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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分析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政府、社会的热点话题,我国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其环境的特殊性。本文梳理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总结了国外典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归纳了我国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和方式。一、问题的提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拥有与耕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数量的土地规模,或生产经营单位突破土地规模狭小的制约,通过主要生产环节的合作服务,实现农业生产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和服务社会化,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业出现了农户承包的耕地分散、规模经营太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市场化等问题。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外出打工的工资收入则成为农民最主要的增收方式。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流向城镇、定居城镇,广大农村地区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村”和抛荒土地。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在实践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经营形式与现实条件的不适应问题突出,进而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不降反增、农民农业收入下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等问题,如何协调农业适度规模与现实条件的约束,选用合理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式,已经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二、理论基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规模经济理论,当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使得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降低,这叫做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动因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是要素的不可分性;二是专业化利益;三是谈判优势;四是外部经济。要素的不可分性是指部分生产要素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机器、设备以及人力等都是常见的具有不可分性的要素。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用机械力替代人力劳动对个体农户来说成本又过于高昂,那么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原因在于将土地集中起来,由少数专业农户统一管理,这就解决了人力缺乏的问题,再统一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在田地上进行机械化耕种,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避免了因要素的不可分性所要求的每家每户都需要购买一套设备的问题。此外,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得到专业化利益。在适度规模经营之前,各家各户单独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掌握整个生产过程的所有工序与技术方法,而在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之后,通过分工可以使每个人只要掌握其中的一道工序就可以了,使其提高了工作熟练度和精细度,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单位成本。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个体农户因为规模小、资金少,在生产要素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面往往没有话语权,而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之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统一使得农户在这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具体表现为提高了农户的市场价格谈判能力、降低了交易费用,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等,随着产量的增加,这些优势将进一步增强。从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小规模经营将难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逐渐暴露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商品量和商品率低、农业资本积累能力和吸纳新技术能力弱等缺陷和劣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农业的适度规模化有利于整合整个农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使农业真正迈向产业化、现代化,而整个农业大环境的改善又有利于农户的增收和生存发展。三、现实条件1、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大量劳动力脱离土地由于农工收入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以及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2005年农村常住户中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人数达10038万人,比2004年增长7.3%,2006年农村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为13212万人,比2005年增长5%,其中农村常住户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10568万人,增加530万人,增长5.3%,举家外出务工的劳动力2644万人,增加104万人,增长4.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必然会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进驻到城镇中来,大批农村人口将彻底告别农村生活,随之而来将会有大规模的土地被释放,这就为土地的集中提供了充分条件。2、眷恋土地的传统观念在青年农民中逐渐淡化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主体逐渐由“80后”这一新生代的农村青年代替,在不久的将来,“80、90后”的农村青年将成为农村流动劳动力的主力军。这批新一代的农村青年与其父辈的流动目的有着本质的差别,上一代的农民进入城市主要是为了在农闲时段获得其他的工资性收入,到农忙时节他们还是会回到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而新一代的农村青年进入城市是为了融入城市,立足扎根于城市,在第二、三产业中工作,摆脱农民身份,获得更高的生活品质和更多的机遇,他们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饮食结构都趋向于城市化。此外,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2009年已经开始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把农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体制之内,并要求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土地对他们来说已经不是一种保障。我国城镇化情况如图1所示。3、土地流转热潮开始,国家鼓励土地适度集中2009年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规模。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有800多个县(市),12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三农”发展战略的,国家也尝试各种办法鼓励规范土地的流转。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5年3月1日,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流转行为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经营行为。随后在2007年、2008年以及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到了有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4、我国农业机械工业体系日趋完善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发展新阶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我国农机工业发展取得了许多成绩,如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产销量逐年高速增长;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一批高科技含量的农机产品研发制造成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我国小麦收获机械化、水稻机械作业、农药循环喷雾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等重大项目被攻克或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出口增势强劲、贸易顺差创新高等等。我国农业机械工业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机械力的进步可以替代更多的劳力,从而促进更多农地的释放,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情况如图2所示。四、实现形式1、国外典型模式(1)日本的“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是一个农业生产者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协是一个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基础上形成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经济实体。日本农协创始于二战后,由驻日美军指导推动,以划分大地主土地给贫苦农民,即确立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制度为前提。在1947年通过了以当时欧美诸国的合作经济制度为范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即现在的《农协法》,由此,日本的农协制度正式出现。随后,在战后经济复兴政策的强力推进下,通过对农村中原有的生产组织进行改组,实现了农协基层组织的突破性发展。到了1950年,农协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指导机构“全国农协中央会”正式成立,之后,各县也在原有的按业务内容组建的各种县级专业联合会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县一级的“农协中央会”。经过战后十几年的发展,日本农协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三级组织体制(基层农协,都、道、府、县农协和全国农协)、覆盖面广、政治经济辐射力巨大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农协的推动下,日本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得到巨大的发展,除了农民得到规模效益外,整个日本农业也得到了有效的整合。(2)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法国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法国《公司法》定义,农业合作社有别于资本有限公司,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负责农业原料供应、农业生产与农产品销售的经济互助组织。法国是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源地,已有150年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农业人口年平均减少4%,农业劳动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到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进一步减少到2.2%,这就使大规模的土地被流转了出来,规模化农场数量增加。1962年,法国出台“农业指导法补充法”,该法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同时鼓励部分年轻农民到其他行业投资或就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补助,其他的青壮年劳动力则由政府培训后取得“农业技师证书”或通过农业职业和技术会考后再进行务农。此外,该法还鼓励土地集中和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予以免税,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鼓励农场和农场之间建立合作关系,成立共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鼓励业已合并的农场进一步改组成生产、加工、贸易三位一体的农工合作社。这使得法国农业在机械化、专业化的道路上实现了巨大飞跃。通过不断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专业程度已经非常高,各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纵横交错、自由组织,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合作网络,这是一个松散的组织系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自愿组合。虽然农业合作组织不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但其服务的对象却是逐利的,在市场的作用下,这些农业合作社的组合往往也是有效率的,这就使得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实现了产业化、现代化。(3)美国的大农场经营。由于美国人少地多的资源禀赋特点,美国的农业生产是以大面积耕种土地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经营,大面积耕种会产生大量的农产品,这样大量的需求与供给在市场上的谈判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美国的农场里,基本上都实现了飞机喷灌、机器收割等机械化生产,大规模的机械动力弥补了美国农业劳动力缺少的不足,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以说,美国大农村经营天然地享有了谈判优势、避免了要素不可分性所带来的麻烦。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下,几个农场主之间的合作就能建立起运营成本低的农业合作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只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才能成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也就是说,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它的成员必须是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但这并不代表它就不盈利,具体表现为,对待其社员时,合作社是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的,而对待非社员时,合作社则会收取较高的费用。经过长期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已分为实体性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实体性合作社一般又分为地区合作社和区际合作社。地区合作社由生产同种产品或需求相近的农场主组建,合作社直接为农场主提供农产品的产供销服务,区际合作社除了提供上述服务外,还为地区合作社提供服务,而且服务的范围相对较大,一般覆盖几个、十几个州。而合作社联盟则是由不同的合作社跨区域联合经营的,服务范围覆盖全国甚至其他国家。尽管如此,在美国国内市场上,农场主管理如此大规模的农场却并未获得相应高昂的农业收入,据2002年美国普查数据显示,美国超过90%的农场经营不能获得家庭收入水平。原因在于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农业的稳定长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便采用了高补贴的方式增加农场经营收入,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其补贴比例曾一度达到32.33%。2、经验总结(1)日本的“杂”。日
本文标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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