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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一、本类犯罪的范围125——130条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违规制造、销售;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持有、私藏;非法出租、出借;丢失不报;非法携带二、涉枪犯罪的对象《枪支管理办法》:军用枪支、射击枪支、狩猎枪支、麻醉枪支、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和钢珠枪。爆炸物:军用(地雷、炸弹、手榴弹)、民用的爆破器材。但不包括烟花爆竹。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1、非法储存: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2、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3、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2001年司法解释[例题](2003年试卷二第3题)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答案]A案例王某原为公安机关的一民警,因严重违纪被开除,领导找其谈话要求上缴此前配备的枪支、弹药。王某欺骗说不小心丢失,就是不依法上缴。如何认定王某行为?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8条)(1)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2)犯罪目的:非法销售牟利;(3)客观方面:①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制造上、销售上违规)区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后者是一般主体,而前者是特殊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处罚实行双罚制[例题](1998年试卷二第68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答案]ABCD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第2、3款)1、128条第2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128条第3款: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两个条款有什么区别?[例题](2000年试卷二第32题)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配置用枪的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猎枪的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②丢了枪;③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④造成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即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安全以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发生范围由于刑法将发生在铁路、航空运输中由特殊主体违规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单独规定了犯罪,因此,本罪的发生范围,主要是指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但是,这并不排斥非特定主体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中违反保障铁路运营安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者直接与交通运输有关。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能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发生在学校、厂区、居民区、耕道等处的交通事故,一般不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练习:游某到某中学岳父家吃午饭。正吃午饭时,同事牛某(没有驾驶证)开车找游某。二人一起吃午饭,都喝了不少白酒。饭后,游某叫牛某教其开车。游某岳父说不可以,这是校园,学生多。但二人不听,游某在校园内行驶了一会儿,正准备拐进教师宿舍时,由于方向盘打得太死,车子朝站在教室旁的6名学生撞去。慌忙中,游某抬脚踩刹车却又踩到了油门,结果4名学生被撞倒,其中一名女学生被撞成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问:游某行为如何定性?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罪与非罪。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关键在于:其一,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其二,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情形。——2000年司法解释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限于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马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和行人可否成立本罪?2005年8月4日凌晨1时,被告人黄某在国道G321线肇庆高要市禄步路段步行横过公路时,边打电话边在路上及路边来回走动。一辆广西牌的多功能拖拉机为了避让黄,在车尾碰撞黄后,直驶向对向车道,与另一辆广西大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多功能拖拉机驾驶员与乘客及大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行人黄某与大货车另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行人黄某与多功能拖拉机驾驶人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高法”2000年司法解释——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责任体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公共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并无能力赔偿在30万以上重伤一人,并有下列之一的: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肇事后逃逸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构成犯罪,存在民事赔偿2、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3、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消极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形。——二次交通事故积极逃逸: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罪与彼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后一种情况大都是故意犯罪。比如,故意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撞死特定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出于对社会报复、泄愤等动机,不计后果,针对人群进行冲撞,致使多人伤亡的,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数形态。(1)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涵洞等难以发现的地方,使其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死亡,或者在驾车夺路逃跑时,故意撞、轧他人致死的,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肇事后,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等原因,将被害人隐藏、掩埋,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只定交通肇事罪。4、法定刑(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图表)(2)3-7年有期徒刑: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A.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B.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C.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7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课堂讨论:李某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驾驶大卡车超速行驶。将前方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李某见撞人后,加速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后追赶,示意其停车,李某不理。车跑到一农贸市场时,为摆脱出租车,又把路边一骑车带小孩的母女撞了,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路边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设卡堵截,李某还是不停车,意图从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堵截其的毛某,致毛某当场死亡。(1)李某撞死季某、韩某如何定性?(2)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停车救人,同车刘某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则刘某是否构成犯罪?(4)若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导致二人死亡。如何定性?(5)李某撞死毛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肖某某日酒后驾车,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发现撞人后,又见有人前来追车,肖某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问:肖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二、其他责任事故的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涉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共同点在于事故隐患一般都被提出过,但没有采取措施或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练习(2005年试卷二第20题)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答案]C案例陆某驾驶公车行至某站,张某上车。因张始终站在车前门影响乘客上车,陆叫张往车厢内走,张未予理睬。当车在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击中其脸部。陆遂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张,二人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接连撞倒一自行车,撞坏一出租车,撞毁附近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龚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损失21288元。问:二人行为如何定性?
本文标题: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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