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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二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一概述一概述(一)农业机械所谓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如,大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小麦收割机、玉米收获机以及其他被动机械。(二)概况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做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7000万元农机具购置补贴,到2009年,购置补贴已经达到130亿元。随着农机具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每天,全国都在发生着车毁人亡的惨痛事故,给千千万万个农民家庭和无辜群众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91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足以让我们对安全生产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农业机械的安全教育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只有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农业机械各类事故的发生及财产损失。二农业机械法律法规首先,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目前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都有那些法律法规:1、2009年9月17日由国务院颁布,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并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2、2003年10月2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共计八章一百一十五条。3、2004年6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八章三十五条。4、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六章三十八条。5、2002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志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下面,我们共同学习一下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一)作业安全农业机械在作业、运输中应当遵守以下几方面规定:1、参加易燃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碳。2、农业机械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用明火照明。3、农业机械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4、农业机械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材料。5、农业机械驾驶室乘坐不准超员,其他位置严禁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停留。7、农业机械在路上行驶或转移时,应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机的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通过村镇、桥梁或繁华地段时应有人护行。上、下车船用低速档并有人指挥。6、农业机械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障碍,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档。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受深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阻塞。9、农业机械驾驶员须遵守的规定:(1)驾驶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2)不准将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3)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械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4)不准饮酒后驾驶;(5)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8、联合收割机不准牵引其他机械。(6)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7)农用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8)驾驶员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9)不准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10)驾驶农用机械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1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产品质量的优劣决定着事故的多与少,劣质的产品是造成农机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2维修市场不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更有甚者,使用假冒的伪劣配件进行拼装农业机械,从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是造成农机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二。(二)造成农机事故频发的原因3机械操作安全制度得不到很好地落实,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能水平低下,是造成农机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三。4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造成农机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四。根据2005年3月颁布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我们也深深的感觉到,罚款不是万能的。一些机手朋友无视国家法律,安全意识淡薄,视人民群众的生命于儿戏,明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却明知故犯,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近期在浙江杭州、江苏南京、四川成都发生的几起机动车重特大交通事故,不是因为醉酒驾车,就是开飞车造成的。对于这些严重违规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不要等事故发生后,悔之晚矣。案例成都醉驾事件2008年12月14日,孙某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四川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孙某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终审法院没有改变罪名,但认为孙某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超载、无证驾驶、拼装改造农业机械和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是造成农机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五。在日常的农机作业和运输过程中,我们有的同志对于超载、无证驾驶和非法搭人载客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结果发生车毁人亡的事故。(1)超载挂车核定载质量≦拖拉机使用质量×3-挂车质量一般情况是,大中型拖拉机2-7吨;小型拖拉机1吨;手扶0.5吨。超过即为超载行为。此外,拖拉机长时间超载拉运货物,必将加剧机车各零部件磨损;油料燃烧不完全,积炭严重;发动机转速降低,功率下降,缩短
本文标题: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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