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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煤监安监〔2012〕137号山东省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2)采煤:权重系数为0.7;(3)掘进:权重系数为0.7;(4)机电:权重系数为0.7;(5)运输:权重系数为0.7;(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权重系数为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18)应急救援:权重系数为0.2;(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20)通讯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其他专项合计得分;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第九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20分;(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生产系统病亡的,每人扣30分;(三)举报后查实为生产事故的,一次扣200分;查实为病亡的扣100分;(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或重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30分;(五)查实群众举报安全事件的,一次扣50分。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第十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20分以上,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有效。3.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十一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A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由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92号)同时废止。附: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标准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表一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a)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b)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c)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f)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g)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h)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2.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或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b)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c)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a)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b)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1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每缺一项岗位责任制的,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a)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b)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c)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e)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4.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确安全投入资金渠道。资金使用于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及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7.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成员带班,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8.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9.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10.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12.入井人员管理。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13.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15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内容不全、执行不严一处扣2分;无操作规程扣5分,每缺一工种扣2分,缺操作环节的扣1分。三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1.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年终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2.安全费用提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a)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b)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3.企业在上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安全费用必须专户储存,按照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5.安全费用使用符合下列范围a)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b)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c)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d)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e)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f)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g)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h)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i)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j)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5未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提取、专储专用或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每项扣10分;使用超范围违反规定的扣5分。四安全管理机构1.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3.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4.配置的职数,满足带班下井需求。15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扣5分;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的扣5分。五证照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3.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10缺一证,矿井直接评为D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后,未及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30分;更换矿长后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20分。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上报和治理。1.应当按《安全生产法》、重
本文标题:山东省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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