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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第五节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第六节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形势、内容及成立掌握买卖双方的义务掌握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基本内容了解违约及违约的救济方法能够运用所掌握知识分析和处理一些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其营业地在北京。乙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其营业地在东京。他们之间签订了一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空调问题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4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货物买卖: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的转让给卖方,由买方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交易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5(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统一化”运动成果突出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有很大的相似性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6(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合同的客体是需要做超越国境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与收取货款,买方支付货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有关国家对外贸易和外贸管制联系在一起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7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公约1、1964年的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8(二)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EXWORKSF组:FCAFASFOBC组:CFRCIFCPTCIPF组:DAFDESDEQDDUDDP2、华沙-牛津规则专门解释CIF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9(三)国内法1、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债编或债法典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商法典作为特别法2、英美法系判例和成文法《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版)3、中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0广州五羊出口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于5月15日向美国麦克劳公司寄出一份函电,内容如下:“一批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纽约,5月25日前答复有效。”美国公司于5月20日复电如下:你5月15日电,我接受:“一批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纽约,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于5月25日复电如下:“你20日电收到,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货物已另行出售。”问题: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与美国麦克劳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1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公约》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实质性要件(一)发价(二)接受二、形式要件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2(一)发价概念: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特征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3、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愿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3(一)发价发价的生效送达受发价人时生效1、营业地或惯常居住地2、发价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的,该发价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发价进入受发价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发价生效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4(一)发价发价的撤回和撤销1、发价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在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2、发价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与受发价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不能撤销:第一、在发价中已明确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不能撤销。第二、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能撤销的,并应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5(一)发价发价的消灭发价失去效力,当事人不受发价的约束。失效的原因1、拒绝2、提出反要约3、撤回或撤销4、有效期届满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6(二)接受概念:受发价人做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特征1、受发价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接受以生命的形式或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缄默、不作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接受;3、接受与发价的条件相一致;4、接受应在发价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7(二)接受接受的生效时间1、到达发价人的时候生效2、《公约》原则上认为逾期接受无效,但发价人同意逾期接受并通知发价人,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接受的撤回接受撤回通知再生效之前或同时送大发价人,接受可以撤回。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8二、形式要件《公约》规定: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书面形式没有特定的限制,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等都可以。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9案例分析美国麦克劳公司在接受通知中附加了一些条件,应视为一个附条件的接受,如果发价人及时提出反对,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发价人没有这样做,从而使自己陷入了被动局面,最后除装运日期适当延迟和不能提供产地证之外,其它各项条件均按美国麦克劳公司的回电履行了合同。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0课堂讨论案例(一)2001年2月,香港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发来一份函电:“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深圳公司收到函电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香港公司未作答复,将拖拉机出售给了第三人。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执,深圳公司诉至法院。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1课堂讨论案例(一)德国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函电给香港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前答复有效,请电复。”该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到香港公司处。香港公司于2月19日收到德国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发出接受通知。问题:德国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2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3案例分析原告以CIF日本主要港口价,向被告购买镉锭,装船期为88年3月.3月31日,被告复电原告,未装船发货是因为原告没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原告称,合同规定这些文件由买方提供属打字错误,因为买方在收货前,不可能提供商品检验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又签订了转售合同.在被告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另外购买了镉锭,因而遭受包括差价、运费和利润在内的98277.38美元的损失.被告辩称;合同规定买方提供上述文件,但原告未提供.因此责任在原告.原告所称的打字错误,证据不足.被告申请仲裁庭驳回原告的请求,同时反述申述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10783.98美元.问题:国际贸易中,应由哪方提供上述单据?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基本原则: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就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办事。(时间、地点、方式)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5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交货的时间大陆法系(我国):买方可随时要求卖方交货,卖方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随时向买方交货,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英美法系:卖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公约》: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6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交货的地点:一般为卖方营业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日本】特定物:订约时该特定物所在地《公约》1.涉及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2.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存放地交货3.尚待加工的未特定化的货物:加工地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7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交货的方式:卖方必须将货物一次交付买方。(特殊情况除外)1、有义务安排运输的,卖方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的运输工具把货物送到指定地点。2、没有义务对货物运输办理保险的,必须协助买方办理保险。3、货交承运人的,没有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的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卖方发送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8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合同约定的有关单据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贸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具体问题主要: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还包括装箱单、原产地证、重量单、品质证书、领事发票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9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三、对货物品质的担保品质担保: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等承担的义务。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商品质量的默示责任、对货物的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基本原则:如果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公约确定卖方义务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0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三、对货物品质的担保大陆法的规定(德国)1.卖方保证所出售货物没有瑕疵,但买方事先知道瑕疵的存在,卖方不承担责任2.卖方对根据质权公开拍卖的货物不承担担保责任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三、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英美法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凭说明书交易;凭样品交易;凭说明书和样品交易;【商品质量的默示责任】所售货物适合商销。但卖方提请买方注意或买方已经进行检验的除外卖方知道货物具有特定的用途,则须提供适合该项特定用途的货物。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2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三、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英美法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示担保:卖方直接对其货物作出的保证默示担保:法律上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相反规定,则法律上规定的默示担保自动适用该合同。包括商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3商销性货物在该行业中通的过检查;种类物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的良好平均品质;适合于该商品的通常用途;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货物的每一单位和所有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等方面都应相同;如果合同有要求把货物适当的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则货物与容器、标签应同所允许或确认的事实一致。2020/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4案例分析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值65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与10月1日将提货单交给
本文标题: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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