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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介绍目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02新法主要内容解读03过渡期政策04修法的背景01CONTENTSPartone修法的背景Trustme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次修正)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2.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国家税制模式情况表(一)重要意义税制模式国家综合税制累进税率美国的税制综合程度比较高。单一税率俄罗斯(13%)、捷克(15%)、匈牙利(15%)等。分类税制埃及、埃塞俄比亚、也门、约旦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英国、法国、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墨西哥、巴西、日本、韩国等。3.现行分类税制存在的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4.进一步改善民生,协调收入分配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二)改革的指导思想Parttwo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Trustme修改的主要内容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内容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序号变化点税改前税改后1简并所得项目,由11至9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权使用费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权使用费(统称为综合所得)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5.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偶然所得2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三险一金”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3优化税率结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一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4完善涉外政策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境内居住满183天新增反避税条款5变革征管模式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6健全社会配套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需要外部配套支撑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Partthree新法主要内容解读Trustme一、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住所与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旧法如下表:类别判定标准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1.境内有住所2.没有住所,但居住满1年。注意:(1)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2)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有所得都负有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有限纳税义务(只有针对来自中国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类别判定标准纳税义务居民个人1.境内有住所2.没有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有所得都负有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有限纳税义务(只有针对来自中国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新法如下: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大多数OECD国家、金砖国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目前各国规则虽各有不同,但183天是大多数国家判定居民纳税义务的通行标准。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基本都以183天为时间标准。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年7月底,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协议),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判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标准是183天,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居住时间标准相互衔接一致。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多数国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都是基于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统筹确定本国的时间判定标准。如我国标准相对宽松的话,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将会受到影响,调整后判定标准更加简化,也有利于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请后续关注: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是否会明确继续实施下列两项政策:一是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不超过90日的,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境内单位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征税;二是外籍个人来华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新税法已调整为183天以上、5年以下)的,其由中国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述内容归纳下表:计算时用两个分数分别表示所得来源和支付地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红色部分作用:剔除了境外支付部分;绿色部分作用:剔除了境外所得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绿色部分:剔除了境外所得部分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红色部分:表示境外支付部分绿色部分:表示境外所得部分居住满一年(新税法是183天)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二、征税范围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是否有“综合所得”的概念?征税对象新税法具体项目应税所得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取消(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综合所得(3)工资、薪金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保持不变(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取消(11)其他所得三、税率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适用情况3%~45%的七级税率综合所得5%~35%的五级税率经营所得20%比例税率适用于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36000元的3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税率表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率结构变化的作用年收入(已减除专项扣除)原月纳税款(元)现月纳税款(元)减少税款(元)减税幅度60000元45045100.00%100800元42513029569.41%204000元2370990138058.23%300000元43702590178040.73%600000元111959090210518.80%900000元1952017340218011.17%1200000元299202759023307.79%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30000元的5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一)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
本文标题:新个人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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