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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二〇一四年十二月雅安雷丰安全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张明强13795862561主要内容: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概述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职工培训知识点:一、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式二、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技能点:牢固树立学法、知法、懂法的意识,掌握相关法规的规定,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1、形势: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为65.9%。201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88,首次降到0.3以下,同比下降23.0%,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5%和22.9%,其中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2%和36.2%,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2.5%和10.2%。2013年底国家煤监局在50个重点县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活动,正在取得显著成果。2014年上半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4.2%和25.3%。重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5.5%和53.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44,同比下降24.9%。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2、特点:⑴、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⑵、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⑶、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⑷、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⑸、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3、认清形势、贯彻落实“双七条”: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依然严峻。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增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迫感,强力推进《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双七条”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职工培训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⑴、安全第一:树立红线意识,落实“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养成安全生产习惯,杜绝侥幸心理,实现自主保安、相互保安。⑵、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在于预防,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机制,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井下作业人员要自觉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标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⑶、综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重视科学技术对煤矿安全的重要支撑作用,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是保证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职工培训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职工培训法律法规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⑵、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⑶、遵纪守规,杜绝“三违”现象。⑷、遵守本工种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⑸、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⑹、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⑺、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⑻、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2、方针对于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要求:第二节职工培训法律法规双七条: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第二节职工培训法律法规双七条:贰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GB2312“》国办发〔2013〕99号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分级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明确部门全监管职责。煤矿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或兼职辅助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一、安全生产法律第二节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⑴、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5个方面:①、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②、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受到损害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④、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3.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3个方面:(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二)《劳动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⑴、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⑵、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三)《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⑴、《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⑵、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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