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储宜旭经济法第一次作业指导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讨论经济法产生经济根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1.市场调节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是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第二,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第三,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上述市场缺陷不显露。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即“市场失灵”。首先,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其次,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节,需要国家的投资和协调。再次,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又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企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二)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1.国家职能的演进(1)传统的国家职能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目的和基本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反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对外抵御侵略或侵略他人。(2)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由于国家调节乃是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所以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便主要是如下三种:一是国家对市场强行规制方式。即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二是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三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方式)。(三)对“政府失灵”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1.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会出现“政府失灵”。2.民法无法调整“政府失灵”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产生。经济法在我国的实践应特别注意: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一,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第二,经济法的产生补充了因原有计划体制下颁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新经济体制格格不入所造成的空白,其发展适应了改善经济立法现状的需求。第三,经济法的发展与民法的发展是协调进行的。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此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活动以及由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一定需要国家的协调;第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是对已有的、既成的经济关系的矫正,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仅调整部分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是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认可和限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以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管理关系。第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3.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时应注意: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人们之间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在主体方面,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二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三是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第二,内容的经济性与多样性。第三,客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使当事人之间结成—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同其他法律关系—样,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心环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2)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的。2.企业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企业以下特征,企业明显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一是企业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二是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三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动力是营利;四是企业是人与物两要素通过一定形式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妇联、商会等。4.企业的内部机构5.公民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于其存在,才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资格。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经济权利具体包括: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4.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下三大类(1)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3)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二、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二)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现代经济法的主要标志是什么?作业题1이문서는나눔글꼴로작성되었습니다.설치하기经济法致力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在现代经济法阶段,其重点已从单纯的对市场主体的意志和行为的干预和管制转化为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参考答案: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定义与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资本由股份或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司须依公司法设立。第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公司是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类。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我国公司法所称之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机构的一种。企业机构又称企业领导体制,它是企业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总称。企业机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是它的组成、权力分配及其运用方式等制度的总称。企业机构分为两种:(1)一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由投资人自己或聘任经理一人经营的企业机构。(2)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企业经营权分离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若干人分别组成不同机关分享的企业机构。在公司中,公司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执行权由经理部门行使,而监督权则由监事会行使,因此,公司所采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典型的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结合。第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四,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第五,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二、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的程序(三)股东的出资1.出资方式2.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4.股东出资的转让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诚信义务、维护公司财产完整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义务、保密义务和赔偿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不具有集合性,即出资者只有一人。股份有限
本文标题:经济法作业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373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