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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中教育 > 6.复分仿分的规定24
《中图法》复分仿分的规定总论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任何一级类目(除个别者外),无论是否注明“依总论复分表分”,均可使用本表复分。复分时将本表有关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用户在制定本单位使用本时,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本复分表的应用范围。例如:可规定使用到三级类目或在主表部分类目下重点使用,或选择本表的部分使用。总论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某些类目,如已具有或隐含本表某些区分内容,或已使用某总论复分号表示特定含义,则无论配号是否一致,均不能再使用本表复分,如:O6-01只能标引为“化学物质命名法”,不能是“化学方针(政策、阐述)”。总论复分表的使用•(3)B、D、D9、E、F、G4、G8、I、J、K、K9等类目规定,“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B0(D0、D90、E0等)”,即不入B(D、D9、E等)加-0,而入其下位B0(D0、D90、E0等)类。总论复分表的使用•(4)当某一文献涉及到本表两种以上区分标准时,不能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加以复分,可选择其中主要的一种加以复分;若不能区分主次时,按编列在前的类目复分。地区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专类复分表、总论复分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中国地区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地区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地区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中国地区表分”,而需要进行地区复分时,应将地区复分号用“()”括起;中国要先在地区子目号前加上中国代号“2”,再用“()”括起,加在主类号之后。地区复分表的使用•(3)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凡已具有某国家或某地区特征的,则不能使用本表再重复反映该国家或地区;对于主表中具有国家或地区属性的类目,应正确把握“世界”与“各国”包括的范围。地区复分表的使用•(4)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如需进一步细分,可使用“中国地区表”中的专类复分表分(注:概括性地区不能使用该专类复分表);各专区、各地辖市、各县如需进一步区分,可将有关地区名称的前两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加在复分号之后。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为:263CF地区复分表的使用•(5)主表中用3/7连接的一组类目,已具有世界各大洲的含义,依本表复分时,应相应去掉世界地区表子目号中表示洲的号码。•(6)凡使用本表中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的号码复分后,还需再次依其它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先在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号后加“0”,再进行复分。例如:西北地区草原地理,应分入时代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依中国时代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时代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时代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依中国时代表分”,而需要进行时代复分时,应在复分号前加时代区分号“=”;主表中某些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复分时要先加上中国地区区分号“(2)”,再用“=”连接中国时代号,加在主类号之后。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应分入时代复分表的使用•(3)除人物传记和跨两个时代的作家作品集外,凡文献内容涉及时代表中的两个时代时,应归入前一个时代;凡涉及三个以上时代时,应以其概括时代号码复分。时代复分表的使用•(4)分类表中不具有国家区域属性的类目,需用本表复分时,必须先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以本表分,并相应加国家地区区分标识“()”和时代区分标识“=”。例如:中国解放前编的图书分类表,分类号为种族、民族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或“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民族、种族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种族、民族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或“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而需要进行民族复分时,应将民族复分号用“”引起;主表中某些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复分时要先在民族子目号前加上中国民族代号“2”,再用“”引起,加在主类号之后。例如:中国苗族竹编制品,分类号为种族、民族复分表的使用•(3)中国少数民族与世界民族有交叉时,凡专论中国少数民族或我国编著、出版的兼论中国少数民族的著作,用“中国民族表”区分;凡综合论述某个民族(包括我国的少数民族)或外国编著、出版的兼论中国少数民族的著作,用“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区分。专类复分表的使用•专类复分表是编列于主表有关类中或通用复分表类中,专供特定类目细分使用的复分表。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专类复分表只限在类目注释限定的类目范围内使用。专类复分号只能依附于主类号,不能单独使用。专类复分表的使用•(2)本分类法中的专类复分表往往与有关通用复分表结合使用,复分时应依据类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次序进行复分。部分专类复分表中的子目,还采取了仿内部子目分、仿有关主表类目分、依其它专类复分表或通用复分表分的手段,使用时应注意有关规定。专类复分表的使用•(3)主表中哲学及社会科学各类,凡属上位类目,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应在复分子目号前加“0”。N/X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编制标记符号时已统一在各专类复分号前冠“0”,凡依这些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无需在复分号前加“0”。专类复分表的使用•(4)法律第二分类体系DF2/75中,凡属概括性上位类依该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须先在主类号后加“0”,再加复分子目号;凡需进行国家、地区区分的各种法,必须先依专类复分表复分之后,再依地区表复分,并加()标识,不得越级复分。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汇编,分类号为仿分问题•仿分是指利用相邻或相关类目的子目,作为有关类目复分依据的组配编号法,分为邻近类目仿分和仿总论性类目分;仿总论性类目分,又分为专论仿总论、具体问题仿“一般性问题”分两种类型。使用类目仿分组号应注意以下几点:仿分问题•(1)类目仿分应依据主表有关类目注释规定的范围进行仿分,凡不在限定范围内的类目不得随意仿分。•(2)类目仿分必须严格根据注释规定的仿分次序进行。仿分问题•(3)凡“各国”仿“中国”分的类目,如同时涉及时代复分的,应将“依中国时代表分”自行转换为按“依国际时代表”分。•(4)当被仿分的是用“/”号连接的一组类目时,应注意根据被仿分类号的组配特点(借同位类号码),正确组号。•例:当代世界著名医学家传,应分入•现代美国政治人物传记,应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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