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案例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相同点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案例一小郝是浙江某中学高二学生。4月7日晚,小郝正在球场上打篮球,突然围上来4个十七八岁的男青年。小郝认出,其中有半个月前在学校附近无故殴打过自己的人。小郝心里害怕,想赶紧走开,但这4人将他逼到球场边进行围殴。被打得跪在地上的小郝从裤袋里掏出上美术课用的一把水果刀,站起身来,朝相继抱着自己的王某、刘某后背捅去。当大个子任某也冲上来抱住小郝,让其同伙下手时,小郝挣脱不开,急得对抱住自己的任某胡乱戳了几刀。经诊断,任某左侧的肺、肝、隔肌被剌破,脾脏破裂被切除,已构成重伤。因小郝涉嫌故意伤害,次日清晨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接着就将此案件报给了检察院。检察机关接案后,对案件主证材料进行了认真复核,认定小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于4月20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问:田某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案例二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案例三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案例四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案例五案例六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皮层状态”,即植物人。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第20条)1.基础条件:不法侵害存在(假想防卫)2.时机条件: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局外防卫)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挑拨)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6.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1.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2.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3.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4.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5.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案例七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例八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第21条)1.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2.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5.限制条件:别无他法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消防队员不愿进入失火房间救人,是不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例外: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案例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相同点:1)主观目的的正当性2)客观行为的有益性3)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与紧急避险的分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实施条件限度标准人的不法侵害人为其他行为、不法侵害、灾害、动物、生理问题不法侵害人第三者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迫不得已时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损害合法利益保护的利益危险的来源正当防卫区别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某日,张三走在路上,突然一条狗朝扑来,为躲避狗咬、破门进入他人房间。张三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一天,张三走在大街上,突然李四拿着一把刀朝张三跑来,并口中大叫“我要杀了你”,张三见状,赶快逃走,李四紧追不舍。就在这时,张三发现路旁边有一家人的门开着,于是马上跑进那人家里,想躲开李四,不料李四也追了过来,情急之下,张三拿起房子里的一个古董花瓶砸向李四,李四不防,被当场砸晕。而房子的主人王五以为来了强盗,顺手拿起根木棍敲向张三,结果头被打了一个洞。请问对张三、王五的行为该如何判定?拓展题收集有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典型案例课外作业人人应当知道的,并且容易知道的任何法规,你都不知道,就不能避免惩罚。————亚里士多德
本文标题:案例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相同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282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