物转为一般进口货物,应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5、申报方式海关法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纸质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方式的采用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海关法》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6、申报步骤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的分类按报关方式:纸质/电子数据报关单按使用对象:1)进料加工进(出)口专用—粉红色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专用—浅绿色3)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4)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专用—白色5)需退税的国内货物报关单—黄色•进口货物报关单1)海关作业联2)海关留存联3)企业留存联4)海关核销联5)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1)海关作业联2)海关留存联3)企业留存联4)海关核销联5)出口收汇证明联6)出口退税证明联7、申报的修改与撤销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有下述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资料或者撤销申报:(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内容;(3)发送单位或报关单位有关人员在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错。(4)因海关审价、归类认定后需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而修改的。——有正当理由要求修改申报数据或撤销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以后,可实施修改或撤销,对此情况海关一般不作违规处理。不允许修改的情况:——对海关已经决定要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允许修改数据或撤销申报。——对构成走私被海关没收处罚的货物,不允许再重新申报。(二)配合查验(查验)1.查验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查验的目的:→确认单、货相符;通过实际的查验来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的行为。→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进出口货物的免验•《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进出口货物需要免验的,其收发货人须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同意后免于查验。•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免验。2.查验的方式①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②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③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3.查验的地点一般应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4.配合查验配合查验是指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查验人员——报关员或仓库保管人员径行查验5.查验结果的确认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6.进出口货物的复验•进出口货物的复验是海关为了进一步确认进出口货物情况,对已查验过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再次查验的行为。——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查验的公平性)7.查验中损害货物的赔偿•赔偿的原则:①时间范围——在查验过程中发生的损失②主体范围——由海关关员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③金额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以下情况不得提出赔偿请求(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3)海关正常检查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提取或装运经海关查验货物未提出异议,以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6)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三)缴纳税费(征税)海关在查验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纳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或可进行网上支付)(四)提取或装运货物(放行)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税费的缴纳后,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还可向海关申请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联。结关结关意味着结束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结关表明其已经履行在进出境过程中的税收和贸易管制两个方面的义务;不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不同类型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情况不同——一般进出口货物:缴纳各项税费/交验相关管制证件;——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了核销手续——特定减免税货物:到达特定监管年限后第三节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概述(一)含义海关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也叫政策性减免税)我国关税减免三大类: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关税税额50元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不可抗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在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其他(保留条款)临时减免税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是由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按规定给予特别的临时性的减免税优惠。一般是“一案一批”•特定地区:主要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特定用途:①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货物②利用外资项目③科教用品④残疾人用品等特定减免税(二)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教文卫事业发展。2.进口申报时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实际进口货物,需按要求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等。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5年。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即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半年后被海关发现,因该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海关不必对此进行处罚。错。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的设备和其他物资,限于企业自用。在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做他用。如果擅自出售属于走私行为。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程序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减免税申请进口通关申请解除监管第四节保税加工货物保税货物及其报
本文标题:海关实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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