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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15、地下车库排烟统和排风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统。17、临时高压给水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人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数可按下表确定: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850.770.60(应重新考虑)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二、规范所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29、当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6.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1)单层或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1)单层或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7.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层及层以下。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层。(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8.高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等重于空气的燃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12.00t/h、地下不应超过8.00t/h,且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10.00t/h、地下不应超过4.00t/h。常压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地上不应超过7.00MV,地下不应超过4.20MV,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梯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2)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压或负压型锅炉房可布置在地下层,并均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使用燃气做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使用燃油作燃料的,应设通风换气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5)使用燃气的,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燃油、燃气应在进入建筑和室内的主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和手动截断阀。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10.关于高层塔式或单元式住宅的消火栓设计。18层以及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高层塔式住宅,当无走道或走道长度小于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一只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2支水枪计算。走道长度大于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单出口消火栓外,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走道消火栓和前室消火栓竖管可合用,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10层、11层单元式住宅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防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2支水枪计算。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当扑救火灾的消防水带不穿越封闭楼梯间且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11.关于空调系统的定性。《建规》第8.7.1条的第六款空调系统系指设置有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
本文标题: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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