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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爱情爱是一门艺术吗?如果爱是一门艺术,那就要求人们有这方面的知识并付出相应的努力。--弗洛姆爱神丘比特——法国卢浮宫雕像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爱情不成熟的爱:我爱因为我被爱我爱你因为我需要你成熟的爱:我被爱因为我爱我需要你因为我爱你--弗洛姆爱神丘比特——法国卢浮宫雕像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讲婚姻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法第二节婚姻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法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关于婚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关于家庭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以法律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以法律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节婚姻法的历史沿革近代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保障婚姻自由所作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甲男之父与乙女之父乃同一单位的领导,二人素来关系甚好。经过二老撮合之下,甲男与乙女相识相知,进而产生恋情,在恋爱过程中,甲男为博乙女欢心,先后馈某名牌时装两套、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给乙女。在经过将近马拉松式的两年恋爱之后,双方家长开始共同商议子女婚姻的大事,决定于当年的国庆节举行订婚仪式,届时邀请双方家长以及近亲属参加该仪式,男方家长出资1万元举办订婚宴会,并购买一枚价值人民币10万元钻石戒指作为双方的订婚信物。后订婚仪式如其举行,甲男在双方亲属面情将该钻石戒指佩戴在乙女手上。然而,订婚仪式举行不久,乙女因爱上另外一男士丙,从而拒绝与甲男结婚。甲男及其父母大为恼怒,要求乙女履行婚约与甲男结婚,否则就必须退还馈赠给其的某名牌时装两套、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以及钻石戒指,同时赔偿1万元订婚宴会的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乙女的父母为女儿背信弃义的做法极为恼火,声明如果乙女不与甲男结婚则与之断绝一切关系。问题:1、甲男能否请求法院判决乙女与之结婚?2、甲男是否有权乙女退还上述财物并赔偿1万元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3、乙女的父母与乙女断绝一切关系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家庭继承法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人民法院处理重婚问题掌握的原则是:维持前婚,解除后婚重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继承法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家庭继承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其它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通奸行为、婚外恋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992年,宋基与胡某举行婚礼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有一子。1993年龚娟和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宋基和龚娟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宋基对朋友谎称自己已经离了婚,龚娟是新娶的妻子。从此,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借住在宋某的朋友家,共同生活了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1999年王某得知宋基和龚某的下落,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宋龚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罚。问题:宋基和龚娟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通奸、姘居、重婚的区别及法律责任如何?婚姻家庭继承法比较区别:联系: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重婚。重婚通奸姘居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自诉人王某称,其与被告人窦某于2001年3月相识,被告告诉原告曾经结过婚,并有一男孩,现已离婚,孩子归女方。原被告于2001年9月1日以夫妻名义在东直门某小区租赁房屋一套,并于2001年10月2日在原告家乡内蒙古举行婚礼庆典仪式,王某多次要求生个小孩使双方的夫妻关系稳定时,被告告知原告并未离婚,原告身心受到极大打击,服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未遂。此后被告离家而去,几次回来劝原告维持重婚关系,原告拒绝。此重婚关系对原告影响巨大,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重婚的刑事责任。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蔡某(男)系某学校的职工,杨某(女)系该县医院的一名护士,范某(女)系某某县银行职员。1990年蔡杨结婚,1992年生有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蔡某于200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杨某不同意,经人民法院作工作,双方于2002年12月调解离婚。离婚后,蔡某搬到外县范某处生活,范某有一3岁男孩,2003年3月蔡某和范某登记结婚。一次,杨某送女儿去蔡某家发现,范某3岁儿子的长相酷似蔡某,她不免心中生疑,便暗中进行调查。杨某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从病例记录发现,范某生育时在家属登记表孩子父亲一项中写的是蔡某,更是疑心。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不久,她找到蔡某对质,蔡矢口否认。后杨某为此事多方调查,范某得知后更是心怀不满,每晚都在深夜打电话骚扰杨某,更加激怒杨某。2003年6月,杨某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起诉蔡某,理由是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同居并生有一子,属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并要求作亲子鉴定,以确认蔡某的过错。在接到起诉状后,蔡某主动承认了范某的孩子是自己与范某所生的事实,并主动提出给杨某2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但杨某对此不予理睬。杨某又以蔡某和范某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刑事自诉。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在结婚方面:男女有同等的择偶和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在离婚方面:双方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和不同意离婚的辩护权;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双方也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家庭关系方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以及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继承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不分男性女性,都是平等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1在离婚程序方面2在离婚时的财产效力方面(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1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2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家庭继承法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民事救济:对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构成杀人罪、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及虐待罪等刑事责任的,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权利。计划生育的内容提倡和奖励生育一胎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生育二胎禁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育多胎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9月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准生证,由于二人性格存在一定差异,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刘某与单位一男同事发生婚外恋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刘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了引产手术,将已5个月的胎儿打下。王某一直盼子心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刘某侵犯其生育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此案应如何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道德原则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主要的支持理论认为: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为追究过错方和侵犯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反对的理论主要认为:赞同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但坚持认为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这只涉及婚姻当事人的个人感情问题,法律无法强制这一义务的履行。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案例:张兰与陈海系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海年月日婚姻家庭继承法争议案例2000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称,我与孙某相识后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我得知其已经结婚,遂欲与孙某断绝往来,2000年1月30日,孙某为我写下欠据一张,同意补偿我40万元,但孙某只给了我10万元,还欠30万元未负,要求法院判决孙某给我所欠欠款。孙某辩称,2000年1月30日,李某到我家大闹要求我与妻子离婚,我在其胁迫下出于无奈才写下欠条,并给了李某10万元,认为其欠条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婚姻家庭继承法争议案例原告武某与被告洪某2003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武某原有配偶,2004年5月与其配偶离婚。在原、被告同居期间,武某曾于2004年1月12日在洪某的陪同下在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当时洪某在药物流产同意书的“病人及家属意见”一栏签名。2004年11月11日,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洪某向武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武某精神损失费6万元”,此后分手,后因洪某拒绝给付该6万元发生争议。请问因此种原因承诺给付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有效?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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