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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初字第XXX号原告陈XX,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陈XX诉被告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杨雨民、被告烟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X、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原告于1979年9月参加工作,原工作单位为北京市XX零件二厂,后更名为北京XX制笔工业公司。1992年9月,原告从北京XX制笔工业公司调至被告下属的北京XX材料试验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后原告因身体原因在家休息。2010年9月,原告因患病住院治疗,找到劳动部门咨询医疗保险事宜,经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才得知,从2012年开始材料厂就再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找材料厂单位同事王XX询问交纳保险一事时才得知该厂在2007年11月13日即已经被注销。注销时,原告没有得到过任何通知,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原告随即找到材料厂的开办单位即被告处,要求其协助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被告至今不予办理。原告现患糖尿病2型及高脂血症,伴随有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没有档案,就不能补缴社保,补不了社保,原告的医疗费就不能通过医保报销,还有将来的养老保险在计算工龄时对1992年以前的期间无法认定,这已经并将继续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丢失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烟草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且在2011年5月,这起案件经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后,原告已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并经法院立案审理,原告撤诉后另行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不妥。二、原告陈述内容失实,要求我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材料厂原系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我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该厂在1999年就已经停工停业,2004年7月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解散,之后该厂即清点、遣散了全部职工,当时被解散的职工有38人,该厂于2007年11月19日被工商注销。我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些人员和档案,更没有接收过原告的人事档案。后据我公司查询该厂的遗留材料发现该厂《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并没有原告,也未见有原告的人事档案。经我公司了解,原告从1992年开始大概三年时间,到材料厂担任大客车司机,但不是正式职工,是临时工的性质,没有相关的档案调动;三、材料厂已于2007年11月注销,主体已不存在,我公司与材料厂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主体。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有误;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9年9月被XX胶木厂录取。后更名北京XX零件二厂(以下简称:北京零件二厂)工作。1992年9月原告离开北京XX零件二厂来到被告下属的北京XX材料试验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工作。材料厂系中国烟草物质公司(被告前身)直接管理的企业。该厂在1999年停产,因连年亏损,经被告报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做出了解散北京XX材料试验厂的批复,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被告在办理材料厂的解散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资产,完成清算收尾工作,力求平稳和社会安定。原材料厂厂长仇XX为清算组负责人。2005年8月23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2007年11月19日,因材料厂直接申请注销登记,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定,准予注销并收缴了该厂的营业执照。2011年原材料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仇XX以北京XX材料厂的名义为原告亲笔书写了如下证明:“证明信兹有陈XX同志于1992年至2007年期间为我单位职工。单位因效益不佳,于2007年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得以批准。这个期间人员调动方面较乱,致使陈XX同志档案丢失,经寻找无果,此档案为后补。烦请各有关方面,帮助解决有关方面事宜为盼!特此证明北京XX材料厂人事劳资科(印章)仇XX2011年3月29日。”2011年原告就档案丢失一节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5月16日,西城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丢失档案所造成的损失10万元。后原告撤诉。2011年原告再次持原诉理由将被告及北京市XX制笔工业公司诉至本院,后撤回了对北京市XX制笔工业公司的诉讼。被告持辩称事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公告,以证明被告的变更情况;2、1979年招工名册,证明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79年9月3日;3、原材料厂证明及仇XX书写该证明之前亲笔书写的证明书草稿以证明该证明信是仇XX亲自拟写并书写的(内容同前)4、汤XX出具的书证,内容如下:“兹有陈XX同志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从北京XX零件二厂调入北京XX材料厂工作,该同志档案经我经手办理并存放于档案柜,我本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离开北京XX材料厂。特此证明XX2011年6月25日。”5、原告名下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截图,显示材料厂自1999年至2002年一直给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称材料厂给自己补交了10年的社会保险;6、曾任原XX制笔零件厂厂长都XX书证,内容如下:“证明人:都XX,曾任北京XX零件二厂厂长。陈XX同志于1979年在我厂墨水车间工作,1992年9月调至中国烟草物质公司北京市XX材料厂工作。我记得当时陈XX陪同XX材料厂的领导,介绍说材料厂的办公室主任,其人个子不高、南方人,来厂办的陈XX的人事档案,并签了字。我当时就在办公室经历了这一切过程。现在因制笔公司几经搬家,重组,直至破产,加之陈XX同志调离时间较长,原始资料无从查找,特出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证明人:都XX2011.9.13。”;7、曾任原XX制笔二厂劳动生产科科长的王XX书证及证言,其中书证部分内容如下:“证明人:王XX,曾任北京XX制笔零件二厂劳动、生产科长。1979年陈XX是和我一起考试招聘入厂的,我们很熟悉。1992年秋天陈XX带着材料厂的人来办调动手续,迁人事档案。陈XX介绍来人是汤主任,小个子、南方口音,30多岁的样子。他们和我厂人事科的李XX的手续,汤主任签字拿走了陈XX的人事档案,当时我们办公室好几个人都在场。都厂长当时和汤主任介绍陈XX老实,实在是个好同志,还叮嘱陈XX经常回来看看。以上情况属实。证明人:王荫宗2011、9、11。”王XX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原告于1979年进入XX零件二厂;1992年9月,原告与一名姓汤的南方人(大概30来岁)一同来厂办理原告的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当时是由制笔厂李XX为他们办理的手续,她亲眼看见姓汤的签字后将档案袋带走。王XX同时证明原告提交的署名都XX的书证是都XX本人亲笔书写的。被告对证据1、2及证据5均不持异议,被告对证据3即材料厂的书证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理由如下:证明信是2011年出具的,但是该厂早在2007年就已经注销了,故该证明信不是单位行为。而是仇XX个人的行为。且该证人其后已出庭说明了上述证明内容是虚假的。关于汤XX的书面证言,被告以汤XX本人未出庭作证为由不予认证。鉴于该证人原系被告下属单位办公室主任,包含有汤XX签字和书写的相关档案材料均在被告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本院明确释明被告应对此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申请对汤XX的书面证言中的字迹进行文字鉴定,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既未就此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亦未提出文字鉴定申请。被告针对其答辩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仇XX证言及书证5份,其中书证一(使用的纸张为被告专用便函)内容如下:“尊敬的审判员:我在此以一名有4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就三个问题提出证言。我叫仇XX。曾经北京XX材料厂厂长、书记(时间1997年、8一一2004年12)。第一个问题:3、29《证明信》是陈XX及其妻子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的。其内容是虚假的,如是(使)用这样的虚假内容作为法庭证明,这是对法庭的亵读。3、29《证明》的背景是这样的:(我)受公司派遣到宁夏银川工作。去年12月前后至今年3月份陈XX本人和其妻子多次电话与我联系,请我帮忙就陈XX档案补办问题写证明信,其目的是补交保险。(我)开始有顾虑,厂已注销,我已不是负责人。在陈XX及妻子的请求下,甚至哀求下,出于同情和帮助弱势的心情,就同意了。告诉他们我不是厂长了,不知写了行不行,他们告知就是补办档案用,没问题;在3月下旬的通话中告知最好在3月底前写好证明,争取在4月份办。否则就要加倍交保险,我3月20几号回来。第一次两口子一起来的,第二次他妻子单独来的。她拿一份手写的(证言写的是打印的,应是手写的)证明信稿子,我在由她妻子提供的一张盖有原XX材料厂劳资章的空白便函上,按陈XX妻子提供的“证明信”抄一份。这里有几点需向审判员说明:1、《证明信》的抄写时间是2011年3月29日,我早已不是企业法人;企业内所有人员在04年底前都已离厂,是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在07年11月已注销;04一07年陈XX一个人在人去楼空,设备早已经处理,甚至连厂房都已经移交的情况下,在一个虚无的环境中在干什么工作。二、陈XX将我善良的心,为其补办档案所用的《证明信》当成证据,陈XX不感到良心在受到谴责吗?这种欺骗法庭的行为是不会得逞的。第二个问题:陈XX工作及档案问题。陈XX到北京XX材料试验厂工作其性质就是帮忙行为。他来帮忙因为他有开大班车的资格,班车司机调走,请他来帮忙,有了新的班车司机,他就走了。既然他是来帮忙开班车的,谈不上调动,更谈不上档案问题。04年底与正式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此之前辞退临时工,与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到最后向街道移交4名退休人员。都没有发生过一起档案问题,这些档案转移涉及到通州、海淀、朝阳、东城、西城、宣武,其中还有属干部性质的人员,一个正规的国企,人事档案管理是严格、有序的。第三个问题陈XX社保问题。我所在企业“北京XX材料试验厂”的职工保险问题是99年前后开始补办的。职工都是从92年10月为起交点(之前参加工作为视同缴纳)。当陈XX知道后(大概时间是”99年底一一00年初)找到我和分管领导,提出帮助缴纳,考虑他曾在厂帮忙,虽然是帮忙工作,还是在同情心支配下,同意了他的请求,提出由他自己出钱。在00年初还是99年底,他又到通州找到我。并在齐天乐园福成肥牛二楼二请我和几位同吃肥牛以示感谢。之后用他的钱帮助交保险至2001年底。审到员:北京XX材料厂的档案管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北京XX材料试验厂是独立法人机构,从90年成立至注销,其人员、档案、工资、保险都是由厂内自行管理。其投资主体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更名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就没有档案、人员管理职能。另所诉的主体是错误的。”书证二内容如下“关于《证明信》的情况说明本人仇XX,曾担任北京XX材料试验厂厂长。该厂已于2007年11月注销。陈XX曾于1992年9月至1995年期间在材料厂工作,为班车司机。1995年离厂另谋职业。就我知道的情况,材料厂自始就没有接收、保管过他的人事档案。不存在将他档案丢失的情况。今年我在银川工作期间,陈XX多次打电话给我,说想补办手续。但是没有档案,希望我以材料厂名义为他出个证明,以补办档案。在他的多次请求下,我出于同情和对弱势人员的帮助,同意帮他出个证明以补办档案。我回京期间,与陈XX见了面,他拿出一张打印好的证明,并拿出一张盖有“北京XX材料厂劳资科”印章的“北京XX材料厂便函”,叫我在上面抄写一遍,签了名。此证明信的内容是虚构的,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只是在陈XX的多次请求下
本文标题: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例-北京市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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