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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为8700多万共产党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尤其是《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规律,也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被媒体誉为“史上最严党纪”。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四、以案例解读《准则》《条例》五、如何贯彻好《准则》《条例》二、《准则》《条例》修订过程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原《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原《廉政准则》主要问题缺少正面倡导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准则》的主要内容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四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1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3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4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面向全体党员面向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公与私)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廉与腐)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俭与奢)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苦与乐)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权力行使)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品行操守)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良好家风)八条规范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2、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条例》有必要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纳入条例。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要求。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原《条例》修改的必要性责任追究缺乏纪法不分实践成果制度化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条例》划出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02《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六大纪律违反政治纪律(共18条)违反生活纪律(共4条)违反群众纪律(共8条)违反组织纪律(共17条)违反廉洁纪律(共25条)违反工作纪律(共13条)二、《准则》《条例》修订过程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修订《准则》《条例》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常委会对修订两项法规高度重视。王岐山先后14次召开专题会议对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6次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对修订工作进行研究。在调研中把握方向,在修改中不断完善,2015年王岐山在3次调研活动中都提到了“修订条例”,3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各有侧重,主题针对性较强且层层递进。二、《条例》《准则》修订过程王岐山主持召开3次座谈会序号时间地点主要讲话内容13月28日河南林州突出强调了纪律的重要性。指出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密切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把纪律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25月9日浙江嘉兴强调要纪法分开。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37月9日陕西榆林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9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两项法规修订稿征求意见9月29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准则》和《条例》修订送审稿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其他同志对《准则》和《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了重要意见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条例》《准则》修订过程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变化一:《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原《廉政准则》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五大亮点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准则》体现五大亮点删繁就简好懂易记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变化二:《条例》力求“纪法分开”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对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进行具体化。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新《条例》体现五大亮点点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要求具体化。1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3体现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管党治党实践成果。4对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分类。5亮大五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成果制度化: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关注一: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四类相关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类人员关注二: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正确理解该条需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纪。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关注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即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第八十三、八十四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关注四: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关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关注五: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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