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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卷一突破100分经济法必背(吴未央).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卷一突破100分—经济法吴伟央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分值为40分,其中单选8分,多选24分,不定项为8分。和2006年相比,2007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基本没有出现偏题。如卷一第21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第22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21题考查税收强制措施;第24题考查《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则;第25题考查招标、投标、中标的法律性质;第26题考查的《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第65题考查产品责任;第66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内容;第68题考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监会和央行职权划分、商业银行的破产;第97—100题考查《劳动法》中的经济性裁员。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考点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反垄断法的目的:直接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根本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4、域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考点二、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1)三大经营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2)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2、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横向、纵向)(1)要件: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转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特别提示】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上述行为。★★(2)豁免:(第15条)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六种)——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亏本销售(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2)市场支配地位:(第19条)【1—1/2;2—2/3;3—3/4】4、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1)三种情形: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通过合同等方式。(2)申报与审查:事前申报原则;审查分初步审查(30日内两种结果——可以集中、进一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3)二种免于申报情形: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本来就是一伙的!】5、行政性垄断的类型:(1)地区封锁★★;【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动(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排斥限制招投标;排斥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2)强制交易(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第36条);(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考点三、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考点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1、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2、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特别提示】整体责任轻,基本上没有提及高管的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键词提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服务”。考点二、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真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19题、2007年卷一第21题)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主体特定,必须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如电力局、自来水公司,一般具有合法的垄断地位;(2)行为特定,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施了上述禁止行为,但是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1)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政府”指除中央人民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2)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碍或排除竞争,维护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真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19题)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要件:(1)附加不合理条件;(2)违背消费者意愿。★考点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真题指引:2005年卷一第98题,2004年卷一第97、98题,2003年卷一第15题,2001年卷一第90题,2007年卷一第22题)1、混淆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真题指引:2003年第15题)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判断合法与否的关键是看财物、折扣、佣金等是否入账。此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关键词提示】:查处机关主要是工商局,犯罪归检察院3、虚假宣传行为:(1)责任承担情况,①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③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④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注意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区别:前者是仿冒其他商标或商品等特征,欺骗消费者使其误认为是其他商标或商品;后者则只是单纯夸大其词或隐瞒真相。【关键词提示】:结合产品质量法的虚假广告责任。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主体不限于直接的经营者。★(真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97、98题)5、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1)主体:经营者之间;(2)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13题)【关键词提示】如果主体之间不是竞争对手,不存在竞争关系,则不构成该行为。考点四、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考点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关键词提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行为等四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关键词提示】:适用对象为“自然人”生活消费,单位组织购买自身消费的用品不属于消法保护范围。考点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1、具体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真题指引:2006年卷一第65题、2005年卷一第69题、2004年卷一第20题、2007年卷一第66题)2、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自主选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③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④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选择和挑选比较。★★3、公平交易权。根据《消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条件包括“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货真价实,老少无欺。★★4、经营者的义务:(1)商店明码标价的义务;(2)承租方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3)开发票的义务★;(4)不得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5)质量保证义务。(真题指引:2005年卷一第21、69题)考点三、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1、解决的途径包括:(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1)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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