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9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2•本章难点•一、故意杀人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五、猥亵儿童罪•六、非法拘禁罪•七、绑架罪•八、拐卖妇女、儿童罪•九、诬告陷害罪•十、刑讯逼供罪•十一、暴力取证罪•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7:52:33江苏警官学院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条文,42个罪名。只有2个过失犯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5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非法拘禁、247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罪289条、292条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一、故意杀人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6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注意: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7:52:33江苏警官学院7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7:52:33江苏警官学院8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1)相约自杀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从轻处罚;7:52:33江苏警官学院9•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致人自杀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7:52:33江苏警官学院10前者可不认定犯罪;后者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帮助自杀精神帮助物质帮助7:52:33江苏警官学院11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接正犯对待。(4)教唆自杀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注意:7:52:33江苏警官学院12间接正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5)间接杀人(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7:52:33江苏警官学院13安乐死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指采取积极措施致其死亡后者指停止或者撤销维持和延续患者生命的措施。国际上一般认为后者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但对前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争论激烈。7:52:33江苏警官学院14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实行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2、允许实行安乐死是否有利于医学的发展3、允许医生为患者实行安乐死,是否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4、允许安乐死,是否能防止医生的草率行为,以及患者家属“甩包袱”等弊端。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如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允许在极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对某些患者实行安乐死。7:52:33江苏警官学院15作业:小论文题目:安乐死的罪与非罪探讨要求:字数3000字左右;A4纸手写;姓名、学号请写在第一页右上角;每页上方请留出装订的空间。12月20日前提交。7:52:33江苏警官学院16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7:52:33江苏警官学院17多选下列构成故意杀人的行为有()A、甲实施强奸行为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丙,引起其自杀C、甲与乙通奸多年,甲要乙杀死其丈夫,乙不同意,甲毒打乙,扬言如果两天内不能杀其丈夫就要自杀,乙不忍心杀丈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A、C、D7:52:33江苏警官学院18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与构成7:52:33江苏警官学院19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二)认定7:52:33江苏警官学院20单选某甲住10楼,一日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瓶扔出,不料正砸到路人乙,造成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C7:52:33江苏警官学院2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故意伤害罪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使用病菌、化学、放射性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强迫卖血损害人体健康的,超量抽取血液损害人体健康的。伤害:7:52:33江苏警官学院22•例: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7:52:33江苏警官学院23•结果有三种情况:轻伤、重伤、死亡。•轻伤的意义:是追诉的前提;是既遂的标志。•重伤的意义:法定刑较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已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责。•死亡结果的意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7:52:33江苏警官学院2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主体分2种。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男子20分钟未存完钱被排队者刺死•2013年12月11日12点20分许,吉林金州区安盛购物中心开发区店西南角某自助银行内,一对年轻情侣在ATM机前取款时与另一名准备取款的男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其中一人从怀中掏出折叠刀,一刀刺中情侣男子心脏,伤者倒地,后被送到开发区医大一院三部,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7:52:33江苏警官学院26案例•行为人曾经是国家武术散打队的,在全国比赛中拿过名次,是职业拳手。该人开车违章,警察纠正违章,发生争执。该人从车内冲出,一拳击中警察太阳穴,将警察击倒致死。•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7:52:33江苏警官学院27分析职业拳手对拳头的准确性和力度掌握很准,一拳把人打死不能说是过失,应定故意伤害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28案例•甲乙在单位财务室发生争执,继而演变为厮打,甲一拳击中乙面部,导致乙头部撞击到财务室防盗铁门上死亡。经法医鉴定,乙是因头部撞击铁门颅内出血死亡,同时,乙面部遭甲拳击的部位发生骨折,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7:52:33江苏警官学院29分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为甲拳击乙行为自身达到了致人轻伤的程度,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7:52:33江苏警官学院30•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7:52:33江苏警官学院31案例甲苦苦追求乙女不成,萌生杀意。在家写了绝命书,然后带了刀子、绳子、农药,跑到乙女家。甲喊出乙女的父亲(乙女父亲强烈反对二人恋爱),用刀子向他胸部猛扎,被害人倒地后,甲又拿石头朝其脑袋上砸。这时因乙女家人和邻居很快赶来,甲慌张逃跑。甲回家后,先上吊自杀,绳断未遂;继而又喝农药,还是没死;最后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因抢救及时,没有死。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7:52:33江苏警官学院32分析•甲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意念坚决、明确,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是故意杀人未遂。7:52:33江苏警官学院33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7:52:33江苏警官学院34案例甲乙打架,甲觉得吃亏了,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跟在乙后面追,追上以后就朝对方大腿上扎了一刀。结果这一刀偏偏就扎在了股动脉上,乙大出血死亡。甲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35分析•从行为方式上看,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表现在甲不是打击致命的部位,在他人身后追赶时,比较顺手的部位是上半身,可是甲扎的是下半身非要害部位。使用的也是普通的水果刀,不是致命的工具。起因是普通的打架。•因此甲有伤害的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36•关于自伤的问题•自伤不是犯罪行为。•教唆、帮助成人自伤,一般不成立故意伤害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37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C7:52:33江苏警官学院38•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7:52:33江苏警官学院39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规定定罪处罚。7:52:33江苏警官学院40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7:52:33江苏警官学院41过失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四、过失重伤罪注意: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42五、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幼女。2、客观方面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质特征(当犯罪对象是妇女时)违背妇女意志7:52:33江苏警官学院43手段: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如假冒是妇女的丈夫或者情人,使她误认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也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手段上,不论使用什么方式,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意图奸淫幼女并实施该行为,就构成强奸罪。7:52:33江苏警官学院44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是故意。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明知”——20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7:52:33江苏警官学院4
本文标题:9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483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