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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小龙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有:(一)客观性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被人们所直接感知。只有在主观罪过外化成为不依人们意志而存在的客观范畴时,才能对其定罪量刑。(二)具体性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旨在表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其特征有:(三)多样性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复杂、多样。(四)法定性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能够充分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客观事实。在分则条文中,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罪状的主要内容表现出来。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体现。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一)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三)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四)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五)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没有刑罚,已成为现代刑法的普遍原则。我国刑法所惩处的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一)概念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二)特征1.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排除动植物、物品或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2.有意性。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4.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A.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C.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D.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E。欠缺有害性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自力救济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推定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F.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以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得从界限的角度出发,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应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这是现代刑法理论的通说。(一)作为所谓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类: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包括利用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动等。(二)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等。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这一条件表明了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构成上的合理性。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这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纯正的不作为犯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第261条的遗弃罪、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第429条的见危不救罪。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刑法理论上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危害结果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也并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之中。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做的分类。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决定而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行为与该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都是直接结果。即对直接客体的直接损害。但直接结果并非都是构成要件的结果。间接结果,指在犯罪完成以后,通过犯罪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做的分类。物质性结果,指能够经过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三)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做的分类。构成要件的结果,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危害结果。它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轻重。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称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结果”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故虽然通说将刑法因果关系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外,但这丝毫不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果关系论的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但又要排除各种形式的株连。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A.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B.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先有因,后有果。C.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链条中因可以是果,果也可以是因。D.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及多因多果。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学说1.必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才能令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负责任。2.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行为人负责的基础。教材: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只影响量刑,但有时也影响定罪。第五节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要件。一、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构成要件的时间,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如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禁渔期”。构成要件的地点,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如第444条的遗弃伤病军人罪,必须发生在“战场上”。构成要件的方法,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如第277条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它(们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历年司法考试题选讲08-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考点:危害结果的法律属性】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题目所涉及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果关系学说08-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07-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
本文标题: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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