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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ation如何推动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32条”政策解读之五文吴寿仁在科技创新价值链的不同环节,在科技企业成长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是不同的。在研究开发阶段或科技企业的初创阶段,可能更需要政府的无偿资助;在成果转化或科技企业的成长阶段,既需要政府的资助,也需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在产业化阶段或科技企业的成熟期,更多的需要商业银行的贷款或股权投资等。各种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机构及其资本构成的合理结构就构成科技投融资体系。合理的投融资体系应该能够满足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及科技企业成长发展的多样化的融资需求。“32条”从以下六个方面推动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一)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天使投资(AngelInvestment)是指对创新成果、创意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因而也是一种风险投资。提供天使投资的机构或自然人被称为天使投资人(Angels)。一般来说,天使投资是基于天使投资人对创业企业家的充分了解,甚至是有很深的交情,如相互间是亲戚、朋友、商业伙伴等关系,对其创业能力或创意及其为人诚信都深信不疑,同时天使投资人也有一定的背景,对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对创业企业家能否实现其创意或创新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并能够提供一些帮助或资源。可见天使投资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企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天使投资人一般由以下人员担任:一是曾经的创业者,拥有丰富的创业经历和经验,可以指导创业;二是大型高科技公司或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一般拥有比较忠实的商业伙伴和丰富的社会关系网络;三是一些退休人员,包括从企业主管(高管)、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退休的人员,他们也是最好的天使投资人,他们可以通过天使投资人的角色发挥余热、挑战自我,有效利用多年积累的经营企业、管理企业和服务企业的经验和资源,选择一些项目进行投资,并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去;四是一些富翁,他们有富余的资金,不在乎投资风险,也不参与管理;五是政府,政府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进行资助,实际上就是天使投资人角色,政府对创业小企业的无偿拨款,实际上也起到天使投资的作用。上海存在天使投资者,但缺乏专业性,也缺乏制度规范,因而不是很活跃。天使投资对科技创新创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为支持和促进天使投资的发展,“32条”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扶持: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或私人资本投资“天使基金”,开展“天使投资”。许多企业和自然人有富余的资金,需要找到投资的出路。房地产投资刚性大,要求的投资额大、持有成本较高,退出比较难,而且退出成本也比较高,一般的人是不能胜任的。股票市场虽然退出容易,退出成本较低,但收益不稳定,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能够将民间资本引导到天使投资上来,则为其富余资金找到一条新的出路。但是天使投资专业性强,一些企业和自然人因信息不对称和专业能力的局限,无法对创新项目或创业企业作出评估,往往愿意跟随政府进行投资。如果政府能够在这方面进行引导,可以带动民间资本向天使资本转移。二是改革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考核方式。国有资本投入难,退出更难,退出程序复杂,退出成本非常高,因而许多民营企业不欢迎国有资本。按照现有的国资管理要求,国有资本要退出,短则半年,长达一年,因而往往错过了最佳的退出时机。例如,某单位要从一家企业中退出10%的股权,约100万元,但从启动到退出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评估、主管部门审批、挂牌交易等环节,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这严重制约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32条”提出“引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机制,简化投资和退出审核程序”,但具体如何“考评”和“简化”,要看相关的实施细则。另外,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都要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包括: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开政府资助项目的基本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避免企业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名义,对政府资助项目进行过度保护,影响到有关信息的公开及其公开程度),使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有丰富的项目源可选择;二是完善的诚信体系,投资与被投资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要做到完全的信息对称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通过诚信的约束,可以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各种纠纷;三是完善的中介服务,无论投资商多精明能干,也毕竟是一个个体,能力和资源非常有限,要通过发展中介服务为投资商在项目投资中提供项目筛选、评估及投资以后的企业监管、融资等服务;四是通过补贴或保险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环境,如市场环境、信息环境等。(二)鼓励股权投资发展。股权投资是指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份)的一种投资方式。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有无重大影响,可分为Consultation有重大影响和无重大影响两种类型。影响不同,采用的投资核算方式也不同,前者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后者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又可根据影响程度,将股权投资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控制,即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二是共同控制,即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施加共有的控制;三是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虽无决定权但有参与决策权。股权投资并不是新生事物,大家熟悉的VC、PE都是股权投资。但两者各有所侧重,VC是VentureCapital的简称,意为“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主要关注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且通常都是中小企业;PE是PrivateEquity的简称,即“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主要关注处于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重组阶段的企业。据了解,上海股权投资企业有上千家,其中本土的企业有上百家,主要由国有、民营和外资三部分构成。国有资本参与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规模都比较大,如宝钢集团的上海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旗下设立了几个股权投资基金等。上海的民营股权投资资本比较活跃,例如同华投资集团成立10年来,募集投资基金20亿元,截止至2007年底已经投资16个项目,累计投资约30亿元。外资股权投资资本目前主要以“两头在外”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即:在境外筹资,以外资股权投资机构的身份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再通过境外上市或战略出售给境外企业实现退出。上海有发展股权投资得天独厚的优势,上海的商业文化特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国际化程度高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等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商落户。尽管上海有发展股权投资的优势,资金供给充足,而且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也于今年8月份成立,但毕竟股权投资还是新兴行业,仍然存在人才缺乏、经验不足等瓶颈问题,也缺乏国家政策的扶持。为发展股权投资业,“32条”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研究制定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二是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人才给予奖励和支持;三是研究拓宽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空间。(三)加强和改善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资产轻(即无形资产所占比重高)、成长快等特点,是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核体系所不能反映的,从而导致其向商业银行贷款非常困难。而贷款难一直是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如能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商业银行贷款市场的成熟,也关系到一个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和水平。近来上海的商业银行很注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例如,上海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设立了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上海农商银行更是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着力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尽管如此,仍是在小范围内探索,还不足以从全市范围内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矛盾。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32条”政策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1、研究制定鼓励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制定扶持政策:一是从鼓励商业银行主动积极地向高科技项目发放贷款方面制定奖励办法,对增长幅度较大的商业银行予以奖励;二是从补贴商业银行的损失方面制定补贴办法,对坏账损失超过正常比例的部分予以一定的补偿;三是鼓励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投科技贷款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险业务,并对保费予以补贴;四是从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新融资模式创新方面制定奖励办法,支持相关机构配合银行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股权质押等。Consultation2、加快推进商业银行设立信贷专营服务机构。科技贷款有其特殊性,要求有特别的贷审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技背景的信贷专员、特别的风险控制措施与防范机制、特别的绩效考核体系等,因而要有特别的审批权限。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设立信贷专营服务机构。上海农商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以后,招聘了几名多年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士,并赋予独立的审批权限和考核指标,拉开了大干一场的架势,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大胆进行探索。这样的探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3、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发行债券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矛盾的一条途径,但操作起来很复杂,必须稳步地加以推进。4、积极探索开展投贷结合的融资服务。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这是商业银行探索投贷结合的障碍。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轻资产和高成长性等特点决定了投贷结合有助于解决其融资矛盾,而且商业有投贷结合的强烈愿望。因此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服务是有需求的,但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四)建设柜台交易市场。社保、年金和储蓄等持续增长,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资金供应。建立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资本市场融资,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矛盾的一项重要途径。对此,“32条”政策提出了以下两项措施:1、建立股权转让的柜台交易市场。科技企业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花费的时间也很长,因而不具有融资功能。要简化股权转让程序,促进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就要建立股权转让的柜台交易市场,省却繁杂的股权转让手续,为机构投资者投资成长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交易场所。2、实施科技企业上市路线图设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创业板即将开市,为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尽管创业板市场比中小企业板和主板市场门槛低了许多,但仍有较高的门槛,科技企业上市仍然不容易。因此应当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设计科技企业上市路线图,提供专门的扶持政策和优质的服务,努力降低上市成本与门槛。目前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上海一些区县已经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有一定的扶持,但力度太小,且市与区县的扶持还没有有效地联动起来。建议市与区县加强联动,在以下三个环节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予以扶持:一是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已经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补贴;二是对已经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是对因上市原因向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同时,还要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服务,具体包括:一是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可能存在的税收、土地权属、财产确权等问题;二是对拟上市企业提供有关募集资金投向、企业创新能力、股权结构优化等方面的辅导,使企业上市少走弯路。目前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在努力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问题,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积极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相关专家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咨询辅导服务,而且联手为企业提供上市培训服务,但因涉及面比较广、问题比较复杂,协调与服务的力度还要加强,层面还要提高,市领导要亲自抓。(五)推进金融创新服务。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要通过金融创新服务来解决。目前,上海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商业银行和企业都在积极探索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办法。例如,浦东新区早在2007年初就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试点效果比较好。2009年5月,徐汇区商会牵头成立企业互助融资平台,采取“政府—企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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