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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7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县煤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站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重点,以取缔非法生产、消除重大隐患、夯实管理基础、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开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秩序良好、安全长久、持续稳定的煤炭工业新局面。二、发展思路关井增产、整合资源、提质增效,扶优扶强,开发新区,集团发展。按产权多元化、责任直接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科学化的原则,引导煤矿走自愿参股、控股、联合、兼并、收购等多种路子,逐步形成以资源为基础,资本为纽带,技术为支撑,公司化经营的现代企业。通过企业重组、资本运作、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科学管理,促进我县煤炭产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煤炭产业结构由单纯生产原煤型向能源重化工型转变,延伸煤炭产业链,实现宾川煤炭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三、工作目标(一)发展目标:通过现有矿井的改造提升和新区开发,2007年全县煤炭原煤生产规模达60万吨,“十一五”末原煤生产规模达100万吨,完成煤炭工业产值2亿元,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二)安全目标: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人以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遏制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州下达指标以内。(三)技术指标:加大矿井整合改造力度,建设骨干矿井,取缔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大力推广锚喷支护、短壁式采煤法,矿井回采率达到50%以上,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75%以上,矿区环境污染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全部矿井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评价达B类以上。四、工作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宾川是滇西地区的重点产煤县,加快煤炭产业发展是我县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基础,同时也是全面实现我县第二轮工业经济“倍增计划”目标的重要保障,而煤矿安全生产又是我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煤矿安全事关整个安全生产大局,事关全县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要深刻认识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自满情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狠抓以防瓦斯、防透水和防冒顶为重点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工作。制定我县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完成我县《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矿区开发秩序,为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资源接续区和后备区。以规划指导整合,以整合实现规划,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彻底解决我县煤炭行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单一的现状。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要逐步退出,按照省政府2007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力争到“十一五”末将全县煤矿矿井数控制在21对以内。(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1.县煤炭工业局为宾川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构。各产煤乡镇煤管站为各乡镇管理煤矿的机构,是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县煤炭工业局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管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对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检查和查处。3.县、乡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4.县煤炭工业局、乡镇煤管站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受理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督促落实。(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煤矿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6项安全生产职责,矿长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持证。3.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执行。4.煤矿企业入井人数必须实行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作业人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5.煤矿企业必须实行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跟班作业制度,正、副矿长轮流值班、带班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矿长外出3天以上必须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请假,3天以内向各乡镇煤管站站长请假。6.煤矿企业必须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率达100%,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煤矿要增强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问题和差距,整改达标,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8.实行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9.依法加大煤矿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受到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除了得到从社会工伤保险帐户支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外,还应得到企业依法支付的赔偿、抚恤金,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五)强化基础,落实措施,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1.机电运输设备管理(1)矿井“三大保护”使用合格率达95%以上;(2)矿井设备检测综合完好率达90%以上;(3)矿井电气设备失爆率为0;(4)斜井提升“一坡三档”安装使用100%达到要求。2.技术管理(1)区域内短壁式采煤工作面数量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上;(2)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采掘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编制率达100%;(3)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贯彻采掘作业规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率达100%;(4)矿井排放瓦斯以及采掘作业遇特殊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5)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使用率达100%;(6)巷道断面达国家局5号令规定标准,推广巷道锚喷联合支护技术,杜绝裸体巷道;(7)煤矿的“六图”齐全,与现场实际相符,每月至少实测填绘一次。3.矿灯、自救器配备(1)矿井使用的矿灯100%为双源矿灯,矿灯完好率达95%以上;(2)自救器配备类型、数量以及校验100%符合规定。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矿井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率达100%(含低瓦斯矿);(2)矿井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率达85%以上,传感器安装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调校符合规定;(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县内联网。5.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1)乡镇煤矿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50%以上;(2)乡镇煤矿采掘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40%以上。6.劳动组织保障和培训(1)煤矿制定劳动定员标准率达100%;(2)煤矿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率达100%;(3)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达100%。7.事故隐患排查(1)完善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台账及整改落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达100%;(2)煤矿企业100%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认真落实。8.矿井基本建设(1)基建矿井100%实行项目开工备案,无手续不全建设矿井;(2)建立在建项目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达100%;(3)基建矿井100%经竣工验收后方可生产,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1.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各乡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县煤炭工业局。3.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完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七)创新机制,狠抓落实,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水平1.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级落实监管职责,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实行分片监管责任制,乡镇煤管站安全监管人员实行住矿包井监管责任制,两级监管人员实行职责、职能公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自上而下的监管格局,并按责任制内容建立奖惩责任机制。2.县乡两级政府和县煤炭工业局要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严格落实。3.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认真分析当地煤矿安全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严格落实。4.县煤炭工业局、各乡镇煤管站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煤炭工业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大检查,2次重点督察;各乡镇煤管站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大检查、3次重点督查。安全大检查必须不漏矿井、不漏作业点全面排查隐患,针对有重大隐患的矿井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矿井必须进行限期整改。5.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如实作出书面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煤矿负责人签字;被检查的煤矿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6.县煤炭工业局、乡镇煤管站要认真督促隐患整改,重点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存在问题必须严格按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要责任明确、措施有效,跟踪督查、复查到位。7.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对本辖区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查,制定防范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及监管职责。8.县煤炭工业局要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逐年提高办矿质量,扶优扶强,做大做强。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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