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c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包括三类:本章只有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由单位构成,其他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一、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溺婴与堕胎)(2)无论是何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发生对象错误认识,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将张三误认李四而杀害)(3)行为人将尸体、动物等当作活人而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行为(1)积极的作为:刀砍、枪击、下毒……(2)消极的不作为:有义务、有职责、有能力3、自杀以及相关行为的认定(3)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构成故意杀人罪(4)逼迫自杀:行为人利用某种权势或者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自杀身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5)致人自杀:A.行为人的正当合法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B.严重违法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追究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构成侮辱罪)C.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案例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某男逃走案例2:保育员王某带小孩外出游玩,一小孩失路掉进粪池,王某四处呼救,李某赶到,找得一根竹竿试探出粪池只有一米深,但二人嫌脏都不肯下去,继续呼救,直到农民张某赶到将小孩救起时,小孩已溺死。问:对王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案例3:被告人孙某于1983年同胡某结婚,婚后关系逐渐恶化,至2001年10月19日因打架而分居。被告人孙某和女儿住在小卖部内,胡某住原宅院内。2001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和其弟回家检查通往小卖部的电源时,发现胡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被告人孙某见状,既不将胡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而是和其弟将胡某抬放在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晚二人又将胡某抬到街对面一间闲置的小屋内,不给予其照料。11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之弟找到孙某将胡某抬回家中放在床上,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前去看望胡某时,发现胡某已经死亡。对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法院判决: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含了对扶养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心,照料和救助,被告人孙某在发现其丈夫胡某不省人事后,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孙既不将胡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胡某的病情延误60多小时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A.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砍断手指、刺破肝脏……)B.破坏他人身体某一器官的机能(视力、听力下降或丧失……)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构成本罪。军人有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二)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强行剔除他人毛发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以构成侮辱罪精神损害分为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和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前者不能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但可以作为侮辱罪的客体);后者如果引起身体的病态,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为人采用长期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使他人造成精神错乱,成为精神病患者)(1)以故意传染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A.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所传染的疾病不具有高传播率、能够治愈、在一定时间内不至于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B.故意传播的是鼠疫、天花、霍乱、“非典”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埃博拉病毒等目前人类尚难以治愈的疾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盗窃与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伤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盗窃、侮辱尸体罪(1)伤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有四种: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后三者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对重伤和死亡负刑事责任。(2)“重伤”:刑法95条: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3)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3、几种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键看主观罪过(通过客观表现来判断)从案件的起因、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行为人对后果的态度、预谋的内容、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主观内容不清的,出现死亡结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出现伤害结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只是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案例:程某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1998年9月上旬,程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0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程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来向程要香烟,程给匡、吴各一支,未给周,周抓住程的衣服与之纠缠。程将周的手拨开,发生拖拉,周打程面部两拳。程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下而上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倒地死亡。分析:对于用刀子捅人、不计后果的案件,一般是按被告人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对被害人只造成伤害,对被告人可按故意伤害论处。故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1)普通过失——普通罪名(2)业务过失——特殊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1)过失致人伤害的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以上才构成犯罪。(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轻伤的故意,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案例1: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陈、刘等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王某醉倒不省人事后,陈、刘等人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及时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能预见,最后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了陈、刘等人的本意的,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案例2:2005年3月21日,某公司业务员王某到陈某、刘某所在单位商谈业务。当晚,陈某、刘某等人在一饭店宴请王某。席间,陈、刘等人轮番向王某敬酒。王某多次推辞,并说明自己因肝不好,不宜多喝酒。但陈、刘等人仍不依不饶,声称如王某不给面子,业务上的事就免谈。王某无奈,只好一一喝下,直至醉倒不省人事。陈、刘自认为王某睡上一觉就会没事了,遂将王某送回宾馆房间休息后各自回家。次日,宾馆服务员发现王某已猝死。经法医鉴定,王某有肝硬化的病史,此次系饮酒过度导致肝昏迷死亡。案例3:被告人王某(男)与刘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有一个一岁半的小孩,但近来刘某常因事外出,王某便怀疑其有外遇。刘又以接母亲来住为由离家,至次日下午才返回家中。当王某得知妻子没有去接其母亲时,便质问刘去了何处。见刘某说谎,王某一怒之下,挥右手朝刘某的左脸猛击一掌,刘某立即半弯着腰喘粗气,王某见状认为妻子耍赖,便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了一下;然后下楼叫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刘某。王某的家人见刘某精神状态不好,便送往医院,刘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1、被告人王某用力猛击一掌,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王某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是过失造成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刘某死亡属意外事件,王某不应负刑事贵任,理由是行为人的主现状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人王某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理由是:(1)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本案中王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故意,而只是希望造成刘某身体暂时性的疼痛,其行为属一般的殴打行为。(2)王某的行为不属意外事件。虽然被告人王某对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应承担刑事责任。(3)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王某在击打刘某一巴掌时,他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但他在盛怒之下,没有思考,而疏忽大意地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行为情形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注意转化的犯罪非法拘禁伤残、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使用暴力刑讯逼供伤残、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取证伤残、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员伤残、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重伤、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重伤、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打砸抢”伤残、死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伤害、杀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有故意伤害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重伤、死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重伤、死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强奸重伤、死亡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重伤、死亡抢劫罪包容伤害和杀害行为绑架重伤、死亡绑架罪二、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犯罪(一)强奸罪1、强奸罪的本质特征(1)客观特征:违背妇女意志(2)手段特征: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婚内强奸?2、强奸罪的主体特征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共犯和间接正犯。3、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奸后通,不构成犯罪;先通后奸,构成强奸罪4、与有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认定问题“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的,构成强奸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的,不构成本罪。5、强奸罪被包容的情况6、奸淫幼女(1)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7、既遂标准强奸妇女——结合说(插入说)奸淫幼女——接触说案例1:童某(男,37岁)因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女青年平某,并
本文标题:c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6415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