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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2院核准才能生效)受案范围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3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4(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法院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5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门法院管辖1、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含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1)属于刑诉法204条规
本文标题: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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