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章环境法的发展概况第一节国外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期。一、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法时期。古代环境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二、近代环境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近代环境法具有以下特点:1.环境与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环境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7.环境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法时期。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现代环境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1.该时期各国的主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立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第一,环境的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立法保护并重第二,环境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环境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第四,环境法的子系统初步形成。第五,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第六,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第七,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与发展”,故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和平与发展”时期的环境法。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五,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第六,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第七,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迅速崛起。四、现代西方环境法的基本内容1、“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2、运用经济刺激手段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3、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五、对现代西方环境法的基本评价第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第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节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法规(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法规的条款。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第三,环境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第四,环境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二)创业时期的环境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本时期的环境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第二,环境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还较低;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三)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现代环境法进入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首次将环境资源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并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了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1979年9月,五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表明我国进入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达到顶点。1993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标志着我国进入第二次环境资源立法高潮。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第五,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第六,我国环境法与国外、国际环境法以及地方环境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3、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4、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5、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本文标题:环境法(0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471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