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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航空保險第一節航空保險概述航空保險(AviationInsurance)之意義→簡言之,「航空保險」即承保與航空有關之各種空中與地面之損失。一般飛機發生事故之原因有那些:(1)天候不佳(2)設計或製造瑕疵,維護保養不良引起之機械故障。(3)惡意破壞。(4)駕駛員疏忽。(5)機場缺陷。(6)塔台指揮錯誤(人為或機械因素)。(7)其他因素航空保險承保方式→歐美各國有少數規模巨大之保險公司單獨承保,大多數皆由若干保險公司組成之辛迭卡(Syndicate)共同承保,航空保險之特性:一、保險金額高二、危險集中三、具國際性航空運輸需要那些保險:一、財產保險:即飛機機體保險。二、責任保險:因對象不同列示如下:1.乘客傷亡、財損責任。2.非乘客傷亡責任:(1)飛機駕駛員傷亡責任。(2)飛機場人員傷亡責任。(3)飛機庫管理人員傷亡責任。3.第三人財損責任:(1)飛機內載運行李或貨物毀損責任。(2)飛機外所致財損責任。三、意外傷害保險:由空勤人員、學習人員或飛機乘客所購買,以補償自己所受之傷害。四、其他各種保險:如勞保、僱主責任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等,因非航空事業所特有,故不重覆敍述。航空保險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四種保險如下:一、飛機機體保險(AircraftHullInsurance)。二、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LiabilityInsurance)。三、飛機場責任保險(AircraftOwnerandOperatorLiabilityInsurance)。四、機員人身意外保險(Crew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航空保險一般除外不保事項主要為:一、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損失。二、保單所載以外之任何用途所致。三、為任何政府之篡奪權力、捕獲、劫奪、拘押、禁制、拘留、或任何奪取所致之損失。四、因磨損、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除非為被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戰爭、入侵、類似戰爭行為、暴動、民眾騷擾、以及因飛機負責人員侵佔所致之任何損失。一、飛機機體保險1.保險事故:承保範圍有一切危險事故及特定危險事故兩種。2.主要不保事項:(1)使用目的及飛行地區超出約定範圍所致損失。(2)違反航空法規所致損失。(3)非保單指名駕駛員所致損失。(4)因自然損秏、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SRCC等所致損失。(5)由於政治或軍事上的理由、捕獲、劫奪、拘押、禁制、扣留等所致損失。3.損失補償:分全損及分損,有一定之自負額,約為保險價額之2.5%至10%惟自負額規定,不適用於火災或竊盜所致之損失。4.保險費率:無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大多取於核保人員之判斷。二、飛機責任保險:指承保飛機因所有、維護或使用所致他人身體或財物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包括緊急救護費用、調查費用及訴訟費用。1.被保險人:不僅為保單記載或指名之個人或公司,亦包括任何乘客、任何經指名被保人允許駕機之駕駛人(但不包括學習人員及租用飛機之駕駛員),以及對操作飛機負有法律責任之任何人。2.承保範圍:(1)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AircraftThirdPartyLegalLiability)(2)乘客責任保險(PassengerLegalLiability)(3)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CargoandMailLiability)(4)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GeneralThirdPartyLegalLiability)3.除外事項之主要者如下:(1)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責任。(2)為非法目的之使用。(3)在保單規定地區以外使用。(4)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不依保單規定用途使用。(5)為保單未記載駕駛員之任何操作。(6)有關製造、修理、販賣、租賃或導航活動引起之任何責任。(7)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任何責任。4.保險金額:保額(即賠償責任限額)採用「合併單一總限額」(CombinedSingleLimit;CSL),即同一保險金額適用於同一保單所承保之各種責任保險。5.費率:以乘客飛行哩數收費(RevenuePassengerMiles;RPM)計算。6.乘客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1)國際航線運送:A.華沙公約(1929):B.海牙議定書(1955):C.蒙特利爾協定(1966):(1).每位乘客之賠償限額,若包括訴訟費用為US$75,000,若未包括訴訟費用為US$58,000。(2).不論航空公司是否有過失,均負賠償之責。D.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2)國內航線運送→依民航法規88年3月17日修正發布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賠償標準如下:A.死亡或重傷,賠償金額重傷新台幣150萬元,死亡新台幣300萬元。(第三條規定)B.非死亡或非重傷,按實際損害計算,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第三條規定)(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C.貨物及登記行李每公斤新台幣一千元。(第四條規定)D.隨身行李每一乘客為新台幣二萬元。(第四條規定)飛機運送人之責任可歸納以下三點:(1)對地面人員之身體傷害。(2)對旅客之傷害。(3)對所載貨物及行李之損失。三、飛機場責任保險:乃承保飛機場的業主或經營者因所有、維護或控制所致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產損毀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在本質上,是一種業主、地主及租戶的公共責任保險單。(1)貨物責任保險單(2)非自有飛機責任保險單(3)飛機庫責任保險單四、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之主要影響(一)調整附加保費(二)兵險責任縮減保額(三)承保風險增加依飛安成績單進行保費議價(四)使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公司面臨倒閉,可說是保險世紀大災難第二節我國航空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一、飛機機體保險條款:(見附錄)(一)承保範圍:第一條:飛行中(Flight),滑行中(Taxying),在地面停留或停泊中(OntheGroundorMoored),機體之直接毀損,包括飛行失蹤達六十日者。(甲項)第二條:滑行中(Taxying),在地面停留或停泊中(OntheGroundorMoored)(不包括飛行),機體之直接毀損。(乙項)第三條:在地面停留或停泊中(OntheGroundorMoored)(不包括飛行中滑行中),機體之直接毀損。(丙項)以上三類承保範圍,其賠償均須扣除自負額。第四條:有效期間及飛機使用性質,須符合保單所載。第五條:飛機二架以上,保單以對一承保機體為準。保險期限由某年某月某日中午十二時零一分起算。(二)除外責任:(三)定義:飛機、在飛行中、在滑行中、在停泊中、民航管理機構之定義見保單條款。二、飛機責任保險條款:(見附錄)(一)承保範圍:第一條第二條:甲、乙、丙、丁項之承保適用範圍說明。第三條:說明保單承保責任不限指名被保險人,但仍有不保事項。第四條:指名被保險人之正當原因而使用替代飛機所致責任仍予賠償,惟對替用飛機原主及其代理人或雇用人員不負任何責任。第五條:條件相同之新飛機卅日內通知保險仍有效,並加繳保費。第六條:說明承保飛機縱超過二架以上,仍以每一承保飛機為限,並列舉除外責任。(二)除外責任:(三)定義:「在飛行中」,「乘客」,「民航管理機構」,「事故」之定義見保單條款。(四)條款:一航契約條款規定及責任範圍之再說明,共14條。三、飛機場責任保險條款:(見附錄)(一)第一章:承保範圍第一條:指承保種類有(1)第三人意外責任險。(2)代管飛機或航空器材損失責任險。第二條:規定固定式自負額新台幣伍仟元正。第三條:較少金額賠償之規定。第四條: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得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經同意另行給付,刑事訴訟除外。(二)第二章:一般不保項目12項(三)第三章:保險單條款國際航空公約之演進:華沙公約(1929)→海牙議定書(1955)→瓜達拉加爾公約(1961)→蒙特利爾協定(1966)→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ξ本章習作ξ一、觀念測驗1.()航空保險之業務包括航空機體保險、航空責任保險、航空其他保險。2.()航空保險興起於十九世紀。3.()地面靜止之危險為航空機體保險特定險承保範圍。4.()飛機機體保險有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5.()飛機庫責任保險單乃是業主、地主及租戶的公共責任保險單。二、作業練習1.試說明航空保險之特性?並申述航空運輸需要那些保險?2.何謂「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LiabilityInsurance)3.試從(1)國際航線運送(2)國內航線運送,說明飛機責任保險中賠償乘客之法律依據及賠償限額?4.試說明「飛機責任保險」之(1)保險事故(2)保險費率計算?5.試申論美國遭受911恐怖攻擊事件對航空保險之影響?
本文标题: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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