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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四方案购房同住人死亡,生前未确权份额归属谁?【案情简介】王某、刘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王A、王B,1994年12月,四人共同签署《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明确涉案房屋上海市黄浦区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承租人为王某,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涉案房屋,房屋购买人确认为王A,并委托刘某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同期的《本户人员情况表》显示核定人口为以上四人,2012年8月,王某不幸过世,剩余三方对系争房产的份额产生争议,经协商,始终未成达成一致意见,王A随委托本所律师进行诉讼。“94方案”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办法简称。该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虽然当时公有住房内有多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也只能有一人进行房屋权利人登记。由此,致使许多可以作为权利人登记的共有人无法登记。上海高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争议焦点】按照94方案购买的产权房屋,以上四人均可以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如果产权仅登记于一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确认产权共有。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房屋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房屋没有占有比例之约定,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王某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应得产权份额,是归属于讼争时房屋产权登记人王A所有还是由刘某、王A、王B共有,如果王某的应得份额为诉争时产权登记人王A所有,则王A可享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刘2某、王B各为四分之一,如果王某的产权份额归其他共有人共有,则各方享有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案情分析及经过】(一)前期工作:提供有利证据、搜集相应依据。1.证据方面,除提供案件的基础证据外,另提供当初购买公有住房时王A付款的相应证据;2.法律依据:根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问题7: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发布的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二)研读相关依据,寻找有利观点与判例。关于“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已经去世的同住成年人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在诉争未发生时的登记人名下没有异议,并非其生前未主张的产权份额自然归诉争时的产权登记人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生前未主张权利的,从登记公示角度出发,则视为同意将自己的产权份额归产权登记人所有。且从实践案例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类似的案例按照上述不同观点的情况。从尽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角度出发,本律师以第二种观点来确定诉请,并将相同观点案例作为辅助材料向法庭提供。【判决结果及律师体会】经过庭审,本律师积极发表辩论意见,阐述相应观点,最终观点大部分得到支持。该案的主要体会为:并非所有的案件均是直接适用相关的法律,得出明3确的结论,有些案件有可能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努力搜寻有利的相应法律依据、观点与相似判例便显得非常重要。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的权益出发,认真研读案情,分析案情,提供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从而尽力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本文标题:九四方案购房同住人死亡,生前未确权份额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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