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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基础第一章导论第二章犯罪学思想的起源与发展第三章犯罪现象论第四章犯罪原因论第五章犯罪对策论犯罪学基础:第一章导论一、何为犯罪学?(本体)二、犯罪学的意义(价值)三、如何进行犯罪学研究?(方法)第一节犯罪学的定位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一门社会科学。一、犯罪的一般概念1、犯罪的政治概念:马克思:“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恩格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6页。)2、犯罪的法律概念(刑法学)(1)中国: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德、日等国: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3)英、美等国: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3、犯罪的社会(道德伦理)概念违反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道德情感,如怜悯与正直等,而不被社会容忍者为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伤害、盗窃、抢劫等。4、犯罪的宗教概念宗教教义通过对世俗世界境遇的否定性评价,及对终极实体的歌颂赞美,吸引人们信奉宗教,并由此制定教规,使信徒遵守,从而产生两种宗教教义上的犯罪概念:(1)针对世俗世界的犯罪概念:宗教将一般人类社会的问题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将其概括为“罪恶”,认为此一罪恶为人类痛苦的根源,如人类自私自利弱点,表现为外在的贪污、盗窃、欺诈、杀人、抢夺等犯罪行为,及内在的贪婪、说谎、妒忌等观念上的问题,目的是希望增强对神圣世界的向往及对宗教教义的遵守。(2)将违反宗教教规的行为视为犯罪,因违反教规等于亵渎神灵,生活便失去意义和价值。如“摩西十诫”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5、犯罪的功能性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包括法定犯罪和其他越轨行为。(1)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2)待刑罚化的犯罪行为。如见危不救、严重的浪费行为、国家机关的一些滥用职权行为等。(3)准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行为。(4)待除罪化的犯罪行为。安乐死、赌博等行为。(5)其他一些越轨行为。如通奸、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6)一些法律上有争议的或社会上的灰色行为如聚众淫乱、换妻行为、“一夜情”、“包二奶”、克隆技术应用等。二、犯罪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1、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2、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原因为核心对象的科学3、犯罪学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1、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1)一般而言,人类知识可略分为四类:物理科学(PhysicalSciences):物理现象生物科学(BiologicalSciences):生物和生命现象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人类社会人文学(Humanities):人类信仰、情感、道德和美感(2)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变化的事实与规律,犯罪学就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狭义的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一般性、基础性的问题的研究。广义的犯罪学,包括其他分支学科。如: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生态学、犯罪经济学、犯罪精神医学、犯罪基因工程学、犯罪统计学、刑事政策学等。2、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为核心研究对象(1)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科学认识基础上;从犯罪学基本流派如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等命名来看,主要体现了对犯罪原因的认识不同。(2)犯罪现象包括:犯罪现象的本质;犯罪现象的状况、特性与发展趋势;犯罪事实、犯罪结构及犯罪分类。(3)犯罪原因包括:犯罪人的个体原因;社会诱发犯罪的因素与条件;犯罪矫正效果及再犯、累犯之原因。(4)犯罪(预防)对策包括:犯罪的刑罚对策;犯罪的防范对策;犯罪的社会对策等。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3、犯罪学的价值(1)犯罪学是一门求真之学客观地描述犯罪对象,真正地去探究犯罪原因,切实地提出犯罪对策。(2)犯罪学是一门求善之学研究恶,是为了扬善;善待犯罪人、善待被害人、善待每个人。(3)总之,犯罪学是一门有用之学改进法律,改造制度,减少犯罪,改善人生,构建和谐。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是有原因的犯罪是可预防的犯罪人也是人犯罪人具有个体性惩罚犯罪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犯罪是发展变化的犯罪有一定的正价值第二节犯罪学研究的方法一、社会调查法(一)问卷调查法(二)访谈法二、观察法三、实验法四、历史研究法五、内容分析法六、个案研究法第二章犯罪学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一、中国古代有关犯罪思想二、西方犯罪学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三、简评和谐社会是社会规范得到较好地遵守的社会。社会规范的功能是调节社会关系,规定社会活动空间,预防和制裁越轨行为,实现社会控制,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社会规范是否健全、有效,各种越轨行为的数量和破坏力是否较低,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指标。所谓越轨行为,或称为社会越轨、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均衡性、人们社会行为的复杂性、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及价值观、经济地位等的差异性,导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各种社会越轨行为中,犯罪作为形式上最激烈、最具对抗性和破坏性的越轨行为,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犯罪和规范的反衬如此强烈,使它不可能逃过任何思想者的视线。第二章犯罪学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一、中国古代有关犯罪思想(一)强调富国养民,平均财富,以有效抑制犯罪1、管仲:“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2、李世民:“治国犹如栽树,根不摇,则枝叶茂荣。”强调刑罚宽和,反对滥施刑讯。3、白居易:“贫困思邪而多罪。”4、龚自珍:“水土平矣,男女生矣。”认为贫富不均是犯罪和社会动乱的根由,主张平均财富。(二)强调整体社会控制分层管理1、管仲:“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2、王安石的保甲制: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三)强调尊卑有序德育教化以维护社会秩序1、孔子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认为“道之以正,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荀子的性恶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之人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贱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仪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礼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随,然后出于礼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3、韩愈主张“礼法兼用”“德礼为先”4、沈家本:“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者也。”(四)强调正心修身自我约束孟子:“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主张性善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我铄之也,我固有之也。”(五)强调宽猛相济的均衡思想1、孔子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2、王夫之的宽严论:“夫严尤可也,未闻猛之可以无伤者。相对而为宽猛,则纠枉过正,行之不利而伤物者多矣。”“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3、张之洞主张“宽猛相济,刚柔结合”,说:“抚良民则熙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六)强调严刑峻法的威吓思想1、子产:“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难宽。”2、商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简评:此株连观点易致冤案,如用刑之道,在于除奸,奖赏之理,在于扬善,若无法扬善止过,社会必乱。)韩非:“峻法所以遏淫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七)强调官逼民反的冲突思想1、墨子:“饥寒并至,故为奸邪。”2、董仲舒:“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3、老子:“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二、西方犯罪学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一)古希腊罗马时代1、柏拉图指出,个人灵魂有善恶两部分,此一分野系受教育好坏所决定。2、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因素包括既有生活条件及人类邪恶的本性两方面,如缺乏衣食、追求享乐及肆意纵情,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及克制自己以预防犯罪。3、西塞罗认为,理性为人类共有特征,犯罪为个人心理因素所致,应受良心谴责;主张罪刑相对应。(二)中世纪神学观点1、保罗的原罪论。人类从出生即处于有罪状态,“没有法律之先,罪已存在世上。”2、奥古斯丁认为恶的意志为犯罪的根源。3、阿奎那认为人的灵魂有善恶两部分,经神的启发与帮助、个人修养等,善的德性便可展现,否则易引起犯罪。4、魔鬼说。认为至善的上帝不可能创造出邪恶行为,犯罪人及精神病者所产生的偏差行为是魔鬼撒旦附体的结果,驱魔方可拯救其灵魂。(三)中世纪世俗观点1、莫尔:社会本身为犯罪产生原因,犯罪是对社会状况的一种反映。2、波塔:身体形态与犯罪有必然关系,人的身体异常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3、康帕内拉:私有制造成人类贪婪及利己思想,为社会一切犯罪的根源。(四)自然法学家的观点1、霍布斯:性恶论。人类生来具有自私自利及残暴好斗的邪恶本性,犯罪与战争等行为都是人类本性推动下的产物。2、温斯坦莱:犯罪产生原因为君主制与王权、本能冲动及对法律的愚昧
本文标题:犯罪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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