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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1-1(一)填空1.经济法所调整的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政府依法规制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具体包换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规制关系。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和市场被规制主体。前者是指政府及其职能经济部门,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3.经济法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分别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60年代,传统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而现代经济法则呈现了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发展趋向。4.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市场失灵”时期,当时主要表现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发展于20世纪60-70年代、以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失灵”、时期,着重表现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之法”。5.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构成了“经济法独立的先声”,而战后德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的单行法律法令,则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6.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子部门法的总和,主要包括微观经济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7.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8.我国经济法渊源的各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性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规制关系,其中微观经济法又可分为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宏观经济关系也可分为一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特别宏观经济调控关系。10.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规范、引导、纠正等基本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的总称。从法律规范和法律后果形式分析,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同样具有完全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征。11.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市场规制主体(政府)、泛市场规制主体(民间社会团体、行业-2–经济法-2-1协会、交易所和特殊企业)与市场被规制主体(企业和个人)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就是通过调整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试图克服市场竞争的不完全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两大缺陷。12.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宏观的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以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13.经济规制关系,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发生在政府、企业、私人之间、出于直接实现发展社会经济目的的经济规制关系。14.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15.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尽管它的产生较晚,但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承担着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历史重任,构成了规制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16.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来看,它不仅是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方针,是补充立法漏洞、发展经济法学说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经济法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解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17.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有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经济法的多层次、性经济法的政策性。18.政府的规制实际上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缺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市场机制只有在竞争的状态下才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19.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效率、社会经济安全、社会经济公正、社会经济自由。20.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指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旨在构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求的一种合理的法律秩序,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相比,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同时兼具客观性、抽象性、具体性、现实性和中介性等多种特性。21.经济法的立法包括经济法的制定和认可。广义的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具有国家最高立法权的机关(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定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的活动。-3–经济法-3-122.经济法的实施是批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的施行,也就是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实现的过程。通过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等作用于经济规制关系,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人们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调节社会的经济秩序,构建社会的法律秩序。(二)判断题1、经济法调整的不仅仅是经济规制的关系。(对)2、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对)3、现代经济法从早期克服“市场失灵”的职能,发展为克服“政府失灵”的职能。(错)4、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5、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经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经济的实质渊源决定的。(对)6、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生活即有关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门科学。(错)7、经济法的法律制裁,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错)8、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对)9、经济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具有统一的调整方法。(对)10、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在各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须责权利一致,不允许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的现象存在不允许有纯粹的义务主体,也不允许有纯粹的权利主体。(对)11、我国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经济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迫切需要的是防止行政垄断,建立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机制。(对)12、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的派生物。(错)13、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指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旨在构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种合理的法律秩序。(错)14、所谓社会经济自由,是指通过调整围绕政府与市场间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维护经济交易活动的安全及其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安全,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实现。(错)15、经济法制定的目的是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社会关系,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4–经济法-4-1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错)(三)选择题1、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应由(AB)组成。A微观经济法B宏观经济法C市场规制法D社会保障法2、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包括(ABCD)A财政法B税法C货币政策法D区域经济法3、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CD)A经济法内容的一般理论B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D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4、经济法在调整经济规制关系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方式有(BCD)A消极方式B积极的义务方式C允许的方式D禁止的方式5、经济法的规范方式(ABCD)A义务性规范方式B禁止性规范方式C提倡性规范方式D任意性规范方式6、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特性主要表现为(ABCD)A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是在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B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往往是政府C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要围绕经济规制主体单方面意志展开D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特征7、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AD)A调整对象不同B强制性不同C法律任务不同D立法目的不同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ABCD)A平衡协调原则B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C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D政府适度干预原则-5–经济法-5-19、经济法的价值可以分为(BC)A、经济法的价值体系B经济法的价值目标C经济法的价值取向D经济法的价值系统10、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包括(ABCD)A、社会经济秩序B、社会经济效益C社会经济安全D社会经济公正11、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ABCD)A实事求是的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D稳定性与适时性原则相结合(四)论述题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答:由于人们对“管理关系”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逐渐形成了以下各种观点。(一)国家协调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杨紫烜、徐杰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国家调节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漆多俊等教授,他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政府干预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四)管理协作说这一观点有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潘静成、刘文华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6–经济法-6-1(五)社会公共性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马洪、王保树等教授,马洪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六)宏观调控说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刘国欢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行政管理说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石少侠教授等,他们认为,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公法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王家福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九)兼顾公法私法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潘静成、刘文华、李昌麒等教授。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这也称为第三法域论。李昌麒教授认为,我们仍然坚持既往主张,认为经济法是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十)管理和协调说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崇实认为,经济法是伴随着某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学说?答: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国经济法学界至今有着不同的看法,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1)危机对策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如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是为了应付战争所带来的危机。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虽然不是因为战争,却同样是为了应付当时的各种经济危机。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7–经济法-7-1(2)“国家干预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的干预。国家鉴于市场的缺陷或失灵,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市场的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经济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手段规制市场的运行,以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公平分配的目标。(3)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政府的干预也呈现种种的缺陷,甚至会出现“失灵”,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3.试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经济法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我
本文标题:经济法同步练习册答案(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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