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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全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活动的总称,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与全国人大立法共同构成中国国家立法的整体,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国务院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媒介审判主要有2个负面影响:1、亵渎了法治原则。2、造成了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曾格案”,是指1733年曾格创办的《纽约周刊》上发表的文章,抨击了省政府管理者的政策,随后曾格因此被指控犯有煽动性(反政府)的诽谤罪,最后陪审团宣判他无罪。该案件是北美殖民地时期有关法律和出版自由的著名案例,标志着美洲殖民地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要胜利。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二是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早在建国之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有关部门就颁发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确立了重大政务新闻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的原则与制度。1949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星闻,均有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1982年8月23日,新华社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新闻发2布机关。1991年1月19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全国性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性文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简答法制与法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执政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的综合。就其本质而言,是指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四个基本特征:根本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阶级性。法治则与其不同,它是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是指依法治国。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也就是“人治”。法制是一种政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的核心概念。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表达的是一个静态概念,仅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独立的、与其他各种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则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的过程,它的关注焦点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它两的辩证关系是:法律完备但不能直接导致法治状态,法治状态必须依靠法制完备作为基础。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他以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这些主体,首先必须要具备能够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的义务资格。在我国,这些主体主要包括:1、新闻传播媒体;2、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3、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曾格案”“曾格案”是发生在美国的一个著名的保护人民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案件。1733年,曾格在他主板的《纽约周报》上批评了当时的总督,被当地官员以诽谤罪逮捕并诉讼。当时的法律规定,凡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论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据此看来,曾格将被判有罪。1735年,曾格的辩护律师汉密尔顿指出:只有谎言才能构成诽谤。而曾格报道的内容都是事实,不能构成诽谤。曾格案最终做出了无罪的判决。这一案件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1、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2、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判定出版物是否有诽谤罪,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能由法官个人判断。这三条基本原则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基本确立。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争取3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并且取得了以一定的成果。煽动煽动,即煽惑,鼓动,通过语言、文字公然宣传,或借助广播、影视、书画等方式来鼓吹自己的观点,以达到非法的目的。煽动和一般言论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点: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一般采用浮夸、情绪化、蛊惑性的言语。2、内容的非真实性。3、表现形式的公开性。4、激发他人反常行为的目的。虽然煽动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完全违背了新闻传播活动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原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的表现,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它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等原因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等理由而对人们进行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与合法利益的行为。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却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后果具有主观心理状态。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1)内容真实2)公正评论3)特许权批准登记制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确保党对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舆论的领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设立、建立新闻传播机构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批准许可。实行批准登记制的重要意义有:1、确保媒体切实遵循《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积极的功能;2、便于对新闻传播媒体的发展规模、总体布局、资源配置进行调整。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广告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三点要求,这也是我国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4广告必须真实,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首要原则。广告的真实性关系着生产商和服务商的商业信誉,也是一项商业道德准则。广告必须合法是我国广告发布的重要原则。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定要求,不违背社会秩序和利益的要求。广告必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特有原则。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广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用的高度重视。广告不仅宣传的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在宣传一种生活方式和理念,对社会的风气和习俗,人们的观念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感染作用。所以广告发布必须符合我国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实行的四项保密制度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自审是新闻出版等单位对打算公开的信息按照保密规定进行自我审查。送审就是对于是否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把握不准,送交主管部门审定。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4)新闻发布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的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这样既能防止国家机密泄露,又能保证新闻活动顺利进行。正当的信息渠道的通畅是防止泄密的有效手段。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1)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2)行为的违法性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2)公正评论3)权威的消息来源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5)合理使用6)受害人同意清末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进步性1、初步建立新闻传播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清末的新闻法由《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报律》等五部法律和其他法令构成。第一次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的自由。2、确立了一系列有进步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最初清末的报刊创办上采用批准制,但随后开始采用注册制,彻底开放了报禁。在报刊的出版方面,首先将事先审查制度改为“存查”制度,其次确定了更正制度,最后规定了报刊的禁载事项。清末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局限性1)各项新闻传播法制虽然采取了西方现代新闻立法的形式,但其目的却始终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52)清末新闻传播法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成熟而系统的职业道德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1)商品经济促进了职业活动的空前繁荣。2)在商品经济社会,忠于职业成为一种社会要求。3)商品经济社会里,以讲信誉为表征的职业道德成为一个行业、一个企业、一个人的重要社会资源,可以产生直接的利益。4)商品经济条件下形成了有利于职业道德发育的社会土壤。首先,人们对职业有自主选择权。其次,激烈的竞争使人们对于职业的来之不易有更贴切的感受。如何理解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特点的阶级性和普适性的统一?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指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在调节新闻传播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而普适性则是指人类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还会存在一些阶级利益意外的共同需求,如对真实信息的需求、反对色情暴力信息的传播等,这是人类道德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新闻传播事业的自身特征和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使得它在很多时候都会呈现出鲜明的阶级色彩。而与此同时,新闻传播道德的普适性的出现也使得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具有某些不依赖阶级利益的因素。如果只单纯得重视新闻传播道德的阶级性,无疑将否定人类道德的智慧,放弃了一笔宝贵的道德遗产。而如果只考虑普适性不顾及阶级性,那么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将没有任何职业性可言。所以二者需要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和统一,才能更好地为本阶级获取利益和价值,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新闻的真实、客观与公正新闻必须真实、客观与公正,是所有的新闻传播事业都认可的一条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新闻必须真实的两层含义:1)力求准确;2)尽可能交代消息来源。新闻必须客观、公正的三层含义:1)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应事物;2)要将事实与观点严格分开、避免主观倾向;3)要保持平衡。清正廉洁清正廉洁,落实到新闻传播活动中,就是要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1)要坚持新闻传播职业的独立性,不屈服于邪恶势力,避免主观干扰。2)不受贿,不搞“有偿新闻”等行业不正之风。3)不得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大搞“广告新闻”。4)不得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严禁将新闻传播活动和商业经营活动混为一体。论述论述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和平衡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能顾此失彼。在一个民主6的现代化社会里,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开对于公民自身的生存、发展,政治的透明运作、经济的良性运行等各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在信息公开方面并没有达到以上这种状态,信息公开和国家秘密之间存在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具体表现为:1、现行的《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没有清晰的定义和界定。迄今为止国家安全和利益无明显的权威界定。譬如某些国资企业也可以把自身的商业利益说
本文标题: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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