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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的概念、职能、作用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广义的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致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3、狭义的保险•从经济角度: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一种合同行为•从社会角度: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二、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合理的费率•保险基金的建立•订立保险合同•专营机构•大数法则可保风险•定义: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特征:纯粹风险偶然性意外非故意大量同质风险存在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只有少量标的发生损失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但损失发生的机会小合理的费率•不能太高•不能太低保险基金的建立•分散性•返还性•专项性•增值性•科学性•互助性•契约型•金融性保险合同•用书面协议的形式,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专营机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大数法则•当标的数量足够大,才能使事故发生的频率逼近概率,从而科学地对保险进行定价三、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险密度(人均的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2002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2.98%,保险密度为237.64元•2、互助性•3、法律性•4、科学性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一、基本职能•二、派生职能•三、保险学说对保险职能的认识•“单一职能”说:主张保险的职能只有一个,即“损失补偿”或“补偿损失”。•“双重职能”说:财产保险的职能是“损失补偿”,人身保险的职能是“保险金付给”•“多职能”说:一是“保障职能”,二是“分摊风险职能”,三是“补偿损失职能”。•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说:又称主要职能和附属职能说,实际上也是多种职能说。英国保险学家戈登C.A.迪克森认为,保险的主要职能有“风险转移”、“集合股金”和“公平保险费”三种具体职能。保险的附属职能有“企业动力”、“保障”、“防损”和“损失控制”四种具体职能。一、基本职能•分摊损失•补偿与给付•分摊损失:千家万户帮一家,五年十年帮一时通过基金的收取与支付来实现的•补偿或给付:产险,寿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基金的运用二、派生职能•投资•防灾防损三、保险学说•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二元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第三节保险的作用•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一、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有利于财政收支和银行信贷收支的顺利实现•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国际结算中,两种计价方式:CIF〉FOBCIF含保险费,出口争取CIF,进口争取FOB•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二、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其正常的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一个风险准备基金)•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关于保险(功能)作用的新认识•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上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阐述了其对保险业三大功能的个人见解。•他认为保险主要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目前在经济补偿方面中国保险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后两个方面亟待快速全面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经济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参与风险管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优化资源配置,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减轻财政压力,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经济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实现均衡消费,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思考题:人寿保险公司倒闭了,投保人有没有损失,如果有的话,有可能有什么样的损失。1、倒闭可能性2、由国家兜底3、费率上升损失第四节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与储蓄的比较•与社会救济的比较•与赌博的比较与社会保险的比较•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经营目标不同与政策性保险•举办主体不同•经营目标不同•承保机制不同与储蓄•经济范畴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与救济•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不同•主张权利与赌博•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第五节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生存保险普通寿险死亡保险生死合险万能寿险人寿保险现代寿险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年金保险特殊寿险弱体保险团体保险人身保险简易寿险疾病保险健康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几个典型特征☛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是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保险期限的短期性•责任保险的几个典型特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责任,且无固定金额☛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不仅是民事风险的客观存在,更重要的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是不固定的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责任保险的赔偿基础: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人寿保险的几个典型特征☛保险金额确定的协商性☛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保单的储蓄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几个典型特征☛伤害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依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健康保险的几个典型特征☛构成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于明显的非外来原因造成的;(2)必须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健康保险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比较严格☛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关于共同保险•广义的共同保险包括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保险•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保险是指投保金额小于保险价值(部分自留)•狭义的共同保险仅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共同保险•通常情况下,共同保险指的是狭义的共同保险关于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41条3款: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仅就财产保险而言☛重复保险必须是相同的保险标的、相同的保险利益、相同的保险事故☛重复保险必须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也可能不会超过保险价值•我国《保险法》41条2款: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41条1款: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关于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的风险转嫁形式•在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关系中,风险均是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横向分摊,这是风险的初次转嫁,是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在再保险关系中,风险是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纵向分摊,这是风险的再次转嫁,是风险的第二次转嫁三、按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四、按实施方式分类•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关于法定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法定保险的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法定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五、按经营的性质分类•营利保险--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非营利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一般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由政府资助营运,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一)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二)物质基础剩余产品的出现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三)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是现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四)数理基础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现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科学的数理基础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1.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分船装货)•2.外国古代的保险思想与原始形态保险(埃及互助基金和巴比伦押妻)(二)保险的萌芽•1.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三)保险的雏形•1.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四)现代保险的形成1.海上保险的发展,促使保险制度趋于成熟与完善•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2.现代形式的火灾保险的形成3.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4.责任保险的开展三、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的中国保险市场•1.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进入20世纪以后,外国保险公司基本上控制了近代中国的保险市场(二)民族保险业开创与发展时期的我国保险市场1824年一广东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一统天下局面,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
本文标题:[管理学]保险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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