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条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等。各地工会组织负责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扩大宣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五条煤矿(井)是班组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供班组建设资金,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等。区队(车间)是班组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要开展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六条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每个班组要设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班组长不得兼任。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二)班组长带班工作制度;(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评估制度;(六)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七)班组学习培训制度;(八)班组民主管理制度;(九)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第九条煤矿企业就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妥善保存。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工资构成比例不低于30%。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据职工作业环境和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指挥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民主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第三章班组长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第十六条班组长的任职条件:(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三)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五)一般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第十七条班组长的岗位职责:(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安排劳动组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三)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文明生产,确保质量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四)其他职责。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班组长工作权力:(一)安全管理权。班组长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上级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二)生产组织权。班组长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三)考核分配权。班组长有权在上级政策的指导下,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一)班组长选拔。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二)班组长的聘任。经选拔的班组长,需按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三)班组长的解聘。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薪酬、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岗位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第二十二条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事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第二十三条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第二十四条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合理均衡生产,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第二十五条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不得组织生产。第二十六条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做到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保持动态达标。第二十七条班组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它安全生产装备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第五章班组安全培训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危险因素的辩识和防范能力。必须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使班组职工熟悉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班组成员应熟练掌握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第三十条煤矿企业要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班组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六章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要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第三十三条煤矿班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要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法制宣传,强化班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注重发挥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诚信档案,安全诚信要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第三十六条班组长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团结协作能力,强化煤矿班组团队建设。第三十七条注重培养团队创新精神。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QC小组等活动。第七章班组长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第三十九条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做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三优创建”、“安康杯”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地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国家煤矿安监局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32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