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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皮纯协冯军第二单元行政赔偿主要内容:一、行政赔偿范围二、不予赔偿范围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原则六、行政赔偿诉讼七、行政追偿一、行政赔偿的范围——第3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一)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某甲撞成重伤。现问:受害人甲是否有权提起国家赔偿?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一)的参考答案受害人甲有权提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行政职责,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防车在火速赶往火灾现场途中,由于行车过快,将一正常行路人某甲撞成重伤,已严重违反行政职责,故消防部门应承担国家赔偿,受害人甲有权提起国家赔偿。一、行政赔偿的范围——第4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不予赔偿的范围——第5条(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7条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4、受委托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案例分析(二)李某是某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因表现突出,加之市工商局当时工作繁忙,而被借调到市工商局,在借调期间的一次执行任务中,其违法剥夺某乙的人身自由。现某乙想提出国家赔偿。问:此案的被告人是谁?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二)的参考答案此案的被告人是市工商局。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损害的情况,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而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应是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县工商局是甲的所属机关,市工商局是其所在单位,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市工商局是被告。案例分析(三)某市朝阳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2001年5月的一天,联防队员甲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人某乙,因某乙拒绝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某甲用木棍将乙殴打致伤。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三)的参考答案此案应由区公安分局承担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治安联防队受区公安分局委托行使治安管理权,在行使职权时,联防队员甲用木棍将行窃嫌疑人乙殴打致伤。故依法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区公安分局承担赔偿义务。五、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又称行政处理先于诉讼解决的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课堂讨论(一)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无证驾驶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将汽车扣留,当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不可能采用下列哪些理由?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损害是乙的行为导致的,国家不应承担责任;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答:ABC六、行政赔偿诉讼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4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程序——行政程序(非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司法程序)课堂讨论(二)在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些是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他人的行为;B、环保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为;C、公安人员执行职务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D、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答:AC七、行政追偿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单元刑事赔偿一、刑事赔偿的范围;二、不予赔偿的范围;三、刑事赔偿请求人;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五、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六、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七、非讼特别程序;八、刑事追偿。一、刑事赔偿范围——第15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一、刑事赔偿范围——第16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二、不予赔偿的范围——第17条(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课堂讨论(一)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A案例分析(一)某甲因抢劫被刑事拘留。15日后,公安机关查明某甲尚未满14周岁,遂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释放某甲。某甲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否赔偿?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一)的参考答案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明文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因抢劫被羁押,后公安机关查明某甲未满14周岁,遂依法立即释放甲,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赔偿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根据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案例分析(二)1999年1月5日,王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9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2001年1月,经复查发现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王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问: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二)的参考答案根据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在本案中,国家应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应从1999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1年1月止。但是,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即从1999年1月5日至1999年6月1日间,国家不予赔偿。三、刑事赔偿请求人——第18条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刑事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刑事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刑事赔偿。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第19条(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课堂讨论(二)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李文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B、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院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答:B司法解释根据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案例分析(三)某甲因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后报检察机关批准变更为逮捕。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现甲打算提起赔偿诉讼。问: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此案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谁?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三)的参考答案此案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是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案是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案件。故,依法应由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义务。案例分析(四
本文标题:757-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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