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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张馨月目录伍贰叁肆壹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等主要立法活动及司法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概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六法”的主要内容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一)建立民主共和制,反对君主立宪,推翻清政府,建立民主政权(二)实行平等自由,反对封建等级、专制制度(三)实行法制孙中山、宋教仁(四)主张改革司法制度,体制上实现司法独立(五)改革刑罚制度,废止体罚、刑讯,实行西方刑罚证据制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等主要立法活动及司法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1911年12月3日,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2日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次日曾加修正。这部大纲共四章(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21条。正是根据这个大纲,孙中山先生由海外回国后于1911年12月29日当选为临时大总统。2、主要内容明文规定效力至宪法性文件生效时止。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制。采取一院制议会制度,即参议院。3、意义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基础,也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临时约法》的制定1912年3月11日,即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的次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临时约法》。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临时约法》共56条,分为七章,即: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其内容主要有:关于国家性质。关于政治制度。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及严格的修改程序。(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产物,其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其主要特点就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这些特点主要包括:第一,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之变动,是《临时约法》对《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的最重要的修正,也是《临时约法》最突出的一个特点。第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约法规定参议院在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依法行使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受弹劾后,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第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封建条款,相反,却保留了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也没有任何体现。约法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帝条款。同时,根据约法,人民也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民主权利。(三)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1、经济方面,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临时政府自成立之始即十分重视依法律手段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注重加强经济立法工作,保护私人财产。这方面的法令主要有:《保护人民财产令》;《商业注册章程》;“慎重农事令”。2、保障民权方面提倡人权,废除封建等级制度。民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一面旗帜。临时政府曾颁布大量律令,废除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主要有“权利平等令”,解除贱民身份,法律上人人平等;“禁止买卖人口令”;改革有碍平等的称呼。3、文化教育方面启文明而速进化。临时政府曾颁布了一些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4、社会改革方面进行社会改革,禁止前清陋习蔓延。法令主要有:禁烟法令;禁止赌博;剪辫法令;劝禁缠足令等。5、改革刑罚、司法的法令6、军法法令有条件的暂时援用前清旧令。(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中央审判所是民国初建时的最高审判机关。地方:而各省的情况,则由于当时的形势,其机构建制多有不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法院。2、司法改革措施禁止刑讯的规定。并确定实行重证据不偏重口供的原则,这是辛亥革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一大成就。禁止体罚的规定。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在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之条,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律。由此可见,该令文已初步确定了改革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概述2134(一)北洋政府的宪政立法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2、《天坛宪草》3、《中华民国约法》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的巨大权力。第二,取消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及纯属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议员由总统任命),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准备条件。第三,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附加种种限制条件。4、《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其主要内容及特点:第一,在民主的辞藻掩饰下,确认军阀的专制统治。第二,以专章列举“国权”和“地方制度”,以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及地方自治制度。(二)北洋政府主要刑事立法活动1、《暂行新刑律》及其《补充条例》1912年3月10日,由袁世凯发布的关于援用前清法律的“临时大总统令”中,明定可以“暂时援用”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但加上了“与民国国体抵触各章条应失效力”的限制。法部对《大清新刑律》的删修内容主要有三:第一,将律名改称为《暂行新刑律》;第二,删除了“侵犯皇室罪”全章12条及伪造或毁弃“制书”、“御玺”者,窃取、强取或损害“御物”者等7条,以及《暂行章程》5条;第三,修改了部分字面,如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复奏”改为“复准”,“恩赦”改为“赦免”,共涉及25条。1912年8月12日,北洋政府公布了《暂行新刑律实行细则》10条。1914年12月24日,袁世凯又公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将其原来规定的刑罚分别加重。2、刑法修正案3、特别刑事法规北洋政府根据其统治的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特别刑事法规。主要有:《戒严法》、《陆军惩罚条例》、《治安处罚条例》、《治安警察条例》、《海军惩罚令》、《治安警察法》、《治安盗匪法》等等。(三)北洋政府主要民商事立法及其特点1、《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法律部分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发布的关于暂行援用前清法律的《临时大总统令》中,也包括了《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即通常所谓“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2、民法草案北洋政府民法典的编纂进展缓慢。3、判例和解释例北洋政府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判例和解释例去处理民事案件和纠纷,判例和解释例也就成为其民法的重要渊源。4、商事法规北洋政府民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为了确认买办及军阀经营的商业利益,就在清末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单行商事条例、章程、命令等。5、特点内容上的近代化,主要表现为吸收新理论。形式上的近代化,主要由判例、解释例、特别法、法理来实现。(四)北洋政府行政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组织法。职官管理法规:关于职官考试的法规。公布的关于职官考试的法规主要有:《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店试令》等。关于文官任用与官等的法规:规定中央行政官的任用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关于官吏惩戒纠弹的法规。(五)北洋政府的诉讼程序法规关于普通审判制度的法规。关于军事审判、兼理司法法院审判制度的法规。关于平政院受理案件的法规。(六)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1、以“隆礼”“重典”为立法原则2、在立法活动中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颁众多的单行法规,并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七)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兼理司法和特别法院之分。普通法院组织。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及审检合署的司法机关体系。即设立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以及相应的四级检察厅。检察系统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等检察厅。它们分别设置于各该级审判厅官署内,由检察长、检察官组成,对刑事案件负责行使侦察、提起公诉与监督判决执行等检察权。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在未设普通审判机关之县,其民、刑案件暂由县知事兼理,称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类。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2、司法制度的特点扩大军事审判的范围。扩大了外国人的司法特权。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倾向。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一)立法原则、立法体制与立法特点1、立法原则形式上以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实质上坚持“以党治国”,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最突出的特点。2、立法体制在形式上,大体实行三级立法体制。第一级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后改称中央政治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其职权主要有:(1)最重要的法律的制定颁行(或命令国民政府颁行)权。(2)立法原则的议决权。(3)重要法律的修正、解释权。(4)紧急命令权。第二级是“国民政府”。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行使“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权。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在立法方面权限不一。第三级是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政府及专员公署。总之,以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党治”原则,是训政时期乃至“宪政”时期国民政府的基本方针,它贯穿于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也贯穿于期间的各项立法活动。3、立法特点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这是最大特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特别法中刑事特别法占重要地位。(二)立法概况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8年至1937年,是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建立时期,基本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框架工作。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从1937年至1945年,国民政府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令为主,表现出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全面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而代之以“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的新的法律制度。至此,自1928年开始逐步建立的国民政府六法体系被彻底废除。(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1、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2、例南京国民政府把例(包括判例和解释例)也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六法”的主要内容伍(一)宪法性文件及其内容1、《训政纲领》及其内容《训政纲领》共6条。主要内容:在训政时期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付托给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与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执行。《训政纲领》就其内容来看,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即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其主要内容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了《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分8章:总则、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适用时间最长。其内容特点是:第一,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第二,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
本文标题: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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