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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电信法律法规2第一章现象目前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和信息消费被列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社会各界对数字化服务需求特别旺盛。电信基础设施是提供数字和信息服务的基础资源,不仅对通信行业本身极为重要,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电信企业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诸多难题电信基础资源(管道、管井、杆路等)被非法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电信基础设施被破坏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包括空调、光电缆、塔件等设备被盗,各类施工等行为造成的管线等电信基础设施破坏,已建成的基站等电信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要求拆除或者改迁等。3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目前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9、50、51条《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31、32条及罚则第4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释:一部法律,一般是由篇、章、节、条、款、项等组成的。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5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6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7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49、50、51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十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9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10《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31、32条及罚则第41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解释,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第三十一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11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二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12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13第三章问题目前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刑法第142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电信基础资源非法占用和基础设施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一般不会达到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难以适用刑法第124条。电信领域缺乏上位法,虽然有《电信条例》和《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对相应内容进行规定,但法律效力不足,约束力偏弱。14第三章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现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办法:虽然我们国家在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但是通过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群防群治的办法依然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积极参与市政相关部门组织的施工前协调会,对工程进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做全面了解,提前做好受影响的电信基础资源和设施的迁改预备工作,存在异议的地方及时沟通。平时要经常留意市政门户网站的市政道路设施运行状态,及时了解相关施工的最新消息。日常巡检盯防的过程中,要及时向施工人员讲解并强调保护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凡是只有自己重视起来,才能换来别人的重视。(巡检工作是维护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网络的正常运行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项工作体现的还是一份责任心,一种工作态度,而态度决定结果,责任心决定工作效能。)对破坏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进行追偿,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15第三章保护通信设施宣传案例案例一:20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十余次在渭南城区多处,用事先准备的手电、剪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爬电线杆等方式,将悬于电线杆上或臵于地面的中国电信交接箱内的电缆剪断后,盗取电缆线中的铜线进行变卖后获取赃款共计200余元。该行为导致2000余户电信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141978.70元。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破坏了正在运行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曾因盗窃判刑,属于累犯从重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16案例二:被告人张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因中国电信通信光缆妨碍施工,在与广东东莞中国电信巡线员协商未果情况下,2012年8月张某指使挖土机挖断长约30米通信光缆,致使大面积通信中断,造成通信基站全阻16个,部分阻断52个,影响约2万天翼手机用户通话及上网,宽带中断4949房,固话中断2480门,政府及企业客户共158条电路中断,造成被害单位769767.14元损失。本案中,被告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超过1万门用户中断1个小时以上,财产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第三章保护通信设施宣传案例17第三章保护通信设施宣传案例案例三:2014年1月19日16时许,广东佛山禅城区某工地附近,被告人杜某、陈某、刘某等人,为了可以贪图方便不拆除施工机械超高部件强行穿越工地间道路,在工地现场负责人梁某指挥下,用铁锤、钳子等工具,将架设在道路上方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截断,造成该区域143户电信用户固定电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经鉴定,相关抢修费用17014元。案发后,工地施工方向中国电信赔偿人民币24831.51元。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用电信设施,致143户用户通信中断,造成经济损失17014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所在单位已赔偿中国电信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文标题: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电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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