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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国际贸易措施:非关税壁垒8.1非关税壁垒概述8.2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形式8.3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8.1非关税壁垒概述8.1.1非关税壁垒的含义及其发展历史8.1.2非关税壁垒的特点8.1.3非关税壁垒的作用8.1.4非关税壁垒的分类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及其发展历史非关税壁垒(Non-tariffbarriers,NTB)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非关税壁垒早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已出现,但普遍建立起来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据GATT统计,非关税壁垒从20世纪60年代末的850多种增加到90年代末的3000多种。进入21世纪,非关税壁垒更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非关税壁垒越来越趋向采用处于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以绕开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约束。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灵活性: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有效性: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因而更加有效;隐蔽性:非关税壁垒能够巧妙地隐藏在合法的进口政策当中,避开公众的视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普瓦蒂埃(PPOtiers)海关效应:法国在1982年规定,所有从日本进口的录像机都必须通过位于法国北部港口数百英里的小镇的普瓦蒂埃(Potiers)海关。海关人员不多,屋子非常窄小。结果进入法国的日本录像机从每月6万多台骤减到每月不足1万台。意大利的空心粉法:在意大利有一个“空心粉纯度法”,要求空心粉的制作原料必须是硬质小麦,而这种硬质小麦主要产于意大利南部。欧洲其他国家的空心粉大多由混合种类的小麦制成,不符合“空心粉纯度法”,很难进入意大利市场。三、非关税壁垒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防御性武器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用以保护国内陷入结构性危机的生产部门如农业部门,或者保障国内垄断资产阶级能获得高额利润;作为国际贸易谈判中的筹码,逼迫对方妥协让步,争夺国际市场;用作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甚至作为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发展中国家:限制非必需品进口,节省外汇;限制外国进口商品的强大竞争力,以保护民族工业和幼稚工业;发展民族经济,以摆脱发达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和剥削。四、非关税壁垒的分类直接限制:指进口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或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定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配额制)间接限制:指进口国未直接规定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而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间接地影响和限制商品的进口。(进口押金制、最低限价制、海关估价制、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8.2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形式8.2.1进口配额制8.2.2“自动”出口配额制8.2.3进口许可证制8.2.4外汇管制8.2.5进口押金制8.2.6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8.2.7国内税8.2.8进出口的国家垄断8.2.9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8.2.10海关程序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ImportQuotas)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之后,便不准进口。关税配额(TariffQuotas),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1.绝对配额按其实施方式不同,有三种形式:(1)全球配额(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又称总配额,是指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2)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即政府不仅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配额,而且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自主配额(Autonomous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UnilateralQuotas),是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而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协议配额(AgreementQuotas),又称双边配额(BilateralQuotas),是由进口和出口两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配额。(3)进口商配额(ImporterQuotas),对某些商品进口实行的配额。2.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分为两种: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二、自动出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VoluntaryExportQuotas),又称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aint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额制和进口配额制的不同之处: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从配额表现形式看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从配额使用时限看“自动”出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指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动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也有的是出口厂商在政府的督导下,“自动”控制出口。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指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iction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marketingAgreement),规定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实行出口配额签证(ExportVisa),自动限制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从1977年到1981年,美国进口日本汽车所占比例从18%提高到25%,而国内汽车产量下降了1/3,约30万名美国汽车工人失业。1980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结果,美国与日本谈判达成协议,1981年到1983年美国每年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限制在168万辆,1984年到1985年提高到每年185万辆。日本由于害怕美国事实更加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美国的汽车生产者明智地利用1981年到1985年这段时间来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成本的节约并未传递给消费者,底特律于1983年赚取了60亿美元的利润,1984年为100亿美元,1985年为80亿美元。日本通过出口高价汽车也赚取高额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当然是美国的公众。2005年6月10日,中欧就纺织品争端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中国将在2007年底之前,保证出口到欧洲的纺织品增长平稳过渡;欧盟承诺到2008年不再限制中国纺织品,而在2007年底之前,只对10种中国纺织品设置增长率限制。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中欧双方同意,从2005年6月11日到2007年底,对上述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三、进口许可证制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按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按进口商品的许可制度,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GeneralLicense,OCL),填写目的不在于限制商品进口,而在于管理进口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SpecificLicense,SL),这种许可证往往指定商品的进口国别或地区四、外汇管制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也称外汇管理,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加以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大都规定出口商需将其出口所得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外汇管理结构,而进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进口用汇。外汇管制方式: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复汇率制混合性外汇管制利润汇出限制五、进口押金制进口押金(AdvancedDeposit)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或进口担保金制,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前,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锡存储一笔现金的制度。同外汇管制类似,即通过控制或减少进口商手中的可用外汇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进口押金制对进口限制有很大的局限性。六、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最低限价(MinimumPrice):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若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标准,就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禁止进口(ProhibitiveImport):限制进口的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便直接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七、国内税国内税(InternalTaxes):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产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在征收国内税时,可以对国内外商品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以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竞争力。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属于一国政府,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权限,通常不受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约束,因此,把国内税用作贸易限制的壁垒,会比关税更灵活和更隐蔽。八、进出口的国家垄断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Statetrade),指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烟酒第二类是农产品第三类是武器第四类是石油九、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policy),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歧视性政府采购的具体做法包括: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与服务强调产品与服务中的国产化程度偏向国内企业的招标直接授标十、海关程序海关程序(Customsprocedures)是指进口货物通过海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税及放行四个环节。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做出严格要求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8.3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8.3.1技术性贸易壁垒8.3.2绿色贸易壁垒8.3.3国际贸易救济措施8.3.4社会标准8.3.5动物福利壁垒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为维护国家或区域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理由而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从而提高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的难度,最终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保护市场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严格的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双重性:指其既有合法性,又有保护性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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