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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年赵秀举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普通程序的特征主要有: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系统的规定,从起诉、受理到审前准备、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对审理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处理方式,基本上都作出了规定。普通程序就有广泛的适用性:原则上各级法院审理一审的民事案件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除非因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外,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二、普通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从立法的层面而言,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和核心: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完全是以普通程序作为参照而进行了简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问题,要适用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二审程序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参照了一审普通程序的模式,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的规定只有第151条(二审审理范围)和第152条(二审的庭审方式)两条。在审理二审的案件时,基本上还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起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方式普通程序中以提交书面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的法律效力起诉使得原告一方与法院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并且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案件将进入审前准备阶段;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撤诉时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观点一:起诉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积极地”行使权利,尽管存在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形,依然引起时效中断;观点二: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撤诉时,视为没有进行起诉,因此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结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当事人错误,比如原告错误或者被告错误,那么此时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呢?正确的解决方式应当是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更正起诉状,更正行为具有溯及力,使得起诉行为自始有效,当然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民诉意见》第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似乎应当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将诉讼时效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抗辩来对待的,视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二、受理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对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审判行为受理的法律效力受理意味着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将形成诉讼法律关系,除非发生法定事由,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直至做出裁判。对我国这种特殊的“受理”制度的评价很多人对我国这种“立案审查”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常常人为地阻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这直接导致了在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起诉难”的现象。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但是为了避免责任,又不出具裁定书。现在的法院也常常受到行政机构等的指示,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例如三鹿奶粉案件就山西、内蒙的消费者希望在石家庄提起代表人诉讼,但是被法院告知对此类案件一律到本地法院起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立案审查制度的实行,使得立法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规定,以指导法院受理案件《民诉法》第111条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的规定149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此外最高法院还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发过一些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第三节审前准备程序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所谓的审前准程序,是指法院受理起诉后,至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所进行的一些列准备工作的总称。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历史发展在上个世纪初期,法官曾经滥用审前程序,进行“暗箱操作”,与当事人单方接触,造成“先定后审”(“五部曲”:第一步,审阅原、被告的诉状后,分别找当事人背靠背地问话。第二步,发现双方谈的有矛盾或不清楚的地方就自己下去调查和取证。“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第三步,法官经过谈话和调查后,就找当事人来进行背靠背的调解和劝说。第四步,调解不成,就要报批。领导批了,才公开审判。因此,第五步的公开开庭审判就必然要流于形式了。)。所以曾经一度改革实行“一步到庭”,但是由此却导致了庭审拖延,不得不反复开庭。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法释[2001]33号)的颁布,开始逐步确立了具有实质准备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三、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答辩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组成法院一般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随着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这个环节已经弱化了追加诉讼当事人针对可能存在必要共同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法院可以追加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这是现在的审前程序所着重强化的环节:在证明和证据的部分已提到组织交换证据针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审前交换证据第四节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开庭审理,是指受诉法院在完成审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二、我国的开庭审判制度合议的制度回避的制度公开审判的制度(一)合议制度我国法定的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但是在此之外还存在一种特色的组织:审判委员会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一审普通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制度的意义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合议庭审判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与公正。独任制的概念和意义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独任制的意义独任制度是法官个人独立负责的审判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才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有利于案件的速决、速判,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用。合议制与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我国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就适用的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易程序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一般、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就适用的程序而言,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程序。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票据程序中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采用合议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a.三人全是法官;或者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国不实行强制陪审制度)。二审合议庭的组成:a.二审案件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的:三人全是法官;b.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可不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他们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组成后,各项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由合议庭集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可以由合议庭指定某个成员负责完成某项工作,如调查、询问当事人,但开庭审理,作出裁判,由合议庭集体进行;有关合议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一方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有着各自的职责范围。合议庭是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能干涉甚至代替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它作为审判业务指导者和监督者,不能超越权限,造成“先定后审”或“审判分离”的局面。同时,合议庭也不得随意将案件“上交”审判委员会,以推卸审判责
本文标题:10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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