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四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管理
船舶管理2014年版本船舶检验与登记管理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一、船舶检验的作用和目的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保证国家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控制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在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及为海事处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依据。1、验船机构:两类:政府和民间组织。2、船级社的主要任务--登记、技术检验和入级,同时办理公证检验业务。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船级社(英语:Classificationsociety,或称验船协会、有时统称为验船机构)是一个建立和维护船舶和离岸设施的建造和操作的相关技术标准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1、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2、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3、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4、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在多数国家船东并无义务使其船舶分等级,但是通常这是船舶保险的一个条件,也是多数租船人和发货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没有分等级的话,在贸易上就有相当多的困难。船级社也监督和批准集装箱的建造。这个组织在多数的主要海运国家都存在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3.我国船舶检验机构(1)船舶检验局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2)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英文:ChinaClassificationSociety,简称CCS)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56年成立,性质为中央部属单位。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船级社,与船检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8年5月,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为其正式成员。1992年,按照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质量认证体系的要求,建立起中国船级社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颁发的质量体系符合证书。•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国船级社检验船队总规模为12123艘,总计8080万GT。在IACS排名第六位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中国船级社出任国际船级社协会理事会主席,被誉为中国海事界的一大盛事。1998年底,按照国务院水监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国船检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国船级社与船舶检验局实行了“局社、政事”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在局社合一体制时所属的国内、外船舶检验机构,在实行局社分开后,均作为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名称都相应改冠以“中国船级社”,如“中国船级社XX分社”或“中国船级社XX办事处”等,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船舶检验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XX检验处”等的名称。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目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原名称,待新的名称正式启用后(届时另行通知),一律不再使用原名称。三、船舶检验种类按照检验目的、依据和性质的不同,分为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和公证检验。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1.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survey,由船旗国政府(或委托的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对船舶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1.法定检验对船舶的结构、稳性、主辅机、救生消防设备、防污设备及载重线等进行的强制性的监督和检验。船舶和设备有检验和发证要求的公约主要包括:SOLAS公约、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吨位丈量公约MARPL73/78、防污底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法定检验的主要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交通部109号令-1993.2.14)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2.船舶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进行的对申请入级或维持船级的船舶状况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是船级社的规范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2.船舶入级检验船级检验是由船舶所有人自愿申请并选择船级社进行,主要符合规定,船舶就可以入船级或保持船级。我国规定,从事非国际航行的中国籍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额定成员100人以上的客船及载重量1000t以上的油船必须向CCS申请入级检验。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2.船舶入级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对船舶入级的规定,船舶的入级范围包括船体、船舶机械(包括电器设备)和货物冷藏装置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将被授予船级并载入船舶录:船舶船体(设备)和船舶机械(电器设备)符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国际航行的新船:完整稳性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分舱和破舱稳性已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2.船舶入级检验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其船级,必须按CCS规定进行下列检验:年度检验(AnnualSurvey,缩写为AS);期间检验(IntermediateSurvey,IS);坞内检验(DockingSurvey,DS);特别检验(SpecialSurvey,SS);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PropellerShaftandTubeShaftSurvey);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BoilerandThermalOilHeaterSurvey)。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暂停船级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1)船舶未在CCS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特别检验,且未经CCS同意展期,除非船舶已申请且正在进行检验或修理;(2)船舶未在CCS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3)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4)未经CCS同意进行了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2.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经确认CCS可暂停其船级:(1)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不符合保持船级的规定;(2)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取消船级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CCS可取消其船级:(1)根据船东的要求;(2)船级已暂停达到6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船级的检验,对于非营运的船舶,可同意更长时间的船级暂停而不被取消;(3)船舶超出船级附加标志中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4)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等;(5)未按时交纳检验费。2.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当其被船旗国政府取消注册,则其船级自动取消。3.公证检验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第二节法定检验与发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船舶必须通过规定的检验并取得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作为该船船舶已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明。由于船舶营运的特殊性,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5年,而且为了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船舶也需要经过规定的检验。第二节法定检验与发证一、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船舶结构、设备等等进行监督,并确认处于有效技术状态和适合其预订用途,并颁发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与适用范围为有关国际公约以及船旗国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二、船舶法定检验类型1.初次检验(FirstSurvey)船舶申请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的一次完整检查和必要时的试验。2.年度检验(AnnualSurvey)每年一次的强制检验。年度检验应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二、船舶法定检验类型3.中间检验(IntermediateSurvey)船舶证书有效期内的中间一次的强制检验。中间检验应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4.定期检验(DockingSurvey)船舶证书有效期内的固定期限的强制检验。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定期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在证书签发日的每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进行。二、船舶法定检验类型5.船底外部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所要求的特有的检查。时间间隔因船舶类型而异:客船、高速船每年1次;货船5年内至少2次,且2次间间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在换证检验时进行。6.附加检验附加检验也称临时检验。根据《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下列情况须进行附加检验。(P60)二、船舶法定检验类型7.换证检验是指原证书到期,在相应证书换新前进行的检验。通常情况下,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5个月。证书失效时不在其检验接受的港口,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缔约国更换船旗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三、主要的法定检验与证书要求1.SOLAS公约公约规定:客船和货船(包括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船体、机器和设备)应进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证检验。SOLAS公约要求,所有船舶都应取得: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符合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国际船舶保安临时证书。货船还应取得: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或免除证书。以上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①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署;③船舶更换船旗。客船:除所有船舶都应取得的证书外,还应取得客船安全证书和免除证书。2.国际载重线公约按公约规定,适用船舶应当进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检验间隔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5年),取得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对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有效期仅限于进行单次国际航行。三、主要的法定检验与证书要求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国际载重线证书中止有效:船体和上层建筑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至有必要增大干舷;年度检验中规定的有关装置和设备没能保持有效状态;证书上没有签注表明已进行了规定的年度检验;船体结构强度降低到不安全的程度。当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将失效。三、主要的法定检验与证书要求3.国际吨位丈量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测定NT和GT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国际吨位证书长期有效。停止有效:船舶布置、容积、乘客定额总数、载重线等发生变动,致使NT或GT必须增加时;船舶改悬另一国家的国旗。4.MARPL73/78III和V除外,其他附则对船舶的防污设备都有检验和发证要求:附则I的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对航行前往其它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船舶,在按附则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OPP
本文标题:第四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648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