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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中国司法的一块霆区案件脉络梳理•案情介绍•赔偿•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原因分析•行政反思案情介绍赵作海赵振响赵振响失踪•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花”(化名)。•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人”拒绝。•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砍了下去。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赵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案情介绍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怀疑杀害了赵振晌而被公安机关作为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被释放。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因受不了严刑逼供而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情介绍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就在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的赵振晌竟然奇迹般地“复活”归来?!日子似乎风平浪静……案情介绍“死者”归来赵振海杀人何从谈起?于是乎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抓获真凶•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最终判决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一起错案。该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于昨日上午派人到监狱释放赵作海。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官员停职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李德领,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李德领并没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问责进行中领取赔偿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鞠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然而,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神赔偿。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赵作海冤案在此际得以沉冤昭雪。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本案在赔偿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赔偿的主体和程序赵作海在获赔65万元后反悔,并表示要追加65万元精神赔偿金,最后当地政府同意增加赔偿12万元或为赵作海家再建一栋新房子。然而,本案的赔偿主体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如果真要给,只能算是补助。作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即赵作海的意见,并与之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后作出赔偿决定书。原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短短不到五天的时间就作出赔偿决定书,这似乎有点“草率”,从事后赵作海反悔时说的当时协商的情况可以看出,并未做到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还存在公权力作祟的情形。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对于赵作海案,关于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争议。当时的法律对精神损害是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因此,赵作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诚然,赵作海蒙冤入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然而,对于这一点最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未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也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二、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意图•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多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承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及时的制定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旧的国家赔偿法在这实施的15年来,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使得整个社会对国家赔偿法产生了质疑,也有很多的学者呼吁尽快加以修改,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这次修法,最大的动力还是来自民意,自公民对权利救济的要求。三、新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之处•赔偿范围更加完善•赔偿程序更加顺畅•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四、新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赔偿标准太低•赔偿范围仍显太窄•“豁免权”仍然存在•司法赔偿的非诉讼程序未能得到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五、对《国家赔偿法》的建议•加大对责任人员的追偿力度,完善追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可以向责任人员追偿,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向责任人员全部追偿,大多是部分追偿。况且用纳税人的钱来赔也要问问纳税人的意愿。因此,建议加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对赔偿额度需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应保障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额度。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计算精神损害具体数额上存在困难,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对赔偿标准未作规定。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难以进行规定,但可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标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要确定精神赔偿的最低标准。同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应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并考虑其他因素,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案后反思•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昨天,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省法院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河南省高院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查找漏洞,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今后对于刑事法官的监督力度要更大,凡是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一定要先上庭里审判长联席会进行研究,然后再上审委会研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人员要人人阅卷、交叉阅卷,各自写出阅卷笔录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今后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还重审。原因分析讨论:谁该为赵作海一案负责?•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些,都没有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四是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原因分析之没有引起重视的疑点: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三)制度存在缺陷,使检查机关没有恪尽职守,将错就错•(四)政法委的介入,影响司法审判案件反思:•从赵作海一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公安机关的草率的工作态度,是造成这一冤案的直接原因。其利用刑讯逼供、假造证人等不当和非法手段,迫使赵作海违背良心地承认这一切都是他所为的;其次,检察院的玩忽职守是这一冤案发生的催化剂。案子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核时,检察院出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虽发现案子证据明显不足,存在巨大漏洞,但仍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向法院提起公诉;再次,法院的不合理审判,是酿成此事的间接原因。法院稀里糊涂地对此案做出出人意料的判决,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生命的漠视;最后,政法委的介入,是这一冤案的根本原因。政法委的权力高于公检法,这三机关也就不得不听从政法委的决议,而做出违背道德与事实的判决,令人愤恨。由此可见,我国应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要控制政法委的权力,减少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为各部门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创造有利条件。•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行政反思•总之,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作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相似案例赵作海1。2002年.死刑,缓刑2年2。2010年5月9日.无罪佘祥林1.1994年4月28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3.2005年4月13日.宣判无罪4.2005年9月2日.70余万元国家赔偿徐茂军“官版’赵作海’”1。2005年11月14日.受贿罪,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2009年11月23日.无罪聂树斌1.1995年3月15日.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995年4月25日.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1995年4月27日,执行死刑4.2005年1月18日.真凶被抓获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起冤假错案带来的不仅是对蒙冤者个人的极大伤害,至少还会给这个家庭带来伤害,它的负面影响不只是蒙冤者围一群或一片,同时失去的还有公、检、法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严重时它还会导致人民对法律和正义失去信心。那么,怎样才能及时地纠正、减少、防范冤假错案呢?•强化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实行以来,虽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支撑良好社会秩序的一根重要支柱是公正,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这种公正,同时司法也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个司法人员,应当把公正放在首位,办案中的任何偏颇或者疏忽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都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或终生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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