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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科学技术研究院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1、改革背景2、修订内容1.1必要性-原转化法局限性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原转化法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繁琐科技成果处置收益上交国库人员奖励支出挤占工资总额等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1.1必要性-体制机制障碍折射出一系列体制机制瓶颈问题: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不畅通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考核评价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等…研发投入不断增长,但成果转化率较低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已达1.2万亿元左右,其中财政科技支出5000亿元,居世界前列,但原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表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据《经济参考报》2015-3-241.1必要性-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国家战略需求,国家发展亟需解决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中梗阻”问题。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1.2具备基础2012年科技部启动修法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建立了跨部门修订起草机制,2014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实践与制度基础: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很多探索和突破,如京校十条、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2014年10月财政部等三部委启动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1.3颁布实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1.3颁布实施此次修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重点是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内容较原转化法有大幅度增加,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原37条,现52条),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次修法可谓“大刀阔斧”。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改革背景2、修订内容2.1基本概念•新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新法新增了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2.2修订原则1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精神,通过改革释放红利、激发活力2充分反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3准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2.3基本思路3241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新转化法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方面:2.4改革亮点•亮点1、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管理•(1)科技报告制度与成果信息系统•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2.4改革亮点•(2)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2.4改革亮点•亮点2、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1)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收益不再上缴•此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6月):•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4改革亮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修订后,删除了涉及政府审批、政府职能等方面的多个条款,例如原第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2.4改革亮点新条款:简政、放权、让利•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2.4改革亮点•(2)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标准原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原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表述较模糊2.4改革亮点新转化法中,将原法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2.4改革亮点•(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该部分不变•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2.4改革亮点•(3)完善科研评价体系•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2.4改革亮点•亮点3、强化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1)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新转化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2.4改革亮点•将第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增加如下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2.4改革亮点(2)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及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第25-28条)2.4改革亮点•亮点4、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第十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2.4改革亮点•(2)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3)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2.4改革亮点•亮点5、推动成果转化资金多元化发展•新转化法明确,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发展•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2.4改革亮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2.4改革亮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5其它相关改革精神•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第6条新增)•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
本文标题: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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